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vc 专利池联盟与hevc 专利池池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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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的利弊分析及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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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池的含义、特征以及专利池发展动因出发,通过对专利池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如何对专利池的有效利用:一是对专利池的规制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二是我国专利池构建和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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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个解答4正解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专利池的管理就是标准的定价,是产业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了标准的发展。基于标准的专利池通常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良好的标准;2、有一套程序或第三方专家来决定那些专利是核心的;3、一份经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核准的技术许可,该许可至少应遵循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RAND原则)基础上; 4、专利池管理机构由经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5、核心专利持有人保留对专利池之外的自身专利的许可权利。专利池管理不合理,直接造成了标准的多方抵制。一个合理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一个标准的进展,这是我们国内产业联盟必须要处理好的一个环节。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
专利池的管理就是标准的定价,是产业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作者:正解网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专利池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
专利池的管理就是标准的定价,是产业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了标准的发展。
基于标准的专利池通常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良好的标准;
2、有一套程序或第三方专家来决定那些专利是核心的;
3、一份经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核准的技术许可,该许可至少应遵循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RAND原则)基础上;
4、专利池管理机构由经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
5、核心专利持有人保留对专利池之外的自身专利的许可权利。
专利池管理不合理,直接造成了标准的多方抵制。一个合理的管理模式,直接影响了一个标准的进展,这是我们国内产业联盟必须要处理好的一个环节。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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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是怎样构成的?怎样发挥作用?
【方皛的回答(13票)】:
“池”(pool),在英文中作为名词和动词皆有共同、全部、总的、汇聚、联合之含义。对于一些概念比如资金池(cash pool)、证券池(securities pool),人们虽不一定非常明白其意义,但也能大致感觉到其为某种事物的集合、聚合。
对于“池”之理解亦可如法炮制。专利池可以认为是专利的集合。那么问题来了——
1. 专利池是哪些专利的集合?
2. 为什么这些专利要集合在一起,而这么做有什么限制?
3. 这些专利又是怎样集合到一起的,而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主体之间怎样的关系?
4. 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饭要一口一口吃,问题要一个一个答……
1. 专利池是一个技术标准中全部或部分基本专利的集合,而这些专利可能分属众多不同的专利权人。当然,也有其他观点认为所谓专利池就是——专利联盟,即两个以上的公司为某种与专利有关的目的而组成联盟;平台——将不同权利人的专利集中在一起的平台,可用于许可,也可用于防御;交叉许可——同一个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可以相互交叉许可使用彼此的专利。
2. 根据第1问的回答,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标准实施者必须逐一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费时费力,交易成本高昂;如果按照专利池的方式将所有授权囊括其中,则N个专利授权,一步搞定,实惠又高效——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谈判成本,有利于树立行业、产业专利许可费定价基准。
然而,专利池的形成也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加审视和制约。因为,专利池可能是相互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的联合,且参与联合的各方也可能是竞争对手,这种联合有可能具有垄断的倾向和妨碍市场竞争的嫌疑。目前,反垄断当局对于如何组建“合法”的专利池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而依据这些意见组建的专利池方能免于事先提起反垄断审查。归纳起来,这些意见的要求有:(1)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2)只能以互补性专利入池(“互补性”技术有时不容易界定,为了保险起见,实践中进入专利池中的都是某一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从而确保专利之间没有竞争性);(3)不能限制权利人在池外进行许可;(4)不得披露被许可人保密的具体经营信息;(5)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6)有入池专利的退出机制;(7)防御性设计只能针对同样标准的必要专利。
3. 专利池自形成至终止的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专利池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专利权人、许可管理人(Licensing Administrator,负责专利池运营的主体)及被许可人三方。
其中许可管理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既可以是代理关系,也可以是许可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管理人,并允许其进行分许可)。许可管理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许可关系。
实践中,许可管理人与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相同的,也可以区别对待的,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许可管理人与不同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则一概相同,这是因为许可条件应当遵循FRAND的原则。
4. 专利池也不是那么容易“玩得转”的,因为各专利池涉及的行业、产业、技术标准各异,很难有“万金油”式的方案。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是各个专利池在其组建过程中需要加以考虑的:(1)许可哪些专利;(2)是否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评估;(3)针对哪些产品进行许可;(4)针对产业链上哪一环节进行许可;(5)许可费及其分配问题;(6)如何应对实施了技术标准又不愿支付专利费的公司;(7)专利权人如何进行防御。至于这些问题到底要怎么分析,那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暂且先点到此为止。
【王琨的回答(4票)】:
先说专利池的概念哈。
专利池,一种说法是:源自英文“Patent Pool”,有时也被称为专利联盟。
感觉稍微有点奇怪吧?为什么这两个词会代表同一个东西?
