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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 长租公寓的政策红利与灰区红线 -ZAKER新闻
2016 年有哪些政策将影响公寓未来的生意?租售并举到底给公寓带来哪些方面的福利?厂房改公寓,惨烈的 " 拆违 ",是否让你心有余悸?2016 这一年,长租公寓所经历的政策,大多数是好消息。崛起的租赁市场,政府多方关照," 租售并举 " 的号令震动整个房地产行业,嗅觉灵敏的开发商纷纷进入,落实上又陷入困局,让人倍感 " 乏力 "。哪些政策,是你必须关注的、将影响你未来的生意 ?" 租售并举 ",你到底可以从哪些方面得到福利 ? 厂房改公寓,轰轰烈烈的 " 拆违 ",是否让你心有余悸 ?这一年即将落幕,我们等来了中央经济会议习主席的号召,机构化租赁企业的未来,公寓市场的规范化,都更值得期待了。基调性政策:国务院颁布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意见2016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公布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于租赁市场主体的培育包括: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对于租赁住房建设方面表示:1、鼓励新建租赁住房;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该文件也是之后各个城市实施和跟进的纲领性政策文件,《意见》发布之后截至发稿之日,全国 10+ 个省市做出不同程度跟进和落实。其中四川省率先落地实施 " 商改住 " 政策,保证土地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土地用途,执行居民水电煤标准。详细可看下文四川省政策实施相关。2017 奠基式政策:加快租房市场立法、机构化、规模化12 月 14 日至 16 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对于租赁市场强调以下几点:1、要坚持 "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 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2、要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土地供应,提高住宅用地比例,盘活城市闲置和低效用地。3、要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加快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发展。4、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 谜一般 " 的政策:深圳宝安厂房改造公寓遭官方严打2016 年 11 月 1 日,深圳宝安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开展 " 厂房改公寓 "、" 私宅房中房 " 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通知要求,区消防监管大队及各街道办全面排查已建成的 " 厂房改公寓 " 和 " 私宅房中房 ","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立即查封 "。宝安区政府这一动作,让已经把旧厂房和农民房改造成长租公寓的负责人纷纷担忧。而不仅是深圳,全国范围内,长租公寓的企业注册标准、消防标准均未明确,而改造之风却轰轰烈烈。福利性政策:公寓营改增税率确定按 6% 征收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16 年第 69 号营改增公告,旨在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其中第五条明确表明," 纳税人以长 ( 短 ) 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指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4 号 ) 同时废止。被误读的政策:个人住房出租征税 0.5%、非住房 1%12 月 14 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 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地税局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并不是新出台政策,而是对现有私房出租的个税政策的明确与规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测算,出租住房的绝大部分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税负率仅为 0.5%、非住房仅为 1%,税负水平与现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而非部分媒体解读的税负统一上调至 10% 或 20%。各省租赁政策介绍2016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 之后,各地纷纷做出政策响应,包括甘肃、海南、河北、辽宁、四川、安徽、江西、宁夏自治区、吉林、福建,纷纷做出相应,以下可分城市查看。一、8 月 10 日,甘肃省意见部分内容:1、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2、证券化 + ( REITs ) 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开展房屋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选取兰州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REITs ) 试点。3、完善政策支持市州政府积极研究制定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住房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二、8 月 29 日,海南省1、规范租赁服务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2、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政策。3、租房互联网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租赁经营,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三、9 月 9 日,河北省意见内容: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3、制定支持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办理流程。四、9 月 19 日,辽宁省1、租赁住房集中化管理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PP ) 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2、盘活存量土地,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五、10 月 21 日,四川省1、鼓励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2、鼓励统一运营形式出租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3、" 商改租 ",调整土地使用用途" 商改租 " 后,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11 月 3 日,安徽省1、加快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2、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3、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租赁住房的作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七、11 月 11 日,江西省1、规范中介,杜绝虚假房源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收费和居间服务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不实房源。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事住房租赁中介业务。2、租房互联网化积极推行 " 互联网 + 住房租赁 " 等在线租房新业态,提高租房便利性,降低中介服务成本。八、11 月 15 日,宁夏自治区1、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从 2016 年起,各地停止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将库存商品住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2、政府提供租赁补贴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建筑安全、设施完善的楼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赁补贴。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九、11 月 23 日,吉林省1、2016 年至 2020 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2、鼓励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服务。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租赁的,有条件的市 ( 州 ) 、县 ( 市 ) 政府可按照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差额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将把实施贴息政策的地区纳入省级财政房地产去库存奖补范围。