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成绩查询入口销售机构在设计宣传材料、从事基金从业成绩查询入口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多地证监局查处基金销售机构违规行为;
多地证监局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动作不断,各种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正在被责令整改,近期除了广西证监局辖区内多家银行类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整改,还有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被责令整改,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公司被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
总结几家被处罚机构的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未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及时报送材料、夸大宣传、经营场地、财务规范等都是雷区。(中国基金报)_外汇动态报道_汇通网www.fx678.com
多地证监局查处基金销售机构违规行为;
多地证监局查处基金销售机构违规行为;多地证监局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动作不断,各种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正在被责令整改,近期除了广西证监局辖区内多家银行类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整改,还有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被责令整改,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公司被暂停基金销售业务6个月;总结几家被处罚机构的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未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及时报送材料、夸大宣传、经营场地、财务规范等都是雷区。(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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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10复习指导:《投资基金》六(5)
  来源: 互联网  字体:  
  第五节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的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基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规定:(七条)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可能使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还应该注意:  第一,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第二,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第三,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第四,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三)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规定 (P159)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的除外。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三、基金销售费用的规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  行业协会可以在自律规则中规定基金销售费用的最低标准。  基金的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和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也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标准。  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  1.三个方面:从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等方面,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2.四个原则: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五、基金营销中的投资者教育(新增)  目的: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场、了解历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例4&判断题】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答案:正确[]&&&&&&&&&&&&&&& [] 责任编辑:肖肖2018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考点精析: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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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理财产品及销售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作出了多次的修改完善,2013年的更新版本自日起施行。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201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扩大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1)基金销售人员资格。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销售机构人数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期货公司等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不少于10人。
2.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①公开出版资料;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③海报、户外广告;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4)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规定。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2)办理基金份额的时间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作为下一个交易日交易处理。
(3)禁止性规定。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④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⑤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⑥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⑦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性规定的情形: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法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2)未按照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3)未按照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4)违反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
(5)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
(6)违反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7)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8)违反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未按照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
(10)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禁止的行为:
(11)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
(12)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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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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