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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续:有人出价300万-中新网
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续:有人出价300万
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事件追踪
&&&&最近,新疆一牧民捡到“狗头金”的新闻在网上持续发酵。看到新闻之后,很多人都在问,狗头金是个什么东西?狗头金是一种含杂质的自然金块,多来自于富含金质的流星陨落、远古时期形成的富金矿矿石。因为形状似狗头,所以叫“狗头金”。这种黄金产出相当稀少,价值通常远超过同等重量的纯金,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
&&&&狗头无价
&&&&有人出价300万元
&&&&牧民不敢轻易出手
&&&&1月30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很多人纷纷慕名前来一睹这难得一见的狗头金的风采。这位牧民半开玩笑地说:“我家每天都是门庭若市,有的人拿相机拍,有的人发微信朋友圈,有的人和这块金合影。”
&&&&网传当地政府花500万从牧民手中收走“狗头金”的事情,记者联系了青河县政府,当地宣传部表示这一信息是虚假的。同时,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政府已经就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联合多部门进行商议,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实地核实情况。在此之前,确实有人曾打算用300万来买这块狗头金,但是牧民要价500万,最终没有达成协议。这一新闻爆出来以后,由于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如果属于国家财产,私自卖掉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位牧民也不敢轻易出手,目前只能留在手里等待调查结果出来。
&&&&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而青河县文物局就此事回应记者称,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但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目前,政府组织的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已经结束,目前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据记者了解,捡到这块“狗头金”的牧民生活并不富裕,另外,考虑到“狗头金”可能价值不菲,牧民的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故此当地政府也加强了安保工作,确保牧民的人身安全。
&&&&另外,有媒体称这位牧民“消失”了,其实只是因为“狗头金”新闻被爆出来以后,人尽皆知,他接了无数个电话,有国内媒体电话采访的,有研究矿产的专家来电话咨询的,还有珠宝商家想出价1000万收购。因此他不得不关掉手机,躲了起来,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
&&&&争议焦点
&&&&文物?矿藏?都不是
&&&&网友认为应是无主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新闻延伸
&&&&新石器石斧100元
&&&&是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专家观点】
&&&&法规细一些
&&&&非议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综合新华社、央广
【编辑:陈海峰】
>社会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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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狗头金牧民一家“消失”有人曾出千万收购
“狗头金”归属引发争论 网民力挺牧民先占先得
版次: A20
-- 国内 --
&&&&日前,家住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定居新村的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一块重7850克狗头金,而对它的归属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9日,记者从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政府获悉,当地已安排阿尕什敖包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捡到“狗头金”的牧民的安全保护。&&&&加强对牧民的安全保护&&&&青河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地政府将为此专门召开协调会,也将随时向大家公布工作进展,“回应网民关切”。另外,考虑到疑似“天然块金”可能价值不菲,牧民的生命财产存在安全隐患,故此加强安保工作,并建议牧民对“狗头金”进行鉴定,政府愿意提供鉴定相关服务。&&&&据阿尕什敖包乡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几天,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一事成为该乡“最火爆的谈资”。&&&&几乎家家户户都在说这个事情。他也接了无数个电话,有国内媒体电话采访的,有研究矿产的专家来电话咨询的,还有珠宝商家打听消息想收购。&&&&这位相关负责人说:“有一天我接到一通不知是从哪打来的电话,对方让我帮忙找别热克·萨吾特,想出价1000万收购。”但此时,别热克·萨吾特一家人却“消失了”,“估计是躲起来了”。&&&&大多数网民力挺牧民先占先得&&&&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牧民自然喜笑颜开,可有律师在网上棒喝一声,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不过随后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就法律规定来判断,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一时间,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媒体与网民们的热议。从一些网站的帖子来看,大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而非收归国有。&&&&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延伸&&&&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综合新华社、环球网等&&&&声音&&&&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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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牧民捡到15斤重“狗头金”,引发各方关注。
来源:央视网
本报乌鲁木齐2月8日电 (记者李亚楠)家住新疆青河县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定居新村的牧民别热克·萨吾特,这几天成了新闻人物——他捡到了大宝贝,可是,这宝贝终究会不会归他还没定,各种说法都有,很是热闹。那是在1月30日晚7时左右,别热克·萨吾特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上前查看后发现是一块天然金块,俗称“狗头金”。随后,他将这块“狗头金”带回了家。这块“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重达近8公斤,造型独特,酷似中国地图。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牧民发现“狗头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热议,评论跟帖不断。有网友称这下牧民翻身了,一夜之间发财致富,可以改善改善生活;也有网友担心这金块会被政府部门收走,因为“狗头金”太贵重了,是不是属于国家?之前有网友议论中提到,这块“狗头金”算不算文物?对此,青河县文物局工作人员说,所捡物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据青河县政府工作人员介绍,2月7日上午,县政府多部门就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进行商议。由国土、矿产、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已前往实地核实情况。此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的成分等多项数据,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截至发稿,青河县官方尚未就这块“狗头金”的归属作出表态。碰 撞谁发现并非必然就归谁通常情况下,贵重金属品很难在地表被发现,需经开采、选矿、提炼等环节才能见真面目。而未经开采即获取的所谓“富矿”,同样因为发现、得到于国家的土地之上,其所有权也值得探讨,并非必然的谁发现就应当归谁。《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当然,发现“狗头金”的牧民应当享有发现权,由此产生的权益应维护。网友 就好较真 单块“狗头金”属无主物黄金属于自然矿物。但在法律概念上,需要厘清矿产品和矿产资源的区别。黄金矿产资源应可规模开采,受国家管理和保护,而仅仅一块“狗头金”,并不是矿产资源,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牧民可以取得所有权。此事引起广泛关注,背后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边界。金块归属的确定,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应该偏向于鼓励、保护公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冬 政府收缴须给予合理奖励认定这块“狗头金”的归属,信息要公开,程序要合法,要保障发现者表达意见的权利。如果有关部门决定收缴金块,经济奖励的额度一定要合适。像之前陕西小伙捡到战国青铜剑上交文物部门只获500元奖励,肯定会让人觉得不公平。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大四学生 李全娜应保障发现财富的积极性经常有人在和田一些地方的河里、山上捡到玉石,谁捡到归谁,没有听说捡到玉要上交国家的。这次发现的“狗头金”和那些偶然被捡到的玉石一样,仅仅是一块,不是大规模开采出来的,政府部门不应该贸然收归国有,而应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本意,保障人们发现财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乌鲁木齐市民 申先生
事实+金锭有价而狗头金“无价”狗头金是天然产出、质地不纯、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以其形似狗头,被称为狗头金。有的形似马蹄,人称马蹄金。狗头金颜色金黄、能够强烈反射太阳光辉。“狗头金”的魅力,在于比单纯的金矿更贵重。这种财富之上的珍贵性,考验着我们的认识和管理水平。“狗头金”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1997年,青海省发现特大石包金,重4577.5克,形状酷似子母猴:母猴席地而坐,怀里抱着小猴;下面还有一只“乌龟”昂首爬行,现露出一只前足和一只后足,动感十足,鬼斧神工,十倍百倍于其重量的金价也购之无门。美、澳、俄、巴西等“狗头金”大国,可以说金锭有价、狗头无价。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但天然块金或“狗头金”综合价值,国人甚至黄金矿山工作人员都认识不足。矿业开发过程中,对天然块金与“狗头金”的巨大破坏触目惊心。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被粉碎,按普通金价进入市场,令人扼腕。(腾讯新闻综合新华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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