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书有什么好的产品吗

互联网金融吹破天都没用,好产品才是王道
互联网金融,产品才是王道!
前几天,得知草根投资平台累计交易额突破120亿,我再次发出感慨。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不懂金融,吹破牛皮都没用!(关注我可获取更多内幕,每日一深度!)
【供应链金融是正确的战略选择】
根据公开信息,2015年9月,草根投资平台累计交易额已经突破120亿元,平台注册用户为280万左右。
CEO金忠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己总结,草根投资做到百亿规模的级别,有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他们选中的是业内最优质的资产业务,供应链金融;其次,草根投资对供应链行业非常熟悉,很多产品都是量身订做,有独特的经济周期;第三,草根投资有地域优势,主要业务分布在浙江地区,江浙地区民间借贷一向发达,给了草根投资丰富的供应链金融市场资源;最后是人和,草根投资团队部分高管来自银行、互联网行业。创始人团队有着丰富的线下金融经历,在法律、风险控制、业务创新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金忠栲说了四点,我认为这四点的核心还是产品。早在几个月前,我就曾经关注过草根投资的产品,我当时就说过,相比起市面上的其它产品,我更看好草根投资的模式。
因为他们的产品非常体系化。在草根投资的平台上,有十几类产品。比如汽车宝,是以汽车为抵押物进行的小额融资,贸易通是针对贸易的专项债券,还有房产抵押、资产抵押等等形式的产品。
供应链金融是草根投资平台的核心理财产品,行业相对集中在红木、海鲜、大宗物资、比如说化工、有色金属、农产品、能源等。供应链金融是草根投资最正确的战略选择,如今已经成为草根投资的拳头产品。
【产品打造的多重保险】
草根投资的产品是怎么做的?
草根投资的产品都是自己开发生产,自己做风控。刚才在前面我也提到了草根投资的那几个行业,在这些行业里,草根投资已经做得非常深入了。
诸多中小企业一直被融资难的问题困扰。这块领域,很多银行和类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做。草根投资之所以敢切入这一领域深耕,就是因为其创始团队中有着丰富经验、非常懂行业的专业人士。一款产品上线,需要花两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尽职调查。但是开发出来以后,一款产品可能会做5年、10年,甚至可以一直做。
所谓供应链金融,是建立在交易基础上切入到金融,这个领域有着广阔的市场,尤其是在江浙地区,有真实的融资需求,能承受比较高的融资价格,而且因为供应链的民间借贷一直比较发达,市场相对成熟。这是一个很适合切入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草根投资的产品打造非常严格,产品非常标准化。更迭太快的产品、难以评估价值的产品,他们都不会去做。而且他们的产品有抵押、有质押,不是信用贷,规避了系统性风险。在控制货物的同时,草根投资还会控制价格波动,他们设置了一个类似股票一样的警戒线,如果达到了这个警戒线,会要求客户追加款,如果做不到会强制处理,来提前规划线上的资金。草根投资也是一家内部设稽查部的公司,贷前、贷后、投诉,包括预期都有稽查部全程介入,监督方面做的非常到位。
【核心还是金融,草根投资已走在前列】
看看上面提到的草根投资的这些产品手段,你会发现,这些都是传统金融的常规手段,草根投资在这个基础上做了一定的灵活机动的创新。
正如我之前所说,互联网金融,核心还是金融。没有打造金融产品的能力,就做不好互联网金融。
草根投资的行业经验、产品风控,包括对行业的考量标准,其实都是传统行业的惯例。甚至包括他们做的供应链金融,满足的也是传统的民间信贷需求的现有市场。
事实上,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产业,最难的是找到借入方。也就是说,怎样找到对资本有需求的企业,其实是目前整个行业竞争的关键点。而这些,都不是互联网软件和技术能解决的。没有专业得金融从业人员,互联网金融完全做不起来。
关于互联网+转型,我们提过重创新理论,被很多企业家所认同,认为是互联网+转型的第一堂课。重创新理论有一个核心就是要做“重”,所谓做重,就是重视线下,打造壁垒。
草根投资强就强在线下的能力。如上所述,他们其实做得很“重”,切入的供应链金融,并且依靠线下的丰富经验,做好产品,能够保证收益率,吸引投资者,而且会有很高的转化率,可以大大降低获客成本。
草根投资从成立那天起,发展模式就定为横向区域发展、纵向产业发展。根据金忠栲透露,草根投资现在有20个产业,未来会做到40到50个产业,在全国很多地方,用传统金融布局,再布局产业链。
互联网金融玩到最后还是金融,还是线下的能力。尤其是《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将会出现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这一点上,传统出身的草根投资可谓走在了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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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创新之父、互联网+转型教练,中国十大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王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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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类型分析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核心提示在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丛林中,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自甘惰化,造假和跑路等问题由来已久。
