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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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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投稿人:Admin&&&&稿件来源: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发表时间:日 10:22
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预审范围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
(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
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
12. 《关于发布和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
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
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
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
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三、审查内容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审查时,重点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用地单位和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
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审请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4.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需提供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项目包括电力、煤炭等,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参照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执行。
5.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图。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其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含)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含)的面(块)状工程,需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200公顷(含)以上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0公顷(含)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需附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逐级审查上报国土资源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可代替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12. 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2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1份。
(二)申报材料要求(形式和内容)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组织准备工作,可参照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也可根据实际内容的需要完善材料形式,以提高用地预审申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2005年省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省厅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格式统一为:“关于××市××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2)预审请示应包括如下内容: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项目应写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核准项目应写明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号,或项目列入规划名称;②用地总面积以及各地类现状面积;③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④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附件1)。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表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应是发展改革部门(军事项目除外)(附件2)。
3.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预审的请示;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预审的报告(附件3)。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
(1)文本。规划修改方案的文字说明,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规划修改的理由,主要阐述规划修改的必要性;②规划修改的依据;③规划修改指标平衡方案,包括规划修改涉及的乡镇、土地总面积,调入建设用地总面积、涉及地类面积、涉及乡镇等,调出建设用地总面积、涉及地类面积、涉及乡镇等;④规划修改后各项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变化。
(2)附表。①规划修改指标平衡表 (附件4);②规划修改前后指标对比表(以镇级为单位列表,附件5);③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需提交规划修改前后基本农田质量对比表(附件6)。具体要求见附表中的填表说明。
(3)图件。规划修改之前和之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镇级1:1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取局部图斑)。修改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和地类面积。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包括:
(1)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应详细评估对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影响,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
(2)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单独编制本次规划修改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涉及县级(县级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在编制有关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时应有本次规划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环保审查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766号)的具体要求编制。涉及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附具县级环保局的初审意见,说明本次规划修改是否符合各级环保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生态影响,特别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及要求。
6.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包括:
(1)专家论证意见。应包括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规划修改影响评价的客观性、相关建议等。
(2) 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的要求,论证专家组成员由5名以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并从省级或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划修改规模超过6.67公顷(100亩)的,论证专家组成员60%以上应来自省级专家库;跨地级以上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以及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布局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主持召开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全部来自省级专家库。专家组名单应包括专家姓名、单位、职称及专家亲笔签名。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会纪要: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②听证事项的说明;③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④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⑤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听证纪要后需附参加听证会人员的签名。
8. 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对于技改项目,还需提供经贸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期限
(一)用地预审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二)依规定应当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的用地预审,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报国土资源部。
(三)用地预审期间,依规定需要听证、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用地预审规定的期限内。
由市、县办理用地预审的,预审办理期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宜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应在申请预审的同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提出实地踏勘和论证请示,并附具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应在申请预审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提出实地踏勘和论证请示,并附具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实地踏勘论证后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必备材料之一。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但未达到需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面积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要求,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前,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组织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和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必备材料之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办理用地审批的第一道手续,是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学习,要深入领会相关政策法规精神,负起责任,把好用地预审关,并为用地单位提供好服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厅规保处反映。
附件: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的请示(关于××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示例)
3. 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报告(关于××市××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报告)
&&&&&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指标平衡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后指标对比表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后基本农田质量对比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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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其他回答(共3条)
到经济适用房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一、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二、卖了房子后的结果,&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三、怎么购买&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5%=5130元的契税,以及.元的印花税。&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四、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各地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不一样,问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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