3、省内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经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过去 5 年和未来 5 年利润、股份分红等收益用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租赁经营。十、11 月 29 日,福建省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售租并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销售向售租并举转变,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2、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 " 订单式开发 ",建立 " 开发 + 租赁 + 销售 " 的多样化运营模式。3、鼓励房企自营出租,提供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营出租,也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所配建租赁住房的出租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和经营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优惠和奖励政策。十一、12 月 20 日,湖南省湖南省发布《意见》包括以下 10 条举措: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开发新建租赁住房,支持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规范个人自有住房进入租赁市场,支持创建住房租赁企业品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引导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原题《盘点:2016 长租公寓的政策红利与灰区红线》;作者:瑜灵)转载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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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视界4小时前邱志东 | 记者深圳晚报 | 来源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称,南山区白石洲新中路11号风和公寓全体租户要在6月5日前退租搬离。由于这是物业方面的违约,该公寓的租户要求物业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赔偿租户违约金(等同租赁保证金)即两个月租金。目前,风和公寓物业(深圳市焕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应只愿意退还押金,拒谈赔偿问题,由此引发了租户的不满。
▲风和公寓门口。1租户:物业拒绝赔偿,附近房源租金趁机上涨据了解,风和公寓是由厂房改造而成的8层公寓,约有200套房源。由于公寓在地铁1号线白石洲站地铁口旁,紧邻南山科技园,租户多为附近的上班族。记者来到现场,看到招租信息仍挂在公寓门口。走进公寓,电梯旁张贴着管理处致风和公寓全体租户的通知:接上级通知本栋物业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请租户做好准备,于6月5日前搬离,6月1日前持合同与押金单到管理处,办理退租手续。
据租户李女士反映,他们是5月4日才看到的通知,退租通知来得太突然,搬离时间又太短。最近两天李女士在附近找房子,发现很多房源的租金都涨了不少,有的竟然涨了1000多元。“有的人搬进来的时候还重新装修了,加上家居家电共花了一万多元。”租户黄女士说道。前来办理退租手续的陈先生称,目前物业方面拒绝赔偿,只退还押金。陈先生说,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目前,公寓的租户已建立租户维权微信群。
(租房合同,受访者供图)2风和公寓物业:我们也是利益受损方记者联系到管理处负责人黄先生,他表示物业公司近期才接到上级通知,他们也是利益受损方。但涉及合同赔偿问题,黄先生称暂时还没接到公司的处理决定。
3律师说法:建议通过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述超说,该公寓管理处通知中所称的“本栋物业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不可抗力”,管理处单方通知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户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满,也可以选择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律师建议风和公寓的租户通过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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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ider.nosdn.127.net/88cfb17c96adefa6fbecac7e7d8c0949.jpeg深圳整治厂房改公寓细则出台 可由国企主导厂房改公寓
编辑:钟明慧
深圳新浪房产
摘要:前日宝安清拆1500平米厂房改公寓,1月10日深圳厂房改公寓细则正式发布,推进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工作。疏堵结合可由国企主导厂房改公寓。
导语:前日宝安清拆1500平米厂房改公寓,1月10日深圳厂房改公寓细则正式发布,推进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工作。疏堵结合可由国企主导厂房改公寓。
日,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宝安区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工作细则的通知》。
可以明确这份处置工作细则十分更加严厉,从前几日宝安清拆1500平米&厂房改公寓&的新闻(动真格了:宝安清拆1500平米&厂房改公寓&)可知一二,这下是动真格,没有余地可商量:
按照&分类处置&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细化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工作措施,推进坚决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工作 。
早前的《关于在全区开展&厂房改公寓&、&私宅房中房&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通知要求,区消防监管大队及各街道办全面排查已建成的&厂房改公寓&和&私宅房中房&,&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立即查封&。
&本来大家对这件事觉得还有谈的余地,现在细则一出来,那就是改也不用改了,已成定局,没得玩了。 &某长租公寓投资人对乐居说道。
对此公寓行业相关专业人士文先生(匿名)接受乐居采访。
在他看来,文件核心大意是不让公改住。首先,对于行业冲击一定是非常大,但相信这些都是暂时。这个行业发展时间太短,发展太快,政府也没有多过的时间配合相应的政策去推动。但安全肯定是考虑的第一因素。
另外,随着深圳产业升级后闲置厂房如何处理,仍然值得关注。如果能拿过来经过改造增加市场供应必然是件好事,对于年轻人而言,可以住到更安全、性价比更高的房子。
对于公寓从业者来说这个行业越来越规范,也是一件好事。这个市场可以说仿佛一夜之间出现几百家品牌公寓,主要还是二房东在做,因厂房便宜,有利可图,但做出来的效果并不理想。这个时候政府对这个行业做出相应的规范,让这个行业冷静一下,是有必要。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该文件第六条:疏堵结合
区投管公司、建投集团、产服公司、宝实集团等四大区属国企,发挥国企职能优势,采用购买、租赁等方式整合工业厂房资源,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房,打造老旧工业园区转型和厂房改造的样板工程、示范工程。
对于此条细则,文先生认为,从政府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更有实力去做这么一件事,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去做,这可以理解。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不少政府主导推动人才公寓和廉租房项目也好,运营效果不理想,闲置率高,政府有资源,但缺乏相应的管理和商业运营经验。就如共享单车,商业行业推出的显然表现的比官方推动的做得更好。
从第三角度来看,公寓行业是依赖于资源的行业,如果国企把资源都拿走了,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相对于文先生的中立分析,不少深圳参与长租公寓改造的相关人员则表现的更为悲观,&这条细则,典型的国进民退。& 参与长租公寓改造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这是为国企保驾护航,简直是趁火打劫。现在不少砸了钱进去的人基本是进退两难,少说的也有几百万,这部分人比较痛苦&,另一名旧改人士回应。
来看看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将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安全、环保安全等作为重点整治工作内容,将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行为分类纳入各街道、区各职能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
坚决遏制厂房改公寓、酒店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厂房改公寓、酒店增量,逐步消化存量,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2重常整治范围及分类
1、在用待处理部分,即既有厂房改变使用功能 ,目前建筑用途改变功能为公寓、酒店或其他用途 ;
2、在建控停部分,即&在建&厂房改为公寓、酒店及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使用 ;
3、查封、拆除部分 ,即无论在用、在建、完工的厂房改公寓、酒店,均坚决予以查封、恢复原功能或拆除。
(二 )厂房改变功能用途分类
1、厂房改作公寓 ;
2、厂房改作酒店(宾馆);