其实想想就知道了,所谓专利池,可不仅仅是那一组专利本身,它实际上意指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以一组密切相连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而达成的一种策略性联合。
所以,实际上专利池的实体,是包括持有专利的那些企业或机构的。如果一个专利池中专利持有者不止一家,那么实际上这就是一个专利联盟。
专利持的历史其实很悠久了。
历史上的第一个专利联盟——缝纫机联盟——出现于1856年的美国,而该专利池几乎囊括了美国当时所有缝纫机专利的持有人。
在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一些培训中,有专家曾讲到专利联盟的一些内容,我把其中一些内容摘录一下(希望不要引起纠纷哈,好怕怕 T_T):
根据很多专家的研究,在专利联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国是专利联盟的发源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也是专利联盟的主要舞台。通过观察美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可以很好了解专利联盟的演变过程。
那么,美国专利联盟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自由发展期,也有称为默许期,自19世纪中期(1856年)至20世纪早期(1912年)。在这一时期,是美国政府认为基于专利的排他性原则,专利联盟不受反垄断法的详细审查,因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这一时期得到很大扩张,专利联盟从产生走逐步向兴盛。
——限制发展期,包括强烈反对期和模糊期。
强烈反对期自20世纪早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到19世纪末,专利池在美国已经十分普遍。但同时,由于涉嫌垄断,专利池的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争议和阻碍。
应该说,自专利制度诞生之日起,关于其垄断和自由竞争的争议就从未停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20世纪90年代是模糊期,在这一时期,专利联盟仍要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审查但逐渐松动。
——规范发展期,也有称大力支持期,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
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一方面,技术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复杂,技术研发成本不断增加,产业技术标准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对于产业共性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产业分工越来越细化,产业链不断延长,高新技术产业呈现技术、产品、业务融合发展趋势,专利丛林现象的出现使得专利扩散成本和侵权风险大幅提升,这些都在不断弱化产业寡头的垄断能力,并为专利联盟的发展创造条件。
特别是,由于技术创新越来越成为带动企业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注重保护技术创新的“亲专利政策”再次成为主流。
专利联盟(专利池)通常表现出以下共同特征:
一是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
通常情况下,先由部分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联盟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二是经过必要性评估。
主要是指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之前一般都要进行专利评估,以确定哪些专利是可以放入专利池中的必要专利。评估工作一般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执行,且评估的结果也会随着专利授权情况和技术的变化不断调整。
三是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联盟成员协商制定,但也需同时满足反垄断法规和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和要求。
再说专利池是怎么发挥作用的。
用一个例子说吧:
80后应该都知道,90后可能没什么印象了,就是著名的“中国DVD产业覆灭记”!
