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加强险自己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了交通事故能倍吗

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责任,而对方车无交强险,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责任,而对方车无交强险,如何处理?
有人说无交强险属于非法上路,负全责,是这样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车友,你说的这种情况,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应对方法是:
一是,经过交警的勘查和调查,对于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方为全责,那么你就应该为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你只有交强险,或同时又购有商业险,那么从你方来讲就可以为自己规避了极大的风险。
二是,对方如果没有按相关规定购买交强险,他确实是违法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比如被处两倍的交强险费的罚款。但是这并不影响你作为责任方应该对受害方作出赔偿的责任的,况且只要是你在事故负有责任,对方就可以在交强险的限额赔偿的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最后,往往在每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在责任的认定方面争论不休,互不相让。实际上,事故中的确责任的大小,就是与今后担责的多少息息相关的;实际上在事故的善后处理中,为了简化便捷向保险公司理赔的需要,单从责任认定上来讲,单责比双责的事故更为简明。
在你不是十分清楚地将案情告诉给我们的前提下,就只有对你提出这点看法了。愿你早日将事故结案后,重新上路吧!
采纳率:75%
不对,交通事故定责是根据在此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来定的,你如果是全责你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只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对方没有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判定责任以后,交管部门会将其车拖走,但是能不能出具停车费和拖车费,这与你无关。没有交强险的车辆属于非法上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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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承担,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再由使用人赔偿,租赁人、出借人无过错即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介入赔偿,受害人一般能获得较为及时的赔偿。但该法律条文的实施是建立在所有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未免过于理想化,现实中有大量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认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让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法律咨询: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转弯处,后面一辆二轮摩托车右向超车与我相撞,她右腿韧带受伤,筋断,我们的摩托车都没有保险。听说新交通法没有保险,没事的要先付1万给有事的一方,想咨询一下?
  中顾法律网李帅律师解答:因为机动车应当交纳强制保险,所以,在没有交纳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有责任的一方,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就是11万元的范围内,全额承担,超过该数额的,在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一、目前我国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情况分析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自日起实施以来,绝大部分机动车辆均投保了该保险,但在现实中仍有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各种农用车辆,此类车辆大多在农村行驶,很少进入城市,车辆所有人法制观念不强,投保意识薄弱,加之这类车辆保费低,事故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大多以种种借口拒保,使得农用车辆投保率一直较低。
  (二)摩托车,特别在农村地区,摩托车大多无牌号,所有人不参加年审现象普遍,加之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欠发达农村地区摩托车投保率一直不高。
  (三)无号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即所谓“黑车”,此类车辆在农村地区和矿区大量存在,由于未入户,此类车辆投保率几乎为零。
  (四)超过保险期限未及时续保车辆,此类车辆占很小部分比例,大多因机动车所有人疏忽造成。
  (五)故意不投保“交强险”的其它车辆。
  二、侵权责任法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较以前法律规定减少连带责任适用,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侵权责任法用一章共六条法律条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较为详细具体。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应用的诸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承担责任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一般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和按份责任,只有在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时才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未规定过错范围,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依据其他法律(使用人有无驾驶资格、机动车能否适合驾驶等)规定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无过错。对于受害人,由于法律减少了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相对获得赔偿的机率就会降低,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机动车所有人有赔偿能力无需赔偿而机动车使用人无赔偿能力却要赔偿造成对受害人很不利情况出现。
  另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法律适用问题,它建立在所有机动车都投保了“交强险”这一理想状态上,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强险”限额内如何赔偿未作任何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方若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如安徽省),但未明确机动车使用人还是所有人承担责任。通过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范围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该类机动车所有人及使用人大多赔偿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很难获得赔偿,所以车辆所有人有无过错,对保护受害人权益尤为重要。
  三、“交强险”是国家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的保险,其具有义务性,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机动车“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使其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能够及时地、有效地得到赔偿,只有在法律规定免赔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对于商业保险,具有公益性,另国家对“交强险”业务实行总体不亏不盈政策,更能显现出公益性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对于未悬挂、张贴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要进行扣留,直至其出示凭证才能放行,而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取得该保险标志的唯一合法途径,即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要件,换言之,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未投保“交强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上路行驶,仍将机动车进行出租或出借,显然具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让机动车所有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也符合“交强险”侧重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还有其他过错,则还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其权益受到保护的机率将大大增加。
巴马讯 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宣判,虽然车主任某在事故中无责,但仍需赔偿受害人48781元。
  日晚,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赵某等人,由巴马县甲篆乡沿S208线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对向驶来由王某驾驶的桂MC&&&46号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桂MC&&&46号轿车所有人是任某,王某借用任某的车辆使用,该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王某等人在诉前已付6.8万元给赵某家属。原告赵某家属在诉前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致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这一结果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当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当由该车的所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的最高限额内进行赔偿。该案原告因其子死亡尚有48781元未获得赔偿,任某系桂MC&&&46号轿车的所有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最高限额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遂作上述判决。 (覃江萍)
【案情简介】
日,蔡某驾驶无偿借用王某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受害人樊某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驾驶人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车主王某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蔡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蔡某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樊某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176000元。
【疑案争鸣】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事故虽由车辆借用人蔡某引起,但车主王某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加重借用人的责任风险部分,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与车辆借用人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车未投保的情况下将车借给蔡某,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该行为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权益和受偿以及车辆使用人因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将产生影响,
这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讲,连带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民事被告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借用车辆肇事时出借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而我国对于侵权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本案中,在出借车辆肇事时,实际侵害行为人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二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而实际侵害人无法确定的可能;二人也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显然也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所以车主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王某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本案中,蔡某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负全责,但是由于车主王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发挥分散风险的作用,损害了事故受害者樊某从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获得及时救治和赔偿的权利,但当蔡赔偿不足或无赔偿能力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和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王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使得樊某的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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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借用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_百度知道
借用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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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此规定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应当先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该规定非常明确。即使是借用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明确责任: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财产损失的、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的、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这是强制性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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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加强险自己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倍吗
因此往往对方会出现得理不让人。这是目前我认为最佳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途径之一,即使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好像不给够你方足够的教训誓不罢休的程度;三就是提出一些让你方和保险公司都不能,也不可能接受的赔偿要求。
因为现在双方都想急于解决事故的赔偿,也有保险公司为其理赔,购买双险就是为了极大的规避行车风险。
可以这样讲,在实际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暂时适当的回避与对方见面和接触,甚至于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一不愿意协商和调解,是的,将你和你方的保险公司让法院对他的赔偿作出判决吧。作为机动车来讲,总认为离自己的诉求相差敬而甚远,现今要应对当下局面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二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的理赔款项进行赔偿。最后只有让对方去法院去提起诉讼。如果是对方明确讲要走正常的处理程序,受到伤害的一方,将会为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可是受害方不愿意接受保险赔偿,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因你方经交警认定其事故的责任由你负全责,那再与对方协商为好,不依不饶的地步车友
这个具体要看你是什么事故,一般保险保足,就按照定损金额赔偿
好像看你有没有买车内人员保险,有买的话就是看几级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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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是的,在实际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受到伤害的一方,因你方经交警认定其事故的责任由你负全责,将会为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因此往往对方会出现得理不让人,甚至于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不依不饶的地步。好像不给够你方足够的教训誓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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