3、厂房改作商务用途 ;
4、厂房改为公寓、酒店(宾馆)、商务等混合型用途
3业主、包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人(单位)主体责任
(说明了就是无论是谁,都不能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
(一 )业主是此项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业主负责对房屋结构质量进行检测;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负责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原
有使用功能和结构。
(二 )包租人(本方案提及的二房东包含二房东、管理人等)、 承租人、售卖违法建筑所在土地的个人以及物业公司,只要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必须承担主体责任。要负责督促业主或自己对房屋结构质量进行检测 ;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 ,负责监督业主、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条块结合,全面加强整治。从各街道办、 消防部门、住建部门、环保水务部门、环保水务部门、土地规划监察部门都集体出动, 这次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一定十分的事无巨细。
(一 )各街道办负责全面统筹本辖区加强整治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等安全隐患工作。负责组织街道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厂房改公寓等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整治。
(二 )消防部门负责将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等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电动车停放与充电管理、安全疏散通道和逃生门窗、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敷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 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等。
(三 )住建部门负责将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等房屋质量安全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筑物是否做过质量检测,是否达标;检查是否使用不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排水系统;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宝府办(⒛ 16)16号 )要求 ,督促业主等相关责任人进检测。
(四 )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将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等环保安全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重点监督业主依规建设和维护排水设施 ,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除空调冷凝水与屋面雨水外,其余相关污废水严禁未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就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五 )土地规划监察部门负责将在建、完工未用的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等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巡查检查发现在建、完工未用的厂房改公寓、酒店的 ,坚决全面控停,不得投入使用。
(六 )区安委会负责督促推进进一步加强整治厂房改变功能为公寓、酒店或其他用途安全隐患工作。
(七 )其他职能部门和专门机构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对整治厂房改公寓等违法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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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小厂房改造成公寓 深圳旧厂房探寻转型新路径
[摘要]有些业主想把小厂房改造成公寓,但我们严查严控这种行为,在控停的同时积极引导小厂房升级改造。七星创意工场的建筑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建筑比较破旧,既影响市容市貌也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同时面临产业低端、业态低端、租金低等问题。“改造后园区淘汰了原有的小加工厂、小作坊等低端产业,租金收益也提高了不少。”七星创意工场负责人介绍说。旧厂房改造是新时期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也是城市拓空间保发展的重要举措。据七星级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也是第一次改造这种小面积的厂房,而七星创意工场的成功改造在宝安区是先例,全市较少见。“有些业主想把小厂房改造成公寓,但我们严查严控这种行为,在控停的同时积极引导小厂房升级改造。”新安街道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七星创意工场的例子为辖区其他小厂房的升级转型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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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类: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号:深府办〔2016〕3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
【字体: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
  (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后,辖区内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其确定的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批准前,申报拆除重建类更新计划的项目应当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更新方向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三)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在城市更新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引导城市有机更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基础评估,制定工作目标与行动计划,明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要素,出台相关政策与技术标准。
  注重在城市更新中保留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地域风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特色风貌区原则上不进行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鼓励结合城市更新项目对上述片区实施活化、保育。
  二、优化计划管理,拓展城市更新范围
  (四)合理设定合法用地比例。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60%。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可按规定申请简易处理,经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及其所在用地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土地。
  位于探索实施土地开发创新模式的坪山中心区范围的,其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五)优化建筑物建成年限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组织研究论证,可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M1)。
  因规划统筹和公共利益需要,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中部分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进行统筹改造:
  1.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宗地内全部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其占地面积为该宗地面积;宗地内部分建筑物建成时间未满15年的,按其建筑面积占宗地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其占地面积。
  2.城市更新单元公共利益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40%,或者该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法定规划要求落实不小于6500平方米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及落实政府急需建设的轨道交通、次干道及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
