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抢夺3978元初犯认罪态度好刑事案件被害人谅解书,手机退还能判多久

3人犯案,只抓住从犯1号,或许在认罪态度方面有些避重就轻,比如原告口供讲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3人犯案,只抓住从犯1号,或许在认罪态度方面有些避重就轻,比如原告口供讲,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原告进行恐吓,或被告1号没有承认对其进行恐吓,警方反映,1号认罪态度差,取保没希望,且主犯又跑路,请问何时开庭1号,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如果1号承认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原告进行恐吓,认罪态度良好,那结局会更糟吗?
公司团伙犯案,朋友收脏13000元,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很配合,请问能判几年,能不能取保候审
共同贪污180万有自首立功主动退赃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怎么量刑
盗了一万五,如果把钱退还给别人,并且认罪态度好,也是第一次犯案。还能坐牢吗?
抢夺罪价值3978元初犯认罪态度好能判多久
我14岁因到粮站偷了粮站公章,因此被派出所抓住,有录口供和录指纹,并且罚款350元。现在我27了,因新找了份工作,公司要求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请问我这样有案底的人可以开到证明吗?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在徐州嫖娼被抓住,录把口供,放出来了,没有罪钱是不是同知家人去交钱,
昨天我在书院街被打,派出所来了,录了口供不管,态度不好,对方两男一女,宵夜老板还装没看见,本人现在在不能动,请求你们联系警察尽快找到人
昨天我在书院街被打,派出所来了,录了口供不管,态度不好,
曾被判过1年半缓刑,当时是从犯。缓刑期结束后再犯被抓,犯案时间在缓刑考察期,属于侵权案,公诉,但已经和对方公司说好,可以出具对方公司的谅解书,主动坦白,上缴钱比较多,有么有可能判缓或免于处罚
你好我想质询一下离婚,我想离婚但财产方面有些争议,想协议离婚,他也同意,名下有两处房屋但都是他的名,我同意不要房子只要钱,他同意给单推脱现在没有,打欠条,但我不知道这样如到期不给怎么办,有没有法律做用。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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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朋友在浙江省嘉兴市,抢夺一部手机价值3987元,初犯,认罪态度好,手机退还,被害人谅解,现在到了
你的朋友在浙江省嘉兴市,抢夺一部手机价值3987元,初犯,认罪态度好,手机退还,被害人谅解,现在到了检查院了,我朋友是河北的,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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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价值3978元初犯认罪态度好能判多久
本人盗窃朋友助力车价值2700,属于临时起意,也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也争取朋友的原谅,现在已经收到起诉,请问开庭法院会怎么判
收脏罪怎么判 认罪态度良好又是初犯 会判多久
盗窃物品价值1.7万元物品,会判多久?认罪态度好的,也如实交代了,赃款我愿意赔,
我朋友偷东西自己用了,价值6000元,是初犯,大概会判多久
打砸的酒吧价值30万,自首的初犯,不是主某会判多久啊?
我老公容留他人吸毒有两三次被抓,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过心,现在被关押看守所一个半月了,还未判决,还会被送入强制戒毒所吗
黄律师您好.首先我是触犯.请问下我盗窃了一部手机价值7300元,我自首了,可以缓刑不,认罪态度较好.现在我是取保候审阶段.麻烦你给我解答下
请问一下律师,我老婆因写码单被刑拘,认罪态度好,要判多久,她
我朋友盗窃罪,涉案金额一万左右,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他这种情况有可能判缓刑吗?
(新刑法)法律鉴定入室盗窃评估价值3250元的电视机和监控头,会判多久,能缓刑吗?初犯!脏物以追回嘉兴刑事辩护律师陈英||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何时退赃或退赔?