——基于P2P和第三方支付等六种主要网络金融产品的对标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层出不穷,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是,在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丛林中,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自甘惰化,造假和跑路等问题由来已久。本研究归纳了互联网金融的六种主要产品,在同一的双维框架下与商业银行的产品进行对标。主要网络金融产品基于资金保障与利息承诺、基于投资期限与投资对象、基于杠杆应用与如期兑付的三重双元定位,本文有三大主要发现。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没有本质差别,在某些反馈和反应领域存在效率优势,但整体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薄弱。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缺乏足够、及时和深入的监管,其产品的归类存在一定差异,呈现丰富的“丛林”特征。三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定价优势主要源自效率优势,而非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内的内涵优势,短期内可能相对有效,但个别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不足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线甚至机构本身丧失中长期竞争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类型;维度;P2P;第三方支付;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与典型产品
  2013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其代表特征一是以余额宝和P2P等为代表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兴起,并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与肯定,二是同期政府和监管机构对这些新兴事物给予了相当的宽容,鼓励其跑马圈地。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在业务准入、处理效率、客户体验上较传统金融有着一定提升和改善,但其主要业务、主要产品与商业银行等现有业务和产品并无根本差别(陈宇,2014)。例如,宜信、陆金所等P2P业务实质是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类产品从线上搬到线上,从后台审批直接转换到前台进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实质与借记卡、银行卡等传统支付方式没有区别,但细分了支付的场景、改善了支付的步骤、优化了支付的体验;余额宝、理财通等线上理财渠道实质将传统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合作的机构业务前移到客户端,精简了机构交易的环节而直面客户;芝麻信用、考拉征信等线上信用评级实质与商业银行的公司信用评级、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没有差别,但可以借助其他交易渠道扩展信用评级的收集面和评价点。因此,不少学者借助多种渠道呼吁采取适当的方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McAllister,2012;巴曙松、杨彪,2012;廖愉平,2015;陆磊、刘海二,2015;包丽红、封思贤,2015)。
  不难看出,在主流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中,P2P(宜信、陆金所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上渠道(余额宝、理财通等)、信用评级(芝麻信用、考拉征信等)均并非互联网金融的“原创首发”,而是在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和产品基础上的改造和优化;只有众筹(点名时间、京东众筹)、比价平台(融360、好贷网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和产品范畴,前者实现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壮举,更类似传统公司的股权吸收配置因此也有互联网平台开展了股权众筹,后者整合了全平台的借贷需求并可以进行借贷匹配服务。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研究比较丰富,大量的文献或把二者割裂开来、分别分析评述,或将二者相互比较、突前者的优势,缺乏对二者联系的比较与整合。我们所称的比较与整合与上述研究相比存在如下差异,主要表现为如下两项原则:一是“从头再来”原则,杜绝“先入为主”的概念,既摒弃“新的一定是好的”的论断,不盲目跟风互联网金融和簇拥,也杜绝“墨守成规”的思维,既放弃“传统的一定是优秀的”论调,不绝对坚持传统金融机构的优越性;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超越新兴与传统的两个维度,将互联网那个金融产品和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一视同仁地归类到统一的对比维度中来探讨,换句话说无论新旧、好坏、优劣,都基于我们给出的统一视角来重新划分。这一划分并非对上述服务和产品的颠覆,而是尝试重新来认识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的特点,公平对比其优劣,有助于更多的客户认识二者的差异与优势,从而帮助其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和产品。