  (六)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更新。对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亟需改善居住条件的成片旧住宅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按照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实施改造。成片旧住宅区确需通过城市更新实施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更新计划申报、市场主体公开选择等工作。
  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因规划统筹需要确有必要纳入拆除范围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零散旧住宅区总用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
  2.零散旧住宅区部分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拆除范围内其余部分由其他主体进行申报的,其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一起作为该单元的联合申报主体。
  3.零散旧住宅区部分和其余部分的城市更新意愿进行分别计算,并均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要求。
  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关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相关规定。
  零散旧住宅区的住宅类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原则上按照套内面积1∶1进行,其他类型合法房屋产权置换协商确定。
  (七)放宽部分建成的已出让用地更新条件。国有已出让用地在日之前已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足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不涉及闲置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已完成,因规划实施等原因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整宗地可纳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适用城市更新政策。
  (八)有序开展小地块更新。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优先划定相对成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城市更新单元。对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方可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
  1.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2.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商业服务业功能的。
  3.为完善法定图则确定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申报指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属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应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结合周边地块的改造情况、改造条件和必要性,就申报区域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出具意见。
  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三、创新实施机制,试点重点更新单元开发
  (九)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为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完善城市功能结构,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试点探索政府主导的重点更新单元开发,加快城市各级中心和重点区域发展,推动特区一体化。“十三五”期间,全市试点开展10个左右重点更新单元实施。区政府根据辖区发展需要、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及相关权利主体意愿,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范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重点更新单元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位于《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内。
  2.属于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属于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等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
  3.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比例应当不低于30%。
  重点更新单元范围内用地视其合法用地比例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分档处置。
  (十)明确重点更新单元实施机制。区政府组织编制重点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重点更新单元原则上应当整体实施;确需分期实施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政策性用房以及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物业应在首期落实。重点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以公开方式选择一家市场主体实施。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四、完善用地政策,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十一)完善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对于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区域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行为发生在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2.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部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具体比例见表1。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前述储备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表1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比例表&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处置土地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比例&
处置土地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比例&
一般更新单元&
重点更新单元&
合法用地比例≥60%&
60%>合法用地比例≥50%&
50%>合法用地比例≥40%&
合法用地比例<40%&
  4.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其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对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项目,处置后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继受单位,使用年期为30年;新建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本暂行措施规定缴纳地价后可按程序登记在继受单位名下。
  (十二)扩大旧屋村政策适用范围。福田、罗湖、盐田、南山等区在日市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原农村旧(祖)屋的集中分布区域,适用城市更新旧屋村有关政策。
  (十三)继续推进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对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按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缴交地价后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经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十四)规范城市更新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改造后的一个宗地内包含居住及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超过70年。
  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若确因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改造为现代物流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不超过30年确定。
