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虚假的手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生效生效吗

 1、为套取银行商业或公积金贷款,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 备下列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应满足上述三 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陈某与张某均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研究的关键问题。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与外在行为相一致,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达到内心期望的 目标或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所以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2、在审理程序上是否追加银行等信贷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牵连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必然涉及设置抵押权的房屋返还问题,故不宜完全割裂两者在处理上的关联性。上海高院也曾在《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交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法院可将诉讼情况告知担保权人。若担保权人就此提出诉讼请求的,可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若担保权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应尽可能查明房屋上设定的权利,并在处理时予以考量。”故法院审理中应在查明房屋上设定权利情况的同时,可告知担保权人涉讼情况,由其自行作出决定。若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抵押借款合同应当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物权回转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用虚假买卖房产的办法来套取银行贷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具有很大的风险。  对出卖人的风险。由于房屋过户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旦买受人将房屋处分给了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转让或者抵押等,将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 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如遇拆迁等问题,由于房屋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参与拆迁事宜的协调和商讨,很可能 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或者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双方之间约定,拒绝返还房屋(正如本案的情形),房屋出卖人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徒增时间和物质成本。  对买受人的风险。由于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跟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人应为买受人,如该房屋在贷款还清之前被确认为无效的,买受人不仅要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还需承担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的义务,故对买受人来说,更加得不偿失。本文首发于LawBang网,原文地址:/index.php/newsstore-show-index-id-1433.shtml,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更多债权债务法律咨询,请拨打王晶梅律师电话:【免责声明】:“河北承德律师王晶梅”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王【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王晶梅律师,可代理各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辩护。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等业务。河北承德律师王晶梅(gh_ba1bed6c8e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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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还应办理什么手续?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还应办理什么手续?日来源:责任编辑:admin银行贷款审批后,并不能马上办理放贷业务,还需要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领储蓄卡、借款人开立贷款户。而后,银行的办理机构同意发放贷款,还需要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开户并且签订《借款合同》,领取偿还贷款本金使用的储蓄卡,并到营业柜台开立贷款户。借款人办理保证抵押、质押和保险等相关担保手续;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借款人按月还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网专家支招: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否会被批准,与开发商和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都是无关的,银行是否贷款给借款人,关键在于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所以,借款人一定要有良好的信用度。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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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武松曾向鲁智深借款5万元,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且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武松于日跟鲁智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武松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卖”给鲁智深,房屋成交价格为21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鲁智深未付任何房款,该房屋也由武松及家人实际占用并使用。鲁智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于2006年4月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后,获得15万元贷款。日,武松与鲁智深形成一份“”,约定武松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鲁智深,鲁智深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15万元贷款由武松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鲁智深作价处理;贷款还清后由鲁智深配合过户。2013年3月,武松还清了银行所有的贷款,便以双方当时承诺要求鲁智深归还房屋。但鲁智深拒绝归还房屋,认为房屋归其所有,武松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产作价款。武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鲁智深立即协助他办理系争房产的过户手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松与鲁智深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判决鲁智深应与武松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鲁智深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中院,该案经过中院二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鲁智深与武松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所有权人由鲁智深变更为武松。并由武松支付鲁智深借款5万元和房屋补偿款7万元。[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取得银行贷款假卖房屋的案件。房屋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归还已过户的房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就来分析一下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性质。一、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及《》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其生效也应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的武松与鲁智深均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合同满足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研究的关键问题。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与外在行为相一致,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希望达到内心期望的目标或结果。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而本案中,武松与鲁智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如下:&1、从武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进行分析。武松因为缺少资金做生意,但自己又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于是动了歪脑筋,希望能用自己的房屋作为筹码寻找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并没有真正出卖房屋换取资金的想法。而鲁智深符合贷款条件,且鲁智深与武松也有经济上的往来,武松希望通过鲁智深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在鲁智深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签订了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从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武松并没有要将自己的房屋卖与鲁智深的意思表示,真正的目的就是利用鲁智深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取的银行贷款。2、从双方签订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分析。日,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武松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鲁智深,鲁智深无需支付房款,而是由鲁智深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取得15万元贷款,贷款归武松使用并由武松归还,贷款还清后由鲁智深配合过户。该承诺书的约定非常明确,鲁智深不需要支付房款,但需要到期归还房屋。实际上,鲁智深在武松卖房及贷款过程中只起一个桥梁作用,更进一步表明武松不具有将房屋卖与鲁智深的意思表示。&3、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武松将房屋卖给鲁智深后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鲁智深实际上并未支付房屋价款。由于房屋属于大宗商品且价值较高,鲁智深与武松也无亲属或赠与关系,鲁智深取得武松房屋所有权但并无支付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人的常识判断,且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该房屋过户后,鲁智深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占用及处分,而是仍由武松及家人占用并使用,表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充分、合理履行。4、从鲁智深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态度进行分析。根据全案进行综合分析,鲁智深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初,对武松假卖房屋的动机及行为是知晓的,且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武松贷款提供了便利,也足以表明鲁智深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武松和鲁智深均系为取得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都不具有签订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物权回转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鲁智深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该返还给武松;由于鲁智深未向武松支付房款,故武松未从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取得财产。鲁智深辩称该房屋已经登记到他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效力的原则,他才是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武松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是该物权变动的基础为武松与鲁智深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自始无效,物权转移的基础已不存在,房屋登记应恢复到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武松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鲁智深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尽管该房屋已经过户给鲁智深,但武松仍有权要求鲁智深返还房屋,只是这种返还方式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简单交付,而是需要鲁智深配合武松将房屋进行过户,武松才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用虚假买卖房产的办法来套取银行贷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具有很大的风险。对出卖人的风险。由于房屋过户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旦买受人将房屋处分给了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进行了转让或者抵押等,将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如遇等问题,由于房屋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参与拆迁事宜的协调和商讨,很可能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或者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双方之间约定,拒绝返还房屋(正如本案的情形),房屋出卖人不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徒增时间和物质成本。对买受人的风险。由于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跟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人应为买受人,如该房屋在贷款还清之前被确认为无效的,买受人不仅要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还需承担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的义务,故对买受人来说,更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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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银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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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住房样本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币种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并经过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借款币种 人民币 ,金额为(大写) 壹拾贰万 元整。