作者:嘉兴律师陈英 微信公众号
【嘉兴刑事辩护律师陈英,为您提供刑事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一、何谓“退赃、退赔”?“退赃、退赔”即属于法学理论概念,在法律实务的涉财物犯罪中常被引用,并在《刑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三十九、二百二十五、四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四、四百八十八条均有关于“退赃、退赔”的明确规定。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二、何谓“赃”?本文中“赃”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的公共财产或他人的合法财物或利益,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处于占有状态的物。退赃的核心是有“赃”存在且可退。退赔的核心是“赃”已灭失或客观原因不可退,导致无法返还时针对该“赃”的赔偿。“赃”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实践中,常把“赃”和“非法所得”进行混淆,甚至认为是同一概念,特别提示,“赃”和“非法所得”内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赃”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当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赃”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如使用赃款、赃物而获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经营利润等,以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获取的所得利益等。三、“退赃、退赔”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第四百五十一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类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第9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四、如何认定“退赃、退赔”和适用量刑?既然“退赃、退赔”对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和最终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认定此种情形的成立,及与相关情节在量刑上的区分适用。犯罪是对法益侵犯的一种行为,而“退赃、退赔”亦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但基于此种行为的主观认识必须是被追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人或可以代理,但不得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与被追诉人意志相违背的“退赃、退赔”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因此“退赃、退赔”应当限制在被追诉人主动清退或委托他人代为退两种情形内,即必须与罪犯的主观意志相结合,又须有相应的退赃事实。这样的退赃才具有刑事法律上的意义,才有量刑上予以从宽的理由。退赃对量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退赃、退赔以减少犯罪造成的财物损失而减轻社会危害性;二是退赃、退赔能反映罪犯的悔罪态度;三是退赃退赔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四是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都可用退赃来减轻或弥补;五是要注意将退赃与其他量刑情节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五、退赃、退赔在不同阶段对被追诉人的影响有无不同?关于退赃、退赔的时机与退赃的多少、主动还是被动等一直以来是被追诉人及其家属,包括很多辩护人所困惑的问题,到底如何操作对当事人利益更能最大化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由于是否退赃、退赃多少及何时退赃,涉及到被害人利益的修补和情感的抚慰,而且还直接影响对罪犯悔罪程度的评价及量刑适用,所以必须以退赃阶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甚至考虑办案人员性格和其他多方面因素的限定。对于犯罪事实发现以前的退赃、退赔导致当事人“刑事和解”的,不在本文所讨论之内,此处仅讨论法律框架下诉讼阶段的各种情形:(一)侦查阶段的退赃退赔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该案件事实轻微,且有一些刑法上的从轻量刑情况,可通过积极主动的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及时谅解,从而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最佳效果。如撤销案件有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将此作为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实现取保候审的效果,推动并成为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实现非羁押状态的考量因素。(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当被追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有罪形态基本形成,此时退赃、退赔在可以获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的确认,但最终量刑的幅度还是要经人民法院审判庭来确认的。故打出此招如不能换得变更强制措施,或结合其它证据免于起诉等情形的,效果将丧失很多。(三)审判阶段的退赃首先,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通常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获得法庭的直接认可,并在量刑中直接使用,。特别是涉及到上交国库的退赃,对审判机关会更有冲击力。其次,经过长期的诉讼期间的经过,各方都已很疲劳,特别是受害人最初的“以暴制暴、同态复仇”心态逐步谈化,并趋于理性,同时各方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责任的承担都基本心中有数。因此,这时双方当事人更能趋于理性的谈判,更有利于化解民事赔偿上的矛盾与认识,甚至有些不可谅解的矛盾,此时都有达成民事和解的空间。综上所述,我们在决定何时及如何退赃、退赔时,务必考虑更全面和周全一点,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情况、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情况、当地各种土政策等等,时时刻刻以现有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尺来综合衡量,最终实现被追诉人最大法律利益。来源:网络更多刑事辩护法律咨询,请拨打陈英律师电话:【版权声明】: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免责声明】:“嘉兴律师陈英”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姜【智飞微信通-专注律师微网站建设与营销】陈英律师,中共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嘉兴市秀洲区青年律师论坛秘书长,嘉兴市秀洲区调解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被聘为嘉兴市秀洲区“青蓝工程”师徒结对活动指导律师,被聘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大代表联络站法律顾问。先后担任20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咨询热线: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西路1238号置地广场东边商务楼9楼903室--------------------------------------------------------------------------------------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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