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独生子女政策在成都他的父母在四川省的其他城市可以迁入成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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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独生子女证需要父母双方各有一本吗?
父母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独生子女证需要父母双方各有一本吗?
律师回答地区:重庆-万州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5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是这样的。 14:2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50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建议咨询计生委了解。 14:2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89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咨询计生委 16:16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56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你可以到民政局咨询。 16:5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58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是的 11:2899%的成都人都不知道,原来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这么复杂!_搜狐焦点成都站-爱微帮
&& &&& 99%的成都人都不知道,原来独生子女继承…
传说中只有1%的人关注了搜狐焦点成都站你真是一个有品味的人NEWS  近期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已婚的郑女士父母先后去世,母亲生前留下遗嘱,把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郑女士。郑女士在母亲去世后前往房管部门要求继承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房管部门以无法确认郑女士的继承权为由不予办理。 无奈之下,郑女士选择把自己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母亲的遗嘱合法有效,准许其按遗嘱继承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的老公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郑女士只好撤诉。针对独生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问题,本期《解密维权》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苟凌律师、陈杨律师、范云云(实习)律师为你详细解答。1在线律师2律师揭秘郑女士若要将所继承的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应该怎么办?律师解答: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苟凌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遗产可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以及依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享有物权,即使未办理遗产所有权过户登记。 就上述新闻涉及案例而言,郑女士的母亲将名下的房产以遗嘱的方式留给郑女士,根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如其母亲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则郑女士自其母亲去世时即享有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若郑女士要求将所继承的遗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则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母亲所立遗嘱、死亡证明等证据要求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若房管部门拒不办理,郑女士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房管部门办理所继承房产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郑女士将其老公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独生子女是已婚,那父母留下的房产和子女的配偶是否有权继承?律师解答: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之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且无论其是否再婚。除此之外,父母留下的房产,子女配偶没有继承权。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除非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或遗赠协议确认遗产只归子女享有,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继承的父母遗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怀孕,男方后来反悔,该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律师解答: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范云云(实习)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中也明确认定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法院判定:&无血缘关系的另一方反悔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方怀孕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查看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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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成都户籍改革热点
】 【来源:
  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低保人数将增加
  关键词:低保标准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中,涉及民政的有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低保标准等。成都市民政局已制订了《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委统筹委。
  “涉及民政的部分最难的还是在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成都市民政局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除五城区和高新区低保标准无城乡和区之间的差异外,其余的区(市)县,低保标准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区(市)县内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也不相同。
  市民政局低保处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就将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主要看各区(市)县的财力,而不是简单按二圈层、三圈层推进。“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农村低保的标准就将提高,相应的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也将增加,肯定会增加财政支出,需要各区(市)县根据自身的状况来定,但在2015年前,全市都要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该负责人说。
  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农村居民迁入城镇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意见内容: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退休后和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自养老金领取之日起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标准享受奖励和优待。实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城乡全覆盖。
  《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12条措施中,就“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一项,昨日成都市人口计生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措施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后的生育政策,一个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扶助政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首先是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将有一个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这部分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可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其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将实现城乡全覆盖。措施出台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针对农村居民,但措施出台后,除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免费技术服务等政策外,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迁入城市后,同样享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配套的相关细则正在制定,届时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成都商报记者 魏晖 实习记者 贺华玲
  成都14区县住房政策体系 已覆盖全部乡镇
  关键词:住房保障
  2011年,成都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2012年,成都住房保障体系将覆盖农村。《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出台后,成都市城乡房管局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住房保障体系。据了解,目前,成都市14个郊区(市)县已把符合本地住房市场实际的住房政策体系覆盖到全部乡镇。
  据了解,目前,14个郊区(市)县都已将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并实现了租赁补贴申请,凡符合条件均“应保尽保”。14个郊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构建了切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符合本地住房市场实际的住房政策体系,覆盖到全部乡镇,廉租住房收入准入线全部达到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上水平,住房面积准入标准也全部达到人均16平方米。成都商报记者赵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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