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尽职调查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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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
  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就拟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向相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调查。基于审计工作也需要对该事项进行专业性核查的考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互相配合,通过函证、谈话记录、书面说明等方式,对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了解。●
业务研究委员会信息企业挂牌新三板:财务尽职调查常见问题与对策_资产评估_新浪博客
企业挂牌新三板:财务尽职调查常见问题与对策
一旦时机成熟,新三板公司可以争取实现转板上市,正所谓新三板是上市公司的“练兵场”。新三板公司财务问题过不过硬,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转板上市成功及上市以后财务是否稳健等等。对新三板公司财务问题的剖析,将使公司本身、投资者及注会行业都收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苏洋拥有21年的会计师执业经验,对新三板财务问题具有专业、深度的研究。他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时会遇到的常见财务问题进行了剖析。
企业挂牌新三板时往往会遇到各种财务问题,本文主要为读者剖析和探讨在财务尽职调查中碰到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法人主体意识不强 资产权属不清
主要表现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如专利证书;同一控制下各不同公司法人财产不分;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各关联公司存在交叉持股现象。
对策:进行全面的产权界定,追补相关法律文件和手续,通过必要的购买、转让程序或签定必要的协议、确认书等,明晰公司产权。
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内控缺陷多的对策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不独立,如一人身兼几家关联公司的账务处理;会计岗位的设置不合理,不符合《会计法》要求,如总账和明细账由一人制作,出纳和会计为同一人等;无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存在“重出纳轻会计”现象;原始单据不完整、不规范,如白条抵库、伪发票等;会计单证的制作、传递、审批缺少必要的控制制度;会计政策不连贯,会计核算随意调整,无连贯性;会计政策随意调整,如影响当期损益的会计政策调整事项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估计政策等;缺少定期的存货盘点、往来账项核对、长期资产清查、或有事项的追踪等清查盘点制度;存在帐外循环,一般与避税相关;公司的大量现金收入存入个人存折,如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等等。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政策在报告期内的连续性。
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这类问题包括收入确认、研发费用资本化、间接生成成本、固定资产寿命等几个方面。
1、收入确认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买自卖,自行定价,虚增收入。通过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进行虚假贸易。
[案例]某主营业务是建设城市智慧化平台的公司,存在阴阳合同——隐瞒了投资协议和同等金额的建设智慧化平台的业务合同;其投资协议中投资金额明显超出当地政府财政可承受的能力水平;各业务合同中,软硬件收入占收入的比重差异大,完全无可比性;业务合同中明确投资方的实际收入为当地政府按投资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年利息,同时每年收取一定的平台运营费,个别的还给予一定的低价土地补偿,企业却直接按投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是存在重大异常交易和疑难特殊事项,商业合理性存疑。
[案例]某LED企业年底突然出现一笔与香港某公司的原材料贸易,贸易额占到其年收入的10%,该笔交易的销售政策也由常用的信用证改为半年账期方式;同时,毛利率超出行业水平。经查,该香港公司并非LED业内企业,之前从未和该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之后也无往来,最终查实该笔交易为虚假交易。
三是农业类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存在此类问题的公司特点是现金流量大、存货盘点复杂、内控体系要求高。
[案例]某公司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2008年至2011年期间,累计虚增收入7.47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数据的48.4%、96.2%及88.4%。
四是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实现收入的增长。存在此类问题的公司特点是交易对象多为境外公司、境内新设公司或新增客户,且在短期内快速成为公司前十大客户;回款异常,合理性难解释。
[案例]某组装发电机组企业,审计时存在疑点:外部投资者按照公司净资产1:1作价投入;毛利率比同行高;客户大部分为境外客户,客户直接回款金额多小于合同金额,且差额部分均由第三方的香港公司回款。最后,经聘请国际调查公司,对该公司客户进行背景调查,最终核定为造假。
2、研发费用资本化方面的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时点划分不恰当、不合理;是否形成专利或专利归属不清、不恰当;是否形成了产品,且产品档次是否明显提升不明确;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充分条件不清楚;没有完善的内控以确保费用的准确划分和计量。
3、间接生产成本方面的问题
[案例]某公司自日起,对公司原来的间接生产成本分配核算办法进行变更,由“全部由产成品来承担”变更为“由在产品、半成品按约当产量折算后和产成品共同承担”。此次变更或为公司2013年度带来1500万元左右的利润。
4、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方面的问题
[案例]某公司自日起,将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由30年调整为40年。调整结果:2013年利润或增加6600万元。
对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规范,不弄虚作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政府补助分类的合理性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出在补助资金的真实来源、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补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方面。
政府补贴及核算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资产性补贴,按建设工期或折旧年限类确定补贴收入;
二类是费用性补贴。合同中存在验收条款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形式上的验收,无退款条件的,企业在收到款时即可确认为补贴收入;二是有验收、退款条件的,必须等到验收合格后才能确认补贴收入。合同中不存在验收条款的,企业在收到补助款时即可一次性确认为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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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挂牌公司的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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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opt///ssi/Lib/Common/CmsCommon.class.php(45): Ssi->__construct()
#4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CmsCommon->__construct()
#5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zhishimood')
#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5、已在区域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6、各地支持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政策是怎样的?
  自2013年全国股转公司运营以来,各地均积极参与,相关省市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等均出台了支持企业挂牌政策。相关政策可到企业所在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7、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通知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8、挂牌申请文件中申报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须以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或者年度报表为准?
  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我们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准,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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