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没过户大额房款没有付清能过户吗放那里放心

女子轻信朋友买房没过户就付房款 26万元打水漂
来源:重庆华龙网
作者:万丽萍
昨日,沙坪坝区高滩岩,付晓艳从高仁平邻居处得知自己被骗时难过得蹲在了地上。记者 吴珊 摄
  华龙网讯(记者万丽萍)还没办理过户手续,她就将房款打给朋友,还支付月供。支付了26万后,她才发现朋友卖给她的房子根本不存在。如今朋友搬了家消失了,26万打了水漂。昨天,从贵州赶到重庆的付晓艳拿着打款的账单,却找不到卖房的朋友,欲哭无泪。
  朋友让她支付月供
  付晓艳在重庆已经呆了一周,她每天都在高滩岩附近打听高仁平的下落。“她拿着26万就这么消失了,房子也是虚构的。”昨天,付晓艳告诉记者,她家住在贵州,2008年在西安一建材市场上班时认识了高仁平。两人一起上班,平时也住在一起,成了很好的朋友。后来她回了贵州,高仁平也回到了重庆。
  2010年9月,高仁平给她打来电话称,她用私房钱在重庆偷偷买了两套房子,她的丈夫在西藏当兵,还不知道此事。她急需用钱支付尾款,希望付晓艳借钱给她。付晓艳念在多年朋友的份上给她打去了4万元。
  过了两个月,高仁平又给付晓艳打来电话称,她现在还需要用钱,想把在西安的房子卖给付晓艳,这套房子共56平米,总价28万元。此时的付晓艳也想找个地方投资,加上西安她也比较熟悉,便一口答应了。付晓艳约好和高仁平去西安办理过户手续,但高仁平以老公不让她去为由没有去过户。之后,高仁平又称她急需用钱,无法还西安房子的月供,希望付晓艳先支付。
  她拿26万作房款
  2011年4月,高仁平又以患了癌症和丈夫需要换工作为由多次向付晓艳借钱,并答应借的钱都用于抵押房款。至今,付晓艳给了高仁平26万。今年年初,付晓艳本准备和高仁平一起去西安办理房子过户手续,但高仁平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要么打去就被挂断了。
  付晓艳有点怀疑了,急忙赶到西安高仁平所说的小区去打听,才得知高仁平在该小区根本没有房子。随后她又去银行查询,她从去年5月到10月支付的月供账号根本不是西安的账户,而是重庆沙坪坝的账户。
  朋友搬家消失了
  一周前,付晓艳赶到沙坪坝找到了高仁平曾经居住的房子,一打听得知高仁平早已搬走。高仁平曾经给她说,高滩岩这套房子是她的,他们自家住楼上,楼下租给了别人。昨天,记者在楼下租赁户曹婆婆处了解到,这栋房子根本不是高仁平的,高仁平只是租的楼上房子居住。高仁平的老公根本不是在部队,只是在一个电器商场上班。高仁平在今年9月份已经搬走了。
  记者在付晓艳出示的多次打款单上看到,她从去年5月到10月每个月都向高仁平的账号打了3300元的房贷,另外几张打款单,加起来有20多万。“原来她说的房子,和丈夫在部队当官全是骗人的。”付晓艳越说越气愤。据了解,她已向警方报了案。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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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房子后我一直没过户,这里有什么风险吗?
  时间:   责任编辑: 大漠
问:本人2005年1月份买了一套100平米的二手房。当时由于房主不在本地,由房主的父亲和本人的哥哥代理签定协议,本人当时也在场。房款付清后,因房主一直定居南京,未办手续。到现在为止一直联系不到房主和他的父亲。本人一直担心有什么纠纷。请问有什么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吗?
答:房主是否有书面委托其父亲代为办理买卖是关键。如果房主没有委托他的父亲代为办理,那么你与其父亲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那么你已付清的房款存在很大的风险。当然,房主有书面委托其父亲代为办理买卖房屋授权委托书,其他手续也全部齐备,你可以起诉要求房主履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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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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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买房未过户 卖家去世咋维权?
河北青年报
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河北骏恩律师事务所董励锋律师和郭沙沙律师为近20名读者解答了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内容涉及买卖、城中村房屋拆迁、房产继承等多方面。■咨询读者:张先生■咨询原声:我从朋友手中买了套二手房,为了省点税钱当时没办理过户。再想办过户的时候,对方却去世了。现在他妻子说对卖房子的事不知情,也不肯配合过户,请问我该怎么办?案件买房未过户卖家已去世两年前,张先生从朋友李某手里购买了刚取得房产证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付清了80余万购房款。为了省下相关税费,他和李某约定,过了免征营业税的期限再办理过户手续。拿到钥匙和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本后,张先生搬进新家。今年上半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发生变化,房本满两年就可免征营业税。得知这一政策后,张先生想找李某协助办理过户,但却被李某妻子告知,李某已因车祸去世。张先生找到房管部门咨询得知,因为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李某名下,所以李某妻子及子女成为该房法律上的继承人。张先生若要成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要李某妻子及子女的协助。张先生再次联系李某的妻子,希望他们配合办理过户,但对方却说,李某卖这套房子的事儿她并不知情。她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自己处置房产的行为无效。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张先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解答妻子不知情买卖合同仍有效对此,董励锋律师和郭沙沙律师表示,该案中,即使李某卖房子时没有告知妻子,也不影响购房合同的效力。李某房子虽然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但只要是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没有告知妻子将房屋出卖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因此,李某和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仍然有效。另外,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虽然已经支付合理房价款也实际入住,但最终并没有将该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不符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法享受法律这方面的保护。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购房人过户两位律师还表示,张先生虽然没有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但并不影响其向李某的继承人主张过户,我国物权法实行“区分原则”,由于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其可以要求李某的继承人承担合同上的债权责任:即要求其继承人协助张先生实际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约定义务。据此,李某过世后,其继承人仍有义务协助张先生办理房产过户。张先生可以先和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律师提醒:近年来,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多。由于政策及其他原因,多年前买下的房屋未能过户,随着房价上涨,出售一方心生悔意,不少人以夫妻一方不知情为由,要求确定合同无效。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出具相关委托,并在购房后及时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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