1997年10月,全球6家DVD技术开发领先企业日立、松下电器、三菱电器、时代华纳、东芝、日本胜利组成了“DVD
6C专利联盟”,向第三方授予一揽子的DVD专利许可。
日,6家公司正式发布对外许可公告,对外许可DVD.Video播放、DVD—ROM驱动、DVD解码、DVD-Video和DVD—ROM盘片等技术的必要专利。
随后,IBM、三星、三洋、夏普等公司也加入进来。
与此同时,国产DVD正是蓬勃发展的时期。我国企业首先将DVD技术与电视、音响合成,成为独立消费类电子产品,大量出口到欧美国家,以2001年为例,所销售的1400万台国产DVU中,约1050万台是出口到欧美市场的。
到2002年,国产DVD产业却遭遇了当头一棒:6C联盟向中国的DVD厂商发出"最后通牒",单方划定达成许可协议的最后期限为日,逾期将诉诸法律。中国电子音响协会代表中国DVD厂商与DVD专利联盟开展了谈判,但最终仍然是国内DVD厂商都拿到了专利许可费的收费清单。
最终每台DVD的收费标准并未公布与众,且形成了多个收费版权,据说每台DVD的利润不足10美元,而DVD生产企业所需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为9美元,中国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打工仔,已无利可图,只要汇率、利率发生变化,生产企业亏损的结局几乎是注定的。此后我国80%的企业或转产或倒闭。此案也成为境外跨国公司联手通过专利壁垒打跨中国产业的经典案例,也为中国政府和企业上了一堂极其生动知识产权战略课,对我国专利战略的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
好了,搬运完毕
【張喻翔的回答(2票)】:
简单来说,专利池就是由一个组织统一管理一堆专利,一般是同一个行业内的。
其目的主要有两种:保持竞争优势、降低研发成本。保持竞争优势就是禁止或者提高池外企业进入本技术领域的门槛,降低研发成本就是专利池内企业可以免费或者低价使用专利池内的技术,从而降低研发成本。一般专利池内企业每年都要向专利池管理机构交一定的管理费用。
举两个比较有名的专利池例子,一个是国外DVD蓝光技术专利池打垮了中国DVD产业,一个是美的等四家国内企业的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稳固了国内企业在电压力锅上的地位。
【林忍忍的回答(0票)】:
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一般由专利联盟成员协商制定,但也需同时满足反垄断法规和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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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l)是专利的集合,最初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专利池的初衷是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技术应用。进入“专利池”的公司可以使用“池”(pool)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池”中的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池”中的公司彼此间甚至不需互相支付许可费。“池”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自由使用“池”中的全部知识产权。Patent pool被译作专利联营,直译应为“专利池塘”,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的集合。我国学者对此有多种译法,例如专利池、专利集管、专利共泳、专利联盟以及专利联合授权等。专利池的作用(一)据以谋求竞争优势只拥有一项核心专利不可能造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由若干核心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正是有了垄断利益吸引,才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此做法也是专利池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方自主研发的势头,维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其中包括了障碍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竞争性专利。障碍性专利存在于基础专利和后续改进的从属专利之间,没有基础专利则从属专利就不能实施,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就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拥有,互相依赖,成为生产某项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用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三)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专利使用人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费时费力,妨碍技术的实施。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遵循平等原则,专利池成员无论专利数量多少,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专利池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四)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以MPEG专利池为例,MPEG专利管理公司虽然并不直接介入其成员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专利权人来决定。但是在进行使用许可时,MPEG专利管理公司是在确保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同被许可人签约的,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公司会尽量在追索专利费的前提下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专利权人处理。(五)通过集体谈判。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温州许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外贸依存度高,在屡遭反倾销,国外大企业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专利池如何构建?第一,形成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基础。由联合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第二,评估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但最终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而那些专利是放入专利池种的必要专利,就需要专利评估按照业界定义的方法进行,对其中的每一项评价由三个专利律师承担,评估过程必须是可信并为业界所承认。