  本文的研究框架如图一所示,以互联网金融兴起及其主要产品为逻辑起点,并尝试纳入金融类型学的分析框架。在回顾商业银行业务类型和演进的基础上,分别梳理了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的双元类型、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的双元类型、基于风险管理与业务赢利的双元类型,并分别以矩阵视图呈现,共计十二种类(旧十二类)。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可统一纳入分类视图,并可以矩阵图展示。由此,我们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效率特征,将传统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产品,包括P2P产品(●)、商业银行贷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线上渠道产品(▲)、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用评级(◆)、商业银行信用评分(◇);众筹(★)、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比价平台(◎)、长期国债(▅)等一并纳入分析。并重新基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产品之间的竞争要点,提出了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的双元定位、基于投资期限与投资对象的双元定位、基于风险管理与业务赢利的双元定位,共计也有十二种类(新十二类),让各类产品的设计者和推广者更好地理解产品的优劣,让研究者对传统和新兴两大类金融产品的分析视角与定位一目了然,让实践者更易于理解新兴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传统商业银行产品之间的异同,让广大客户更轻松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最后,基于上述分类讨论提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三大主要发现和两点意见建议,供业内参考并供监管机构借鉴。
  二、银行的业务类型与分类应用
  近年来,一些学者陆续在管理学、金融学等领域提出了二维分类的若干探索(Su&Wright,2012;DeTienne、McKelvie&Chandler,2015;蔡宁伟,2015 a、b),并在微观金融等领域进行了实证研究(蔡宁伟,2015c、d),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例如,蔡宁伟(2015 a)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类型提出了三类二维分类的范式,在每一类中都设定了纵横两个维度,两两构成一个四象限矩阵,主要提出了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和基于风险管理与业务赢利的三种双元类型,从而实现了“兼而有之”的合作思维,从更多的视角对商业银行业务与产品进行多元理解与应用。
  (一) 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的双元类型
  商业银行的服务范式是第一、二工业革命和第三次浪潮的延续,具体表现为以自动化、标准化的系统和智能服务来替代差异化、个性化的人工服务。商业银行的自动化程度越高,其服务的响应速度越快、服务的内容越规范标准。客户需求是一个永远变化提升的话题,主要表现为差异化、个性化、升级化和多元化,结果导致某些需求难以用自动化、标准化的服务手段来满足。因此,商业银行针对自身的实际与客户的需求采取了不同的服务范式,既保留了自动化程度较低的柜面处理、人工审核,也构建了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自助服务平台,如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从而基本满足了各类型客户的基本需求和差异体验。
  (二) 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的双元类型
  在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的双元类型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还会重点考虑服务或产品的投入问题,这同样也是客户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一直饱受舆论关心,一些银行分支机构的举措备受质疑和诟病。事实上,越来越多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实现了免费和规范化,发改委、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局等监管机构出台了越来越细致的监管政策和实施规定。不难看出,采用柜面处理、人工审核和定制服务的成本常常较高,而采用自助服务、远程处理和分类服务的成本往往较低,尽管后者的前期投入和研发成本可能需要高昂的费用,但随着服务的普及和规模升级,单位服务的成本会不断摊薄和降低。
  (三) 基于风险管理与业务赢利的双元类型
  在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的双元类型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最终还是会考虑服务和产品的盈利问题,这不仅符合其本身企业本质的定位,也契合监管机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盈利性)”的三性原则。但是,商业银行出了效应或盈利之外,还需要考虑服务和产品的安全性与流动性,这就必须在设计服务或产品的同时,对服务和产品的风险点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不言而喻的是,风险管控意味着成本提升,某一服务和产品涉及的风险种类越广、风险点越多,其管理难度可能越大,导致其盈利能力的降低和不可持续,这是商业银行服务考量的关键之一。
  三、新旧金融典型产品与类型分析
  根据前文设定的两项研究原则,我们尝试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商业银行的服务与产品放在同等的视角下来分析,这样既包括了传统和改良的信贷与P2P、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产品、网上银行与线上渠道、信用评分与信用评级,也包括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没有涵盖的众筹和比价平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与产品基本基于线上,缺乏实体和线下的支持,因此主要提出了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的双位分类对其并不完全适用,或者说互联网金融服务与产品相当受限,基本可以归于图二、基于服务范式与客户需求的双元类型和图三、基于运营成本与客户体验的双元类型的第三象限。