  (十五)简化城市更新地价体系。整合地价标准类别,简化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规则,建立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的地价测算体系(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的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在保持城市更新地价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地价测算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价测算体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不计息分期缴交,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1年内交清。
  (十六)明确公告基准地价标准适用条件。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当期的地价测算涉及基准地价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的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1.项目整体或分期开发的首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2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2.项目分期开发的二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3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3.项目分期开发的三期及后续各期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核发之日起4年内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日之前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日及之后核发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项目地价测算执行2013年公告基准地价标准。
  五、加大配套力度,提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十七)提高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社区级非独立占地公共设施应满足法定图则、相关专项规划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要求,涉及的公共设施规模不小于附件2确定的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增配50%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级公共配套用房,具体功能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明确。
  充分利用城市更新单元的统筹作用,提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在拆除范围内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外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纳入更新单元规划研究范围,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清退形成的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
  (十八)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标准配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各区政府应当建立机制、明确程序,及时接收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各类公共配套设施(详见附件3)。同时加强对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及公共通道的有效利用和监督管理,保证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可达性与便利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公共车行通道建成后产权移交政府。
  各区政府应当加紧开展本辖区公共设施及市政交通设施承载能力的规划评估,加大公共配套与市政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配套设施的同步实施及正常运行。各区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上述设施的建设。
  (十九)加大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照保障性住房简易程序调整法定图则用地功能,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促进产城融合与职住平衡。
  1.位于规划保留的成片产业园区范围外。
  2.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
  3.位于原特区内的,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位于原特区外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2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取得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中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二十)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住宅的,一、二、三类地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由12%、10%、8%提高至20%、18%、15%,具体比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以下简称《配建规定》)进行核增、核减后确定,其中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核增比例由8%提高至15%。上述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提高部分的50%对应的建筑面积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具体如下:
表2 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表
城中村及其他旧区改造为住宅&
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
  (二十一)创新人才公寓配建制度。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位于《配建规定》确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建成后分别将20%、18%、15%的商务公寓移交政府,作为人才公寓。上述配建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50%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
  移交政府的商务公寓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方式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六、提倡有机更新,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
  (二十二)推进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对于单一宗地的“工改工”项目,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求,且该部分建筑物集中成片,所在区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可开展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
  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城市更新,其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更新单元计划公示中一并公示初步划定的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用地范围。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同步编制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办理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范围的土地分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二十三)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法定图则用地功能,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的旧工业区,可申请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属于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进行加建的,加建的规模不得导致对原有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产生影响;属于空地扩建的,扩建范围内新批准的容积率不超过综合整治范围内现状合法容积率的两倍;属于局部拆建的,拆除范围面积不超过综合整治用地面积的15%且不大于5000平方米,拆除范围内新批准容积率按《深标》执行。