第三,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池成员遵守的专利许可原则、专利许可费标准。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则作为一群之主,不仅负责专利池的知识产权管理,还要管理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等事务。构建和运用专利池的利弊分析3.1专利池的积极因素和功能3.1.1专利池许可有利于消除阻碍性专利。专利池许可合理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能消除阻碍性专利。进入专利池的成员可以继续利用这个组合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其中的每一个专利寻求单独许可。[2]通过交叉许可或专利池许可的方式,结成专利池联盟后,只要通过约定,建立良好的联盟成员内部协调机制,就可以避免结盟前可能出现的因专利对抗而导致的损失,消除研发的不确定性并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3.1.2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被许可人将技术产业化。由于生产某一个完整的产品涉及到多个权利人的多项专利,如果没有专利池许可,某企业如果想生产该产品,就必须向若干个专利权人获得各个专利技术的许可。要获得这种许可就需要与各个专利权人进行谈判,并且必须保证每个必要技术的专利授权谈判都能够获得成功,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完整地进行产品生产。而且在谈判前还要分析其将要生产的产品将会涉及的所有的专利技术,如果遗漏了其中一个,就可能导致侵权诉讼的风险。如此繁琐复杂的专利分析和许可谈判导致了交易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其他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而通过专利池许可,专利池管理人将某一产品的核心必要专利提炼出来放到一个集合中,一揽子许可给被许可人,一次许可就可以生产该产品了,极大地加快了被许可人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速度。3.1.3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在专利池许可下,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得到节约。各个专利池专利权人共同授权专利池管理人与各个被许可人进行谈判,专利池对其他企业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企业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3.1.4专利池有利于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通过内部协商解决,而无需对簿公堂。专利池所拥有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企业的名单都会公布于众,一旦有企业侵犯专利权会很容易被查出,同时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3.2专利池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在专利池对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和消极作用。3.2.1“垃圾专利”的存在,阻碍了技术利用。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只能是核心专利即必要专利,一般只占到所有专利的一成左右,有许多专利根本不能申请进入专利池,但现实中专利权人为了某种目的,却把这些专利放入专利池中。这些专利加入专利池后,阻碍了需要这些技术的企业的使用。于是,就出现了专利池构建出发点相反的结果,为了防止其他人获得或者利用类似的或者相同的专利,专利池中存放着大量的“垃圾专利”,阻碍了专利技术的利用,也阻碍了技术知识的传播。3.2.2“捆绑许可”大量存在,导致专利池的滥用。一般而言,专利池应当遵循专利互补性原则,否则就会产生“搭售”嫌疑,而出现专利池的滥用。专利池互补性原则是判断专利池联合授权是否合法的基本依据。所谓“捆绑许可”,一般是指许可人将两种以上的专利进行共同许可时,被许可人要得到自己希望的专利就必须购买其他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池许可过程中,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往往是通过打包方式统一对外许可的,被许可方要么付费获得整个专利池的许可,要么放弃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允许仅就专利池中的某部分专利要求许可。事实上,被许可方在得到某一专利池授权许可之后往往却会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的专利池许可中除了自己想要得到的专利许可以外,还会包含有不少自己用不着的专利或者其他服务。例如,很多专利池许可中的捆绑许可行为就是在专利池中掺入非必要专利,迫使被许可人在接受其需要的必要专利技术的同时还要接受其不需要的其他非必要技术,被许可人为了获得其所需要的专利技术别无他选,从而产生了专利池捆绑许可的权利滥用行为。3.2.3专利池对无效专利的掩盖。由于专利池中专利数目很多,如果对入池的必要专利审查不严,有可能导致无效专利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以及正在申请的专利都进入专利池,在池中鱼目混珠、滥竿充数,从而骗取被许可人的专利费。个别专利池通过把无效专利和专利申请打包放入整个专利池一起对外许可的做法,是与专利权保护的精神相背离的。目前的一些专利池实际上是违背了构建专利池的初衷,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其中影响较大的围绕 DVD 规范的三个专利池和 MPEG LA 维护的MPEG 系列专利池都存在这个问题。[3]3.2.4专利池许可收费中充满陷阱。由于专利池授权许可通常是一揽子许可,在专利许可收费的计算上可能充满陷阱,如果非必要专利和无效专利搭便车进入专利池,专利许可费用就会增加,而增加被许可人的成本。因此,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许可费及其分配机制来瓜分市场或者控制下游产品价格,特别是当该专利池技术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时候,这种限制竞争的作用越加明显。深圳大愚知识产权 www.58dayu.com深圳国兴美广告 www.szgxm.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生命的魅力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在世界汇聚科技大和小东西;对数字未来的想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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