夫妻离婚时协议将一套按揭房6年后父亲把车子过户给女儿儿,请问这合不合法

我和老婆婚后买了一套按揭房,现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准备房子给她,请问怎样把房子过户给她?
问题来自:深圳
| 提问时间: 20:22
由于是按揭房,所以现在房产证还没拿到。还有就是离婚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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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在银行按揭的话,是更不了名的在离婚协议中写好把此房转给她,或者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来··过了户在拿去做消费贷就可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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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国土局直接两个人带身份证过户即可.是的要到当地的户籍科办理
房产证减名跟买卖一样,费用只支付正常买卖的一半,离婚必须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可以去更名,由于您房子在按揭,需要先将房产赎出才能做更名,离婚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可以在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但是没还完贷,过户要等以后了。是到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或到法院起诉处理。
现在还在银行按揭的话,是更不了名的在离婚协议中写好把此房转给她,或者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来··过了户在拿去做消费贷就可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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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一套住房,以妻子的名义贷款,双方共同还款(双方公积金)现在还未还清待款,如今夫妻提出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给丈夫,但是丈夫必须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妻子40W元,请问丈夫能否申请贷款?还是必须先还清贷款,然后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过户才能贷款?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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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离婚时协议把房产赠与子女引发的思考
作者:谢宏霞&&发布时间: 10:54:03
  [案情]
  2012年,张某(女)起诉杨某(男),请求判令解除二者的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协议将婚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登记在杨某某个人名下)赠与给女儿杨某某(已成年)所有,该内容载入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中,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一直归杨某居住,2013年,杨某某要求父亲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杨某不愿意将房屋过户,并因此向法院起诉女儿,要求撤销协议离婚时对女儿的房屋赠与。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上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是可以撤销的。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及《民通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之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发生物权的变动,该房仍然是杨某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杨某占有该房,该房未过户的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撤销。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离婚协议中既然夫妻双方已经就财产达成一致意见,那双方应该履行,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实际上对标的物的物权做了重新设定,该房实际的所有者是杨某某,只是形式上未办理过户手续,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评析]
  笔者认为,夫妻离婚时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赠与的条款不能随便撤销,理由如下:
  一、夫妻离婚时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赠与的条款和单纯的赠与合同不可一概而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密不可分的,是夫妻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达成的协议,房产作为不动产,份额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较高,也许正是因为附加条件是把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夫妻关系就此解除,应视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成就,即夫妻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不可分割,撤销该条款既不符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该赠与条款不能单独撤销。
  二、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以看出,法律对行使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的出发点是基于防止赠与人考虑欠妥、决策轻率的情况下作出的合同,赋予赠与人在办理物权变动手续时以重新考虑的机会及保护赠与人及近亲属的必要的权利,因此法律对撤销权利有严格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夫妻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达成的赠与条款的不在以上情形中,但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以看出,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成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具有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甚至高过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维护调解书的公信力原则上也不能随意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达成的赠与条款。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所称“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以上条款排除了适用合同法的几个方面,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在此有争议的是,有人认为以上所称婚姻、收养、监护应指侠义的身份关系协议,而不应包括由婚姻、收养、监护的等身份关系产生的有关财产、行为等协议。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的顺序看,所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作为调整普通大众的一般性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有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即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身份协议和财产协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的规范乃系专门性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用其无法作出相应判断时才能适用一般性的法律。正是两法“各司其职”。让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归于《婚姻法》调整,这符合立法意旨和法体系之解释,而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不仅仅是纯粹身份关系纠纷,还包括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纠纷,因此,此两种纠纷均应归具有特别规范意义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调整。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解释为包括纯粹身份关系和与身份关系有关的财产关系协议,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纠纷发生的现实。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夫妻一方反悔不能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达成的赠与条款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那如何维护夫妻离婚协议中赠与人的和他权益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都对当事人行驶撤销权或者免除赠与义务作出相应的人性化规定,实际操作中可以依照以上法律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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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必须由夫妻双方亲笔签字,并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鉴于你朋友与其妻子是在各自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真实办理了离婚证,故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你所强调的双方其实只是假离婚的说法,并不能对抗外部任何第三人,无法起到撤销的作用。 离婚后按揭的房产怎么过户? 微友问:我和老公有套房子是按揭的,现在离婚要分割房产,怎么办? 答:离婚后,分得按揭房的一方,如想要办理房产过户,可有以下两种方法: 1.已取得房产证的,可提前还清所有贷款,并注销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再由夫妻双方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尚未取得房产证,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的,需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情况下,同时征得银行及出卖方同意,才能办理过户。 2.如确实无能力一次性清偿全部按揭贷款的,可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主贷人、次贷人等),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但这种操作方式在实践中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办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因每个银行内部规定及办理流程不同,具体可以先行打电话或当面详细咨询。 婚内共同债务如何分配 一方恶意转移怎么办 微友问:夫妻离婚后,法院判定有一笔婚内共同债务,但未判定两人的还款比例。请问,双方是否自行协商,谁有能力谁就多承担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法院在判定夫妻共同偿还婚内债务时,不需要也不能明确你们夫妻之间的各自还款比例,对债权人来说,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应就全部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事实上夫妻在归还共同债务时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双方各半承担(普遍现象)、双方不同数额承担以及只有一方足额偿还,如果你是后两种情况,那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另外,只要你们协商一致,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多承担一些。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即为生效法律文书多对应的债务人,也就是你们夫妻。执行过程中,你们也可以通过法院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协商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房子是公公出钱买的 现在要离婚,怎么分? 微友问:结婚后,我们三口之家申请了经济适用房,钱是公公出的,一次性付清。现我和老公闹离婚,公公就说,买房子的钱是我老公问他借的,还叫我老公写了借条,这房还有我一半吗? 答:经济适用房产权是否有你一半,应根据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产权的情况确认。如经济适用房登记在你及你先生名下,那么产权你应取得一半。至于公公出钱,到底是赠与性质还是借款性质,需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才可确认。你如果认为是赠与性质的,可以收集相应的证据,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方提出离婚 一言不合
男方拿出巨额欠条 微友问:女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男方拿出一张200万的欠条,说如果离婚,这笔欠款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这张欠条是男方经营公司所欠。女方未参与经营,对债务也不知情。这笔债务女方需要承担吗? 答:首先,需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分析,欠条下的该笔款项是否确为真实债务以及如果债务真实存在,是否确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会相对非常谨慎,如果男方仅仅提交一份《欠条》并且女方对此债务不认可,那么法院会建议案外债权人另行对夫妻提起债权债务诉讼,而不再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故,如果男方仅提交一份欠条,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离婚案件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并不代表作为妻子的你,不需要在债权人提起的债权债务诉讼案件中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及男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是男方为维系家庭生活所需而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那么即使你不知情,也一样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目前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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