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个王妃气死爷我了,我这么拼这个月才发得这么点,这公司真的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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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移动到备份区,不再接受回复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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