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长期处于野蛮发展的监管空白地带,其风险管理和业务赢利能力呈现两极分化的情境:既有风控与赢利相对突出的宜信、陆金所、积木盒子、开鑫贷等,也有跑路或涉案并波及相当数量消费者的e租宝、泛亚、大大集团、金朝阳财富等,尽管网络金融产品可以基本归类于机会产品甚至期望产品,但囿于其良莠不齐,因此处于普通产品甚至边缘产品象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并不在少数。综上,我们需要重新选择和设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维度,来划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类型。在图示四、五、六中,我们用以下符合表示对应的产品或服务:P2P产品(●)、商业银行贷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线上渠道产品(▲)、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用评级(◆)、商业银行信用评分(◇);众筹(★)、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比价平台(◎)、长期国债(▅)。
  (一)主要网络金融产品基于资金保障与利息承诺的双元定位
  从客户关注的视角,其最关注产品的特征,主要包括了利息的高低和保本的与否。对于普通客户而言,个体很难检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优劣,也难以详细了解互联网平台的管理水平,吸引普通客户最主要的因素使其产品的赢利性、安全性和便捷性。简单地说,就是某项产品的利息,以P2P产品为例,由于其突破了普通存款的限制,而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类似,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标定两位数的年利率。其次,客户关心其投入资金的安全,也就是本金的安全,产品能否承诺保本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最后,客户还关系其产品的便利性,主要关乎产品选择和投资的便利性、急用资金的情况下的变现速度、出现问题的兑现效率和服务水平等。当然,由于手机APP的应用,便利性细分要素的前者即产品选择和投资的便利性已经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便利性细分要素的后两者实质是安全性的延伸和诠释。图五按照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两维,分为高息不保本(象限一)、高息保本(象限二)、低息保本(象限三)和低息不保本(象限四)四类。
  由于众筹(★)等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回报,但不直接不涉及利息,比价平台(◎)实质是P2P等互联网产品的整合,信用评级(◆)等则是客户信用的客观反映而非产品,上述互联网金融产品不纳入本分析框架。而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主要看罚息,而非产品给息,因此可以在图五中需要抛开资金保障的维度而降维到利息承诺的一维,具备罚息功能的京东白条等个人消费信贷产品要远高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罚息利息;其资金保障不是对客户而言而是对商业银行或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能否收回借款,这一点与商业银行的贷款相似。如图五所示,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给予的利息最高,也较为可靠,但其也有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IPO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且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理财(▽)存在两种类型,既有较低利息的保本理财也有较高利息的不保本理财,因此共同存在于象限一和四中;相比之下,余额宝等线上渠道产品(▲)更贴近于较低利息的商业银行保本理财,特别在现阶段央行逐步降息之后。而P2P产品(●)由于其存在较大的跑路风险,与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往往存在本金是否保障的本质差别,分别位居第一和二象限。低息保本的商业银行存款(△)最为安全,在存款保险机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受到风险厌恶类型客户的追捧。这类存款的利息必须设置在监管机构的规定利息标准线、也就是存款基础利率的管理要求之下,并在可允许的比例内上浮,如象限三、四中的黑色虚线。值得一提的是,竞争市场和公开市场上,基本消灭了低息不保本的产品,这与图四分类中的象限二类似,既存在较高的风险又缺乏盈利能力,沦为边缘产品并最终退出市场是其必然归宿。
  (二)主要网络金融产品基于投资期限与投资对象的双元定位
  从投资的产品视角,可能呈现另一种分类,但又与客户关心的视角存在一定联系。在图五基础上,进一步围绕客户关心的赢利性、安全性,有些具体指标与之联系密切。例如,在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长期的借贷产品会支付更高的利息,这主要源自对客户资金占有和使用长期性、安全性的考量,必须支付客户更高的利息才能弥补客户放弃资金使用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5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要高于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又如,在长期投资机会中,很多资金都会投向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建设,有的甚至长达10年,而短期的投资机会往往更青睐企业的资金周转或季节性的行业机会,这样的投资回收周期更短。根据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和投资对象,我们可以将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基于投资期限和内容进行分类,纵轴代表投资期限的长短,横轴代表投资对象是否涉及固定资产。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的投资周期更长,而非固定资产的投资周期相对较短;按照前面的分析,一般涉及固定资产的长期投资会给予较高的利息,而同等机会下的短期投资给息相对较低,当然也存在因资金救急而高息揽客的特殊情况。
