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人坐牢对法人代表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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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对法人代表有什么影响?对法人其它公司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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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艺术培训机构)经营不善,无法继续为学员上课,宣布破产,法人和股东分别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资产混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是这样的,我们现在公司老板想把公司1元钱转让给我,让我来经营,法人有我或者我家人做,我拿30%的股份。转让后自负盈亏,需要承担之前25万的债务,如果经营不善公司破产的话,对法人和股权人是否有法律或者债务偿还责任。如果公司之后经营不善做不下去了,债务公司起诉法院,是否会让法人或者股东以个人资产做清算目前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注册资本到位充足,股东不需要另行出资对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或主动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人对我公司的保险、工龄等—概不认,并推给原法人,为此在2015年11月份我们公司职工集体请律师找随洲劳动仲裁,经过搜集证据计划在2016年4月上旬开庭,被告〈原法人和现法人〉申请延期到5月19号开庭,之后至今没有任何结果,问我们的律师,他让我们—直等着,等劳动仲裁的裁决,我们现在怀疑被告买通我们的律师和劳动仲裁人员对付我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你好,已经委托的,你们可以和律师多沟通,也可以自己去联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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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今日解答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他却玩消失_网易新闻
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他却玩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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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他却玩消失)
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其中有一项议程是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请示》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是:许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如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要拘留南京市人大代表钟建明,这岂不是大水冲了龙王庙?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院和人大并非绝对从属关系,两者都要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即使是人大代表,违法了一样要受到追究。法院多次通知他配合破产清算,他始终不露面记者获悉,钟建明是南京市六合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南京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日,六合区法院作出(2015)六商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受理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海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经审计,海洋公司与钟建明个人财产存在严重混同。海洋公司大部分对外借款直接进入钟建明妻子的个人账户,已经确认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中,4625万元债权没有财务记载;2300万元对外负债与账面不符;公司转让股权收入4931万元未入账;钟建明和妻子个人对外借款3040万元,因系海洋公司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已经向海洋公司申报债权;钟建明个人对海洋公司欠款198万元等。以上问题所涉资金共计1.5亿余元。管理人于2015年12月接管海洋公司后,需要钟建明提供大量公司经营资料。但是,钟建明一直不能有效配合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承办法官及其代理律师多次拨打其电话及发送短信与其联系,但其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日中午12:17,法官通过短信提醒钟建明当天下午2:30在办公室等候,钟建明仍未能到达指定地点。法院敦促这位人大代表尽快出面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南京六合区法院拟依法对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措施,需要向人大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请示。对此,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大代表身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时常需要履行职务,如果在人大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人大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法律这样规定,并非要给人大代表特权,而是为了保持权力机关运行的稳定性。在获得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后,六合法院随即展开工作,查找钟建明的下落,准备依法对钟建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是,钟建明至今仍无下落。法院敦促钟建明立即到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做好该案的各项工作。同时,法院也呼吁知情人提供线索,帮助法院寻找钟建明。通讯员&中苑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原标题:公司面临破产清算 身为法定代表人的他却玩消失)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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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因公司贷了笔款。无能力还银行,公司申请破产。破产后法人和股东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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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程序合法,又没对贷款提供担保,也足额出资,一般是没什么责任的。
你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混淆,不能追究其法人的责任.只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程序合法,又没对贷款提供担保,也足额出资,一般是没什么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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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对法人代表和股东有影响吗
企业破产后对和股东有影响吗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杨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5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法定代表人有影响,一般股东没有 11:36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对法人有影响,5年之内不能在做法人。对股东没什么影响。 11:36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1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不会由股东个人财产进行承担. 18:21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5821***帮助网友:206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一般没有影响。
欢迎来电详细咨询案情。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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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_公司破产律师刘洋_新浪博客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日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可见,公司负债不仅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会累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在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信用缺失将会令人寸步难行。对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有人可能会问,“我不是公司的股东,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担责任吗?”对此,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加以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如此明确,那么,如何让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负债而遭信用惩戒,或者,移出信用惩戒名单?很简单,还钱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偿全部负债,不论是在被实施信用惩戒之前,或是之后,法院都会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惩戒名单。
&有人可能会不屑,“这不是废话吗?公司要有钱,早就还了呀,至于等到被别人告嘛!”
如果公司没有钱还,又想让法定代表人不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从黑名单中移出,有一个简单的办法:主动申请公司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
&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债务人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从这个方面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
&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债务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债务人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洗刷清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经。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花钱,具有成本低的优势。
&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所谓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相反,我们应该鼓励负债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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