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法院查对方的银行账号要交低价风险保证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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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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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文章来源:/Content-334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文章来源:/Content-334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篇二: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执法查询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 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号: 法发[2000]21号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日 实施日期: 日 类
别: 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二○○○〕二十一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十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日篇三: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定手续及注意事项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定手续及注意事项 案例: 某日,有两个自称是A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来到B网点,手持扣划通知书,要求对C单位账户资金进行扣划。 解释答题: 协助查询、(本文来自: 千叶帆文摘: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冻结、扣划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手续: (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注意不能代替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证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包括: ①开启金融机构。注意抬头是否正确。 ②户名、账号。注意户名账号是否填写正确。只有户名没有账号的,如果是单位存款,银行应当根据存款档案协助查询,如果是个人存款,银行应当要求法院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③金额。冻结、扣划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大小写要一致。 ④协助的形式。注意是否一式三联,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骑缝章,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⑤不能涂改,如有涂改,应要求有权机关重新出具或者在涂改加盖公章,否则有权拒绝。 (3)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冻结存款裁定书;扣划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扣划存款裁定书及生产的法律文书。 ①冻结、扣划存款,没有生产法律文书,不予协助。 ②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一致。被执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协助;执行金额是否一致,超过被执行单位应当承担义务部分的,不予协助。 ③扣划一般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为诉讼案件,一般应同时具备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扣划存款裁定书。仅在案件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才会仅有先予执行裁定书而无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如为仲裁案件,则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 ④协助扣划款项时,应当将扣款项划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办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直接到存款所在营业场所办理,银行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但告知网点负责人或联系合规风险部),由经办人审查相关手续后直接办理。 (5)相关文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的通知》*信联办发〔2013〕*号。 (6)纪委因案件查询必须经联社领导签字后,方可到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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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某建筑公司打官司,我胜诉,但对方仍不肯赔偿,于是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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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请问:
1、我要怎样才能找到对方的银行帐户呢?
2、听说律师有办法,他们又是用的什么办法呢?
3、如果请求法院去调查对方的银行帐户,又要走哪些程序,交哪些费用,耗多长时间呢? 补充说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已经过了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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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X公司,合作有2年了,一般情况下都是我先打款,对方给我发货,可是最近一次,对方发货不及时,老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发现对方和我交易的工作人员,把公章换了(去工商局网站查,没有该公司),我是通过支票付款的,如果没有该公司存在,那对方是怎么样申请在银行申请到公司帐户的呢?还有我钱已经汇了,有什么途径能申请冻结对方帐户吗? 请问财产保全 是像哪个部门申请的?
对方欠我8万款,我通过法院查其银行帐号,其共有6个帐户,其中A帐户有款8.4万,B帐户11万,其余1-4万不等.法院目前查封了第一个帐户,也就是A帐户,我起诉他,目前还没有给他下传票,即他现在还不知情.
对方还欠有别人款项,也有在我之前借款的,但应该都没有上法院起诉.
我有其今年初打的欠条,证据明确
本来按常理来说,以上情况对方是肯定得把钱还我了.但是我觉得天下事任何事都不是绝对的,况且国内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可以说很复杂.我想请教有经验的朋友:
像这种情况,...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缴纳保证金后法官要求我提供对方帐号及开户...—家有律师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在银行的专项保证金能否强制执行 - 安源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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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执行人名义开立在银行的专项保证金能否强制执行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叶伟&&发布时间: 15:07:07&&&&【案情】&&&&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公司银行存款40余万元。后异议人中国某银行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称我行与该公司约定:公司对购买公司开发房产在我行借款的所有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协议中已明确该公司在我行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用于公司保证范围内的保证。故公司个贷保证金专户属于质押合同约定的账户,并特定用于我行已发放个贷的保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说明利用特户等形式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移占有,控制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账户以满足特定化的要求,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因此,该款不能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金账户的户名仍为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公司,其账户上的资金应该为该公司所有,并没有转移给异议人中国某银行分行占有,应予以强制扣划。&&&&【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必须质押物转移至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方为生效。现异议人以未生效的质押合同的质权,主张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二、本案中所谓的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是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依其双方签订的合同设立的,对内有约束力。若要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外发生排他的对抗效力,理论上必须具备法定性和公示性两个基本要素。从法定性看,该保证金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上的依据,甚至连规章和司法解释方面的依据都没有。其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又不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故其不具有法定性;从其公示性看,因其设定的方式为双方约定,也没有到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外界无从知晓,谈不上公开。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可开立此类账户,故此类保证金账户目前尚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其公示性无法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概念模糊没有规定具体的设立程序,实践中难以操作,其也必须具备公示性这一基本要素,否则也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权和排他的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以已经开出信用证和承兑汇票的事实为前提,票据在资金市场中的流动具有公开属性,符合法定性和公示性的要求。因此,从上述保证金的设立和属性看,其不能优先受偿,不发生排他的对抗效力。&&&&三、物权法规定质权属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上述账户内的资金虽属种类物,但属于种类物中的无形物,用它作为质物也只能是权利质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该一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股权、专利权等可以出质。这条规定权利质权内容的法条,明确排除了本案中以“账户内资金出质”的这一权利质权内容。也就是说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质物用于质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上述保证金账户及其账户内的资金不符合质押的特征,其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异议人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具有排他的优先受偿权。&&第1页&&共1页编辑: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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