  对图五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图六,由于众筹(★)等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回报,但不直接不涉及利息,比价平台(◎)实质是P2P等互联网产品的整合,信用评级(◆)等则是客户信用的客观反映而非产品,上述互联网金融产品不纳入本分析框架。我们继续来定位P2P产品(●)、商业银行贷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线上渠道产品(▲)、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由于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产品时间周期较长,可能获取更高的回报,因此在各个象限中的说明以更为明确、也是客户更为关心的利息高低来阐释。在图五中,P2P产品(●)无论长期还是短期,一般都给出远高于银行存款甚至贷款利率的高息,因此这类产品同时存在于象限一和四中;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往往低于P2P产品,但一般高于商业银行存款(△)从而应得固定利差,这类产品同样存在于象限一和四中;第三方支付(■)的罚息一般较高,且高于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的罚息,这类罚息往往以日利计算,从机制上惩罚违约的客户;线上渠道产品(▲)一般可以提供短息的赎回,但常常需要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其利息与商业银行发现的理财产品(▽)相仿,具有一定竞争优势;而商业银行存款(△)长期可以给出较短期更高的利息,但一般都不及线上渠道产品(▲)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这类存款的利息必须设置在监管机构的规定利息标准线、也就是存款基础利率的管理要求之下,并在可允许的比例内上浮,如象限二、三中的黑色虚线;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会涉及更长的时间周期,以至于有的投资会约定在多少年内不能卖出,但可能获取较高的回报率。值得一提的是,竞争市场和公开市场上,基本消灭了长期低利的产品,这与图四分类中象限二类似,既需要较长周期又缺乏足够利息补偿,沦为边缘产品并最终退出市场是其必然归宿。从此意义上看,商业银行的长期存款并不占优,甚至不如长期国债(▅),后者的利率可以不受监管的约束,在同样得到政府背书的情况下更具吸引力,这也是许多中老年客户青睐后者甚至不惜排队抢购的重要原因。
  (三)主要网络金融产品基于杠杆应用与如期兑付的双元定位
  从投资的技术视角,金融杠杆的应用与否可能直接决定了金融产品的收益,也引发了客户对其风险的关注。一般而言,加杠杆的金融产品会给出较高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较高的风险,如期兑付与否常常成为这类产品关注的焦点,有的客户甚至在此类投资中血本无归。事实上,这类产品不仅传统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能涉及,不少P2P理财公司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也偏爱这类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产品。如果采取了有效的对冲、保险、分散投资等保障手段,某些杠杆产品往往成为金融产品中的明星,也就是图四分类中象限四所示的“期望产品”,无论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的商业银行,都对这类产品趋之若鹜。不过,除了上述保障之外,这类产品还需要经验丰富的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来操盘,毕竟无论如何保障,它都不可避免地面对较高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甚至还可能面临代理人和操盘手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年间跑路的上百家P2P平台先不必提,英国“百年老店”巴林银行因交易员违规操作导致14亿美元亏损并最终倒闭事件(1995)、日本大和银行因交易员违规操作导致11亿美元亏损事件(1995)和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操作事件导致49亿欧元损失事件(2008)都与这类产品的管理不善和处理不当有关(蔡宁伟,2015 b)。
  对图五和图六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图七,比价平台(◎)实质是P2P等互联网产品的整合,信用评级(◆)等则是客户信用的客观反映而非产品,上述互联网金融产品不纳入本分析框架。我们继续来定位P2P产品(●)、商业银行贷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卡(□);线上渠道产品(▲)、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与图五和图六不同的是,我们将众筹(★)纳入其中,这类产品一般依据筹集的金额、时间、先后设定不同的回报,越早参与可选择的范围越广,越可能获取较高的收益。不言而喻,优秀的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之公司筹资配股(☆)无疑是明星产品。商业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存款(△)可以视为一种基础产品,贷款尚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存款由于存款保险机制的生效而享有最低的风险。而P2P产品(●)由于其良莠不齐,呈现“三级分化”的情境,可能同时存在于象限一、二和三中,由于大量P2P平台跑路,垃圾产品的比例不容小觑,而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产品也占有一定的比例。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卡(□)也可视为一种基础产品,两者的风险实际类似于商业银行贷款,尽管存在少量违约客户,但在压力测试中大多数客户往往保有较高的信用。线上渠道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类似,前者(▲)既有双高产品也有基础产品,当然还存在极少量的垃圾产品,如果属于垃圾产品基本可以视为骗子产品或者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而后者(▽)可能有个别明星产品,但更多的是基础产品,也存在极个别双高产品,好在目前的商业银行理财基本都保证了刚性兑付,通过转投资、延期等手段来缓释风险、规避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无论哪种产品,一旦沦为骗子产品或者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必然会引发声誉风险导致挤兑,最终引发信用危机,这一连锁反应不仅适用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也适用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四、对金融产品类型的研究总结和建议
