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令企业董事长是美籍华人回国定居,现找不到,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限高?

限高令的实施范畴_百度知道
限高令的实施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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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一、对自然人的限制。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4、不得出国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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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加强规范执法,使“限高令”不再尴尬 - 哈尔滨市哈尔滨阿城区法院网
            
加强规范执法,使“限高令”不再尴尬 其实,限制高消费令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0年前,就已经有部分法院提出过这一做法。然而,这一做法却迟迟没有打开局面,甚至有的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一年也接不到一个举报电话,发现不了一宗违禁行为。甚至有人提出,“不坐飞机、不以自己的名义消费,不就行了吗?”限制高消费令可以说是名存实亡。&&&&十多年过去,随着飞机、高铁、高消费场所的普及,加上信息网络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特别是全国法院系统对执行联动机制经验的推行,限制高消费令又重新进入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视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施行,也将限制高消费令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面。&&&&限制高消费的实质就是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后,仍然拒绝履行,其各项消费行为明显与其申报的财产情况不符,因而对其涉案状况,名称、住址等一定范围内公示、利用司法机关、其它单位、个人,对其高消费行为的监察举报,督促其履行的一项执行措施。限高令“重出江湖”,应将其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能。&&&&目前“限高令”还没有发挥其应有效能。&&&&一、联动机制运作平台尚未普及,利用互联网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还只是个别法院最初级的简单操作,要想在第一时间掌握被执行人通讯、住宿、出行、消费等信息还有一定差距。&&&&二、地方保护主义使“限高令”受限、行政干预使“限高令”。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直接或间接行政干预的盛行,限高令的有效执行也变得步履维艰。执行的兑现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在利益调整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执行有其客观必然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只要有区域经济,就会有地方保护主义。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三、监管高消费能力不足。法院系统的执行人员在查证和掌握被执行人高消费时思路不够清晰,方法又太直接和简单,过分注重对被执行人本身的掌控以及追踪,反而忽略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情况、消费动向,或者忽视了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与第三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企图恶意转移对财产来继续其违法高消费的行为。&&&&限制高消费令的施行在我国目前遇到了多方面的阻力,我国法学界有关于限高令的研究也较为滞后。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债权人以及相关的高消费场所都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何科学合理的推进限高令的有效执行,破解执行难,如何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过程中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操作标准和认定能力缺乏。虽然《规定》中采取了列举法对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解释的步伐还是赶不上新的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的步伐。 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顾财政收入实际,胡乱上马大量工程而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欠账政府依然大量的公款高消费。而由于财政和权力的掣肘,人民法院实际上往往也是对他们无可奈何的。这种情况下就丧失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在我国立法上行政机关法人与公民平等,是不能也不应享有特权的。&&&&可见,从现实来看,对此种特殊执行人进行“限高”往往收不到效果。但政府是民众的表率,示范作用相当明显,政府都不守合同信用,怎能普通民众认同限制高消费令呢?增加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限高消费制度的条款,已经迫在眉睫了。  根据限高消费令规定中列举的条款,其范围覆盖了被执行人交通、娱乐性消费,不动产、租赁、旅游、教育、保险等各种生活领域,申请执行人自己根本无法覆盖全部的范围。因为绝大部分被执行人进行违法高消费都只是选择性消费,往往带有一定隐蔽性。申请人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其实是很难的。其私力救济往往在各个消费机构面前碰壁,导致其主张很难实现,本应得到伸张的权利确无法得到实质上的执行,造成法条与实务的分离。 && 二、社会高消费场所配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限高令即使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其效力也无法有效覆盖全国地区的受众,大部分地区的高消费场所由于其经营条件和经营性质所限,主动信息获取能力不会很强。他们很可能无法知悉某处法院对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法人代表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令。即使被执行人就在该场所进行了消费行为,他们也无法知晓,当然就无法阻止该项行为的发生了。  另外这些高消费场所在配合法院执行限高令的过程中,其自身的利益也会不可避免的造成损失,因为被执行人虽然依法被限制了高消费,但如果有关场所拒绝了其消费行为,难免会减少收入,妨害其正常营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新型执行措施,目的就是通过限制恶意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敦促其尽快的履行还款的义务。它在各地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被越来越多的适用,作用日益增大,但是其实际运作过程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它给我国司法实务带来的变革和发展,洞察限高令的操作细节和法律特征,把握它的内在立法精神,加强针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的分析,努力促使其更加规范地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应建立个人、企业、司法机关联合信用体系,强化银行信息披露义务,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发展完善限高令,增加加专门针对特殊主体的立法,然后将它规定融入完整的执行法律体系,适用执行的管辖办法解决管辖问题,同时更有效规制以政府为代表的特殊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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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发布时间:
丰台法院首发“限高令”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集中向1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出台后,北京市法院执行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
上,丰台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秦建平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刘铁山法官向北京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送达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当天上午,丰台法院共向17个符合“限高”条件的被执行人送达了“限高令”,其中6家为单位,执行标的最多的高达
447万元,最少的一起离婚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也有6万元,今天被“限高”的总执行标的高达1622万余元。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乘坐飞机,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法律、甚
至刑事责任。发出“限高令”的当天,就有当事人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最多的一笔当场还了8万元合同款。
&&&&丰台法院此次集中送达“限高
令”,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同时,也拉开了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序幕,旨在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改
善执行环境,是针对“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而推出的一项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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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高令了,还能做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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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高令了,还能做飞机出国吗?替朋友的公司做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民事债务纠纷,被法院限高令了(限制以公司财产进行高消费),但之前已经定好了新马泰旅游(个人出钱定的),现在能做飞机出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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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高令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组成,股东A是法定代表人,股东B是公司财务管理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公司现在对外欠债33万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限高令,可是股东A在股东协议中已经签署了且法院也判定了股东A退出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是股东B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以及公司所有库存和财产。且股东B不配合股东A办理退出法定代表人手续,那么股东A是否还会被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行限高令,现在股东B掌控着公司所有经营管理和财产并让客户将款项私下打入其私人账户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公司2年来没有进出账,是否可以追加股东B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实行限高令?
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股东B实际掌控公司,也该是被限制对象。。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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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股东B实际掌控公司,也该是被限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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