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相继老人去世后房产过户,房产怎样过户

当前位置:
WHY???父母相继去世,独生女儿却无法继承房产?
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的70,80,90后,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吗?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
  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的70,80,90后,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实际上呢?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用讨论吗?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
  但是,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最近刷爆朋友圈的案例吧: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房管局拒绝办理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遇到难题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
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狗血剧情,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却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
[责任编辑:郑媛] 1您好,分享的企鹅
父母相继去世子女相争房产 法院判决谁建谁得
大楚襄阳上官轩 彭辉 陶芳芳
按理说,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特别规定,应该是每一位子女都有继承其中部分财富的权利。近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遗产纠纷案进行审理,法庭没有支持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而是将房屋给了其中的一位子女。据了解,原告张某生与被告张某清、张某玲是兄妹关系。父亲张某与母亲刘某在樊城区马道口38号留有一处房产,大约56.3&#13217;,2002年左右,房屋被原襄樊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鉴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构成局危房。而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翻修重建。2002年9月张某的邻居郭某 、王某两家准备拆旧建新,由于三家房屋的隔断墙属于共用性质,因此,张某家也不得不重新修建。随后,父亲张某召集三位子女商量共同出资建房的事宜,但是被告张某清、张某玲却不愿意出这笔建房款,因此,原告张某生便拿出71420元新建房屋。<P style="TEXT-INDENT: 2em" abp="年,母亲刘某去世。2013年父亲张某去世后,这座房屋被有关单位列为拆迁范围,此时,被告张某清、张某玲提出要求分割房屋,但遭到哥哥张某生的拒绝。而为了早日解决纠纷,哥哥张某生将两个妹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张。双方在法庭上针对,房屋所有权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父亲曾提到新房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既然自己投资盖的房子,自然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但被告方认为,房屋虽然是哥哥投资建的,但仍然属于父母的遗产,房屋自然应该由几位子女共同继承。经审理查明,张某夫妻原有的平房是张某夫妻在世时自己要求拆除的,已不存在。而现在的房屋,是原告张某生在父亲张某同意,且被告张某清、张某玲自己放弃建房的情况下花费71420元建成的。因此,位于樊城区马道路口巷38号现有房屋应属原告张某生所有。被告张某清、张某玲辩称现在的房屋是由张某出资建造,属于父母的遗产,无证据证实。而被告张某清、张某玲2002年放弃建房,现在又对张某生独资建成的现在的房屋主张权利,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法。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马道口巷38号房屋属原告张某生所有。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wyberlinchen]
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问:我从小就与父母同住在父亲单位分的一套公房里。这几年,父母先后去世。前不久,我被住房产权单位告知,由于原承租人也就是我的父亲已经去世,我不能继续在该公房居住。该单位还说,房子要进行修整,让我搬家。这让我一下了不知所措,房子现在这么贵,让我再去买住房太不现实了。我不明白,住了几十年的公房突然要收回。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我父母的单位是必须要收回公房吗?我能不能继续租住或者买下现在租住的公房?&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具体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你在父母生前长期与他们共同居住,依法享有房屋的继续承租权。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你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如果出售该套公房的话,你有优先购买父亲单位公房的权利。&   单位公房租赁是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福利措施,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本单位的共同居住人,应当享有继续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
定价:¥20 优惠价:¥15.0&&..
定价:¥45 优惠价:¥45.0&&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宝典软件版本11更新时间解题思路有历年真题有软件价格98元试题数量7530道
         Copyright &#169;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父母去世后房产不过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