  在上述图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推导出如下命题: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没有本质差别,在某些反馈和反应领域存在效率优势,但整体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薄弱;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由于缺乏足够、及时和深入的监管,其产品的归类存在一定差异,呈现出一种“丛林”的特征;三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定价优势主要源自效率优势,而非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内的内涵优势,短期内可能相对有效,但个别产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不足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线甚至机构本身丧失中长期竞争力。例如,图七中的P2P产品(●)和线上渠道产品(▲)都可以定位到三个象限、产品的“个体”差异较大;而在利息收窄的大趋势下,余额宝、理财通等曾经的“明星互联网产品”的高利揽客较之商业银行不再突出,尽管其理财投资的门槛一降再降。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作为金融企业,如果存在“短期行为”,其后果相当严重。金融企业本质上经营的是风险,而风险又具有连锁反应,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蝴蝶效应,最终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图七为例,尽管商业银行都希望设计更多的明星产品,但必须建立在基础产品有力支撑的基础上,失去了客户存款的信任,不要说明星产品难以支持,就是基础的贷款产品也可能难以维系。这种对产品的精耕细作和对自身信用的维护,绝非一朝一日之功,而需要依靠多年的积累和长期的付出,才能建立起与客户的互动和互信。
  (一)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三性要求同样适用于网络金融
  就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其经营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努力做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盈利性)”的有机统一,才能追求和保证自身的基业长青。在上述“三性”经营原则中,“效益性”最具通用性,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也是企业作为盈利组织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效益性”不仅可以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是企业凝聚和联系的纽带,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无论传统的商业银行还是新兴的互联网企业都必须在法律和监管的框架下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润。“安全性”的理解则存在两个层次。首先,基础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对企业场所的安全性和企业员工、客户的人身安全提出必要的保障,这一点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与其他企业没有本质差别。但其次,作为金融企业的“安全性”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意指商业银行需要尽最大可能主动进行风险管理,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等方面的潜在影响,从而保证其稳健经营。因此,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内涵要求更高,也更加核心和关键。“流动性”是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出的特殊监督,意指商业银行需要避免清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否则,流动性风险可能会上升为声誉风险、声誉风险会导致信用风险,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进而危及商业银行生存的信誉根基,最终导致“安全性”的蜕化和“效益性”的不足。
