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移兵役登记一定要去吗经过用地股吗?

股权转让中涉及的土地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公司为取得一外商以私人名义拍下的一块土地,以外商的名义成立一外资公司,并将该土地直接登记为该公司,然后办理股权转让,整个转让过程无溢余金额,因为除外商注册公司时支付20万和拍土地时支付70万订金外,土地的地款和税费直接委托我公司支付,订金我公司直接归还给外商,注册资金通过银行兑汇支付给外商.但税务部门说该股权转让土地需重新评估,用评估价格减去实际取得价格的20%缴纳所得税,是应该这样吗?
我刚来到这个公司,名称上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由3个子公司建立而成的,是因为我有留学生背景,而这个公司目前正在研发一个类似于GPS的科技产品,今天主管和我说,公司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无偿资助,但是这个项目需要留学生背景的人负责,就让我当负责人,然后要15%股份名义上转让给我,等项目晚上再转回去,如果这是骗局,我会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公司负责,我是不是该承担相应的债务,然后公司的行为是诈骗,我会不会担任相应责任,我是不是应该赶紧离开这个公司 如果这个项目是...
原土地证为94年填发的,先需继承该土地证,是否需要重新测绘土地用地面积?因09年办过一本,无需重新测绘,此次是否新出台的政策?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测绘费用有没标准?望能了解!谢谢!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之初是由2中方股东(国有)和1香港公司合资,之后由于1中方股东提出股权转让,经过董事会决议,由外方购买其股权,得到外经委批复和工商登记备案,经过3年的资金到位,由审计所出具验资报告。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公司还要再进行资产评估吗?依据是哪个文件?谢谢!
我要买辆已挂靠公司的二手公交车,是否需要重新付挂靠费,如果公司要求我接手后需要付一万多元的挂靠费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下个月要股权转让了,我们是不是意味着和以前的公司合同终止了呢,如果是能得到补偿吗?还有如果新来的公司把住房公积金下调为按8%缴纳(原先公司是按15%缴纳)是不是违法啊?如果我不和新来的公司签订合同能得到补偿吗?
我把这份信息全面的复制过来了,请您仔细看看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受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和成中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国际”)(合称转让方)的委托,对其拥有的湖南华天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铝业”)60.87%股权发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湖南省产权交
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
内地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没有我的授权与签名,股权办理的过户是否应该无效呢?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股权转让,没有本人的授权也不是本人的签字,别人拿本人身份证办理的股权过户,是否可以裁定无效? 我应该怎样做去否认这个股东身份呢?
你好:我一有个问题一直以来困惑不解,是这样的,我们是一个国有企业转制后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微利企业,去年年底我厂三领导私自与股东以外人先签定收股控股协议之后,又派其中一个领导开始与我们各个股东签定收股协议,有这种欺骗行为,那我们与其中一领导的合同是否有效。国土资源局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下达后,可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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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等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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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不等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人认为,在股东之间发生股权转让时,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也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缴纳有关土地税费,否则,即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在于,股权转让是虚拟资本的转让,受《公司法》调整,不能认定为任何特定实体资产的转让,股东取得股权,意味着取得了对公司一定程度的财产支配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而不是某个特定财产的拥有权,只有在公司财产分割时才能确认具体财产的权益。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如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理解为特定财产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实体资产的转让,也是特定资产的转让。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调整。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再移转给他人的行为。显然,这是一种特定实体资产支配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有本质的不同。尽管股权转让中涵盖了包括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内的支配权的转移,但不能说股权转让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特质的不同,使二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差异。&&&一是构成要件不同(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条件均不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公司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股东),因此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是在原来合法使用基础上的再次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存在于两个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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