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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革命老军人遗属恢复宅基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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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老干[2010]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
&&&&& 2、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
&&&&&&&&&&&&&&&&&&&&&&&& 山东省财政厅
&&&&&&&&&&&&&&&&&&&&&&&&&2010年8月19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
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
&&&&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结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工作实际,特制定《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
&&& 一、建立专项救助机制
&&& 从2010年起,建立&山东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机制&(以下简称专项救助机制),对遇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以下简称遗属)予以帮扶。
&&& 二、资金来源
&&& 该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以下统称救助金),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 三、救助范围
&&& 省直单位(不含离休干部通过改制、破产、主副分离已办交接手续并交地方管理的原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及遗属有以下特殊困难的,列入救助范围:
&&& (一)长期卧床及患危急重症,个人承担医药及护理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 (二)配偶无固定收入,抚养痴呆、智障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 (三)夫妻双方都患有疾病,配偶无固定收入,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 (四)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 (五)家庭突遇重大变故,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家庭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本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属;
&&&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离休干部或遗属。
&&& 四、救助金标准
&&& (一)符合上述救助范围情况之一的离休干部或遗属,视困难程度当年发放一次性专项救助金,金额原则上在每人每次2000元&6000元之间。
&&& (二)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一种情况以上的离休干部或遗属,原则上按其中一种情况给予救助。
&&& 五、救助金申请、审定和拨付程序
&&& (一)申请程序
&&& 1、每年8月底前,省直部门离休干部或遗属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①离休干部或遗属本人书面申请;
&&& ②《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1)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附件2);
&&& ③离休干部或遗属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 ④离休干部申请的,需提供离休干部离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⑤遗属申请的,需提供已故离休干部原管理服务单位出具的配偶关系书面证明材料,及离休干部遗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2、每年9月底前,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组织离退休干部代表对个人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进行审核。主管单位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并汇总后,向省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救助对象个人申请等有关材料。
&&& (二)审定程序
&&& 省委老干部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初步提出拟救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形成当年度救助情况说明和资金需求数额,于每年10月底前送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具体事宜由省直工作处负责。
&&& (三)拨付程序
&&& 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将救助金据实拨付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落实到位。
&&& 六、严格监督管理
&&& 建立专项救助机制,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及遗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是省委、省政府关心照顾老干部的重要措施。离休干部及遗属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周密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切实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严格界定救助对象,认真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把关,据实审核《离休干部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或《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申请表》,救助对象确定前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防挤占、挪用或骗取救助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省直部门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及遗属特殊困难动态信息库,增强救助金发放的针对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 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除取消个人申请救助资格、追回违规资金外,将给予责任单位取消三年救助金申请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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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 ...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日照经济开发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中共日照市委老干部局&
&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 2009年11月8日
日照市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要求:“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帮扶救助机制,切实让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范围
1、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2、患有重大疾病,自费承担的治疗费和药费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
3、配偶无离退休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
4、无离退休费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赡养,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遗属。
5、无离退休费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突遇重大变故,造成本人生活困难,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费仅维持当地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离休干部遗属。
6、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
二、救助标准
1、符合上述救助范围情况之一的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0---5000元,每年一次。
2、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一种情况以上的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原则上按其中一种情况给予救助。
三、救助申请
1、市直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遗属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直离休干部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或《市直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2),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统一报市委老干部局。
&2、离休干部申请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离休干部个人书面申请。
(2)《市直离休干部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
(3)离休干部离休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离休干部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3、离休干部遗属申请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需报送以下材料:
(1)离休干部遗属个人书面申请。
(2)《市直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金申请表》。
(3)离休干部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去世离休干部原管理单位出具的配偶关系书面证明材料。
(5)离休干部子女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书面证明。
四、救助金的管理与审批
  1、救助金由市财政列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具体审批流程为:(1)每年11月30日前,市老干部局受理申请。(2)每年12月份,市委老干部局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小组,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及金额,形成年度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方案。(3)年度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专项救助方案经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由市民政局于春节前发放救助金。
2、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核实把关,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作假行为,将取消申请人救助资格,并对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建立市直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动态信息库,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救助工作,保证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其他事项
1、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2、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刚表态过的朋友 ()
老干部之家【 】离休老干部遗属补助
网友:匿名网友
李省长你好;百忙之中打扰你了。我爷爷是一位1940年参加地下工作,1944入党的抗日老干部。解放后大部分时间在公安战线工作,离休前是原运城地区永济县药材公司总经理。1999年去世。我奶奶无工作,我想询问我奶奶得遗属补助标准现在是多少。谢谢。(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网民朋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运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尽快核实办理。现答复如下:&&&&根据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号)文件精神,运城市自日起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5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4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经协调,您反映的抗日老干部遗属补助标准按晋财行〔号文已执行到位。&&&&感谢您留言,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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