  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 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39-32
  ,《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号 或房产证号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180个月,自 2010 年 月 日至2025 年 月 日。如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外币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执行,执行利率为 4.2075 &,利率浮动周期为 12 个月。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贷款人同意,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之前,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贷款。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了全部的义务;
  2、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经签妥有关贷款的全部文件,且所签之文件为贷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已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付清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已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签字和盖章;
  第六条 贷款拨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分 1 次以转账形式划入 (售房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贷款人将贷款以转账形式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同时亦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债务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180 期,还款日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计算公式见附件)归还贷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2)等额本金还款法;(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 账户,户名高燕飞,,账号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账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直至借款人项下的借款本息、费用全部清偿为止。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当前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借款人以长城信用卡归还贷款本息发生透支,应立即无条件归还透支本金,并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额还款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即不可撤销,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对提前还款金额部分按照原贷款利率计收一个月利息作为损失补偿金。
  第十四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的陈述及保证如下:
  (1)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期、按金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缴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2)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一切义务;
  (3)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4)当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发生,保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5)按照贷款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贷款人合法权益;
  (6)借款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借款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7)借款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借款人重复做出。
  2、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基于借款人确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保证人确切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下,作如下的陈述与保证: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提供贷款予借款人,但由于贷款人的合理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贷款人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将不退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款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六)在贷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七)在本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八)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担保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七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及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并且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并保证履行本合同抵押条款约定的一切义务与责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五)在抵押人有违约行为发生时或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有违反合同事件发生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出卖、出租或用任何方式处理,并有权签署及订立任何关于抵押物之文件或契约,或将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准时缴交税务、有关部门对抵押物所应收之任何税项、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证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八)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当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并可能对所设定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抵押权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条约定所处理之任何事务或签署之任何文件,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均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抵押人保证以合法拥有的房产(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及其房地产的价值全部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借款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贷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担保债务清偿之日。
  第二十一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管理,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发生损毁,不论原因为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抵押人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转让、出租、交换、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如因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处置抵押物并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指定之险种,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在保险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对因保险中断或撤销而致使抵押权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七条 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 方式: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证书交付贷款人之日。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视为主债务到期。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在贷款人的网点开立特户,该账户账号为: ,并自愿将此账户质押予贷款人。保证人向该账户中存入不低于借款人在甲方贷款金额 %的保证金,并依法转移质押物占有权,在借款人未偿清贷款人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销户。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特户、结算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利。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在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承担还款义务,贷款人求偿贷款有自主选择权,保证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优先抗辩权,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豁免权为理由对贷款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变更,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变更后的机构应在上述书面通知内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及借款人有义务为贷款人落实可接受的新的保证人,上述新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方变更前15天内,向贷款人出具确认承担保证方在本合同中所有义务的法律文件。如不能确认新的保证人,则视为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商定,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不经借款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应无条件的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保证人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金、违约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贷款人将协助抵押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第四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本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辖内各机构;
  2、合同各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3、保证人(抵押人)必须主动协助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及处理借款人违约事件;
  4、当贷款人因借款人连续 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权时,保证人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含罚息)及贷款人行使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的价格回购借款人房屋,偿还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
  保证人(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点: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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