  不难看出,商业银行的“三性”经营原则存在内在联系,其“安全性”和“流动性”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同,是针对金融业务特定的、刚性的监督与要件,否则其引发金融海啸的后果难以估量更难以收场。2007年,因部分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次级抵押房贷债务难以偿付导致流动性削弱、安全性降低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例典型。这一危及肇始于美国,却先后波及欧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导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和金融恐慌,大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被破产清算,其中不乏鼎鼎大名的雷曼兄弟(2008)。所以,要想保持“三性”的内在平衡,商业银行必须始终坚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在这一“两性”框架的要求下追求盈利性,否则一旦经济下行便会“难以招架”直至“原形毕露”。综上,对商业银行等具备经济“造血和输血功能”的金融企业而言,“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不可或缺,否则不仅会波及个体和公众,还会影响与之由业务往来的企业和组织,进而影响地区政府乃至国家稳定。正因如此,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才在本次金融危及之后,确定了包括工(2013)、农(2014)、中(2011)、建(2015)在内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即所谓的“大而不能倒”银行(巴曙松、王璟怡、刘晓依、郑铭,2016)。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既有互联网的“效率”和“亲民”特征,也具有金融“稳健”和“安全”的内在要求。不能因为互联网的创新属性与后来地位,就忽视了金融内控合规与风险控制等必要手段。综上,“两性”的差异是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与普通企业的最大差别,互联网金融公司属于前者,也不能破例。
  (二)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宜早不宜迟宜严不宜宽
  根据国际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经验总结(人行自贡中心支行课题组,2016;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2016;徐云松,2016等),凡涉及资金融通功能的金融类企业,都必须采取较普通企业更加全面、更加完备、更加及时的监管措施,才能达到金融监管确保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稳定的效果。这既是监管的红线,更是百年来无数血泪史的回顾与苦痛经验的总结。即便新兴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依托线上审批和远程授权等技术实现了流程优化和成本控制,具备一定的创新意义和实践价值,但其金融企业的本质依然没有任何变化。金融企业在缺乏监管下的跑偏和突破,不仅在国际上屡有先例,在国内的P2P平台破产和跑路风潮中,更屡见不鲜。近年来,泛亚、e租宝、金朝阳财富等“全国性大平台”出现了虚假宣传、借新还旧、项目造假等重大风险隐患,涉案金额数以百亿,成千上万的投资者血本无归。这一系列负面事件已经告诫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且需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一视同仁。否则,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境下,体量庞大的P2P平台极有可能成为“披着羊皮的狼”,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勾当,而且可能上演“尾大不掉”的两难情景。可喜的是,2016年由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预示着从前野蛮生产的网络金融有望逐步走向正轨。
  如果仍将互联网金融排除在金融监管范畴之外,必将导致互联网新兴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与竞争的不对称,存在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嫌疑,并且还会助长部分目的不良网络金融企业的邪念,进一步导致信息割裂、风险隐藏和监管不足。对于广大消费者和客户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清楚监管缺乏和监督不力的危害性,在金融服务的选择上具有典型的逐利性、单一性、排他性特征。如果有一家网络金融企业承诺给出保本高息的宣传,不少客户就会纷至沓来甚至挤破门槛。这一结果往往导致“以偏概全”的单一性,并且存在“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客户一旦选择了这家网络金融企业,就不会选择其他企业或商业银行。由于相当数量的网络金融企业对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很多客户都只能被动的“后知后觉”,有的客户甚至在平台跑路几个月之后,才发现利息或本金没有按时给付,但平台负责人早已溜之大吉。综上所述,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不仅必要而且急迫,是完善国家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最后,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一是必须明确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主动防范系统性风险、注重外部监管和检查、升级大数据监管技术、引领市场积极创新等五方面为主要导向的“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目标;二是必须逐步实施以分层监管代替统一监管、以功能监管代替牌照监管、以主动披露代替被动揭露、以技术监管代替人工监管、以信息中介代替资金池交易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的“通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三是必须切履行以定期报备、定期审核、定期披露、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定期定点处罚与问责等五方面为主要抓手的“共管”互联网金融监督检查要求。只有“并行”明确目标、“通用”统一要求、“共管”多措并举,才能达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目的。
  本文原载《西南金融》2017年第四期
责任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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