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励,一次核算,多次发放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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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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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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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不同股权激励形式下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为充分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性和创造性,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提供公司创造价值和竞争能力,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留住和吸引人才。据证监会统计:2015年至2017年3月,A股市场有556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股票期权实施了134次,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购买限制性股票8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408次,股票增值权6次。下面主要结合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谈一谈相关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
(一)股权激励授予方(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授予方而言,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影响。
对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方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授予日会计与税收都不做处理。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具体会计处理见上),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可行权后,股权激励授予方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股票增值权:股权激励授予方兑现时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股权激励对象:对于股权激励对象而言,主要影响是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相关的税收处理又有所差异。
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
1、股票期权:(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征税;(2)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奖金);(3)日后转让: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2、限制性股票(包括存量限制性股票和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1)授予时不纳税;(2)每一批次解禁时,应纳税所得税=(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3)转让时,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暂不征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按规定申报纳税。
3、股票增值权:(1)授予时不纳税;(2)兑现时,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从日起,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财税〔号第一条中第(二)项规定条件的。(1)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3)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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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与解读
  在我国,随着人力资本价值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地位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如何留住人才排在企业议事日程的首要位置,其中股权激励这一形式目前已为众多企业采用。据深交所统计,截至2007年末深市共有42家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手段对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业绩的作用也初步得到显现。但是,股权激励计划下使用的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信息披露中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此针对上市公司做进一步的探讨。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343335.htm     一、股票期权的含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9条中指出:“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和条件(即行权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这种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这种权利。      二、股票期权与成本费用的关系      1.股票期权与实际成本费用的关系。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按照行权价格向公司特定人群定向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这种定向增发对公司的影响与公司再融资时增发新股一样,即上述特定行权者需自行支付投资款,从而使上市公司实现增资扩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支付现金费用,也就是说,股票期权与实际的成本费用没有直接的关系。   2.股票期权与隐形成本费用的关系。在满足行权条件时,如果二级市场股价高涨,被激励者会选择行权,这部分定向增发的股份被市场接纳,即市场最终为这一激励政策埋了单,使被激励者获得了现金奖励。那么对于股东,实际上是为此行为支付了一定的机会成本,即失去了通过高价格发行新股获得发行溢价提升每股净资产值的机会,也就是说,股权激励计划是通过经营者将一部分经营成本(激励成本)转嫁给市场后才得以完成的。那么股票期权的实现可以被公司量化为或有事项或者说是机会成本或是隐形的成本费用。   从上述两个关系可以看出期权的实际成本费用并没有为公司所负担,隐形的成本费用也转嫁给了市场,那么股票期权到底如何反应在会计报表中呢?在会计理论界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后,在通过一定的股票定价理论及模型已开始将未来不确定的或有事项转化成目前的确定事项后,目前对期权支付的会计归属和入帐时间等已基本形成共识,即分别归属于成本费用和权益(权益结算时)或负债(现金结算时)、在等待期内分期入账。下面就来解读一下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三、股票期权支付的会计处理准则      目前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所遵守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准则中规定如下: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准则按股份支付性质将股份支付分为立即行权和等待行权两类。可立即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等待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确认为负债,后者确认为权益,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探讨      1.公允价值是否公允?会计准则第11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具体说即股东大会批准股权激励当日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是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的计算是建立在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基础上的。那么公允价值的确认对于不折不扣的执行这一会计准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如何保证这个公允价值比较公允呢?我认为公允价值的概念应该建立在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架构上,应该运行在一个相对平稳发展的二级交易市场里。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数字看,月份,上证综指最高2698.90点,最低1161.91点;月份,综指最高上摸6124.04点,最低2541.53点,中国证券市场的深度变化与调整由此可见一斑。在这个巨幅波动的市场面前,我们伸出手来索取“公允价值”时,市场恐怕也会有些为难。   2.相似内容的业务会计处理不同?实际上,企业对重要的人力资本提供以完成服务为前提的股票期权激励政策,那么无论采取的结算方式如何,都应该是相似的业务内容,会计计量方法不应当有重大的差异,但是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却规定两种结算方式下分别以不同基准日的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即权益结算时,企业以员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行权数量为基础记录等待期内各期职工和其他方服务,且等待期内只需对可行权数量进行重估,而无需对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那么,当企业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值很低时,即使等待期结束时市价远远高于行权价,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也无须调整,这使得企业可以为控制利润任意对授予日股票期权价值进行计量,而不会有未来调整的压力;另外,即使公司对授予日期权的价值进行公允估计,也不符合员工实际得到的报酬情况。那么在现金结算时,企业以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即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行权数量为基础计量等待期内各期员工服务,并且须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同程度的员工激励政策,换取相同的员工服务,仅仅是结算方式不同带来企业的经营成果却可能大相径庭,这就使采取不同结算方式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之间不具有可比性,实际上“制造”了不同计量方法下的会计利润,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3.期权费用是否是经常性损益?前面提到股权激励计划是经营者将一部分经营成本(激励成本)转嫁给了市场,又被会计界用计量或有事项或机会成本的形式反应在了会计报表里,如果或有事项或机会成本也可以被列做经常性损益的话,那么它的计量依据应当经得起推敲,估值概率应当达到一定的百分比,否则经常性损益里面将有可能反应了一个非常不“经常”的数据。   4.报表使用者如何理解?对与成本费用没有现金流关系的期权支付本来已让报表使用者阅读起来有些不解了,加之公允价值的“动荡”、相似的业务内容会计处理不同产生不同的会计利润以及列入经常性会计损益予以披露等一系列的问题,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想要让报表使用者读懂会计报告的难度的确不小。   综上所述,我认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可以费用化,但将这种或有事项变为可确定事项时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原则:首先,公允价值的估值环境要适合;其次,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的期权费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保持对损益影响一致的原则;再者,期权费用的信息披露应当于经常性损益之外单独立项予以反应。总之,希望期权费用的会计处理可以比较公允地反应实际问题,并让报表使用者可以比较公允地看待行使股权激励的企业。   (作者单位:北京东软慧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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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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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和《》()。这三个文件与《》()、《》()、《》()、《》()等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
  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个人所得税中较为复杂的业务,掌握起来难度较大。本文结合上述文件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分析说明,便于读者掌握。
  一、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
  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根据、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文和文;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同时,国税函[号文规定,、、和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或者同时兼得的不同股权激励形式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要求
  文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不得使用优惠计税方法。申报的具体要求为: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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