  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10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二十四)明确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用地政策。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根据已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其用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该宗地原用途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最高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
  改造后新建的建筑面积均限定自用,属于工业楼宇的可按照《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转让,其中,按照本暂行措施第(十一)条进行用地处置的,其原有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免收增值收益。
  七、加强服务监管,保障更新项目有序实施
  (二十五)规范实施主体资格。对本暂行措施施行后纳入我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时,申请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二十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施主体股权后续发生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纳税。
  (二十七)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主体与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进行建筑物拆除。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具体拆除工作做好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
  (二十八)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各区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1.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二十九)明确职责,优化城市更新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区政府作为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精简城市更新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建立涵盖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网上申报及管理系统,所有审查事项均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监管,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时限进行办理,杜绝在法定程序之外增设审查事项。
  单个城市更新单元涉及多个主体的,各主体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编制规划草案报批并形成相应可操作的利益分配方案。难以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应当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完成上述工作。
  (三十)实施城市更新绩效考核。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获批准的项目,区政府应抓紧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搬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应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考核,定期向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三十一)其他。本暂行措施自日起施行,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4〕8号)同时废止。本暂行措施施行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与本暂行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暂行措施的规定为准。
  本暂行措施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通过主管部门审议的项目不适用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附件:1.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汇总表
  2.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3.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各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适用地价标准及修正系数汇总表
用地类别或改造类型&
适用地价标准&
地上部分修正系数&
地下商业修正系数&
拆除重建类&
城中村用地&
容积率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5以上部分:1&
适用于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容积率2.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2.5至4.5部分:0.2&
容积率4.5以上部分:1&
适用于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旧屋村用地&
容积率2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2以上部分:1&
适用于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容积率1.5及以下部分:0&
容积率1.5以上部分:1&
适用于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未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且权属未转移的用地&
国有已批住宅、办公、商业等用地改造为经营性用途的&
国有已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改造为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
限定整体转让&
政府社团用地&
产权置换给政府的物业,其性质确定为非商品性质&
深府〔号文件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城中村用地、旧屋村用地外的其余用地&
拆除重建类&
历史用地处置&
1.1(其中0.1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5&
国有已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物流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升级改造为经营性用途&
住宅、办公、商务公寓功能部分&
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其住宅、商务公寓功能部分(不含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按相应修正系数的80%测算&
酒店功能部分&
商业功能部分&
已办理转地补偿的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
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应移交未移交用地&
功能改变类&
原有建筑面积部分&
按照改变后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增加建筑面积中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部分&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5&
按照改变后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计算&
增加建筑面积中非工业楼宇及其配套设施部分&
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
历史用地处置(地上原有建筑面积部分)&
自用:0.2&
整体转让:0.8&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1.1(其中0.1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新建建筑面积部分&
自用:0.1&
整体转让:0.7&
分割转让:工业厂房、新型产业用房:1(工业与办公基准地价的平均值);配套设施:5&
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免收地价&
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规模(平方米)&
社区警务室&
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室&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汇总表
规模(平方米)&
社区警务室&
社区管理用房&
社区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室&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小型垃圾转运站&
再生资源回收站&
环卫工人作息房&
市交通运输委或区政府&
公共车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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