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中行政监管措施机关的监管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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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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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上一篇:其它类似问题相关文章相关帖子--房屋拆迁对我们的生活有那些影响 有哪些利弊 你对国家房屋拆迁工作有哪些看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审查核发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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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权
――潘蓉“强拆”事件视频观后感
2008年,潘蓉“强拆”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关注,舆论几乎一片哗然,对被拆者给予同情,对强拆方给予谴责和质疑。潘蓉也因此获得了“手持燃烧瓶的勇敢女人”的称号。在随后的媒体报道中,经过记者的深度挖掘,又出现潘蓉所属的房产为违法建筑,不受《物权法》保护以及潘蓉刻意隐瞒补偿款数额,误导公众的说法。事实的真相已无从探究,但这起事件引发的思考却值得深思。
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下,公众很容易将潘蓉“强拆”事件延伸到行政法与物权法的对决。原因很简单:强拆方带来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公司如已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拆;被拆者举着《物权法》,认为拆迁方侵犯了他们的物权,高呼:“我要保护我的财产”。
在这场较量中,原本高于行政法规的国家法律却败下阵来,房屋被拆,“女主角”的丈夫也因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被判妨碍公务罪获刑8个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助推了行政法规,使其“战胜”国家法律的呢?笔者认为目前的法治社会不法治和国家公务人员对行政权的滥用是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推手。
从行政权与物权各自的法律含义及特点看,两者紧密相联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交叉、冲突和融合。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包含规范制定权、证明确认权、对权力的赋予及剥夺权、对义务的科以以及免除权、对争议的调处权等内容。具有以下五种特点,即:1、执行性。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2、法律性。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
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强制性。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4、优益性。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职务上的行政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5、不可处分性。具体体现为:行政职权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放弃行使。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007年我国《物权法》出台。《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然而物权法中频繁出现涉及行政权或行政机关的条文,昭示着行政权或行政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渗透进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全过程。著名行政法
学家应松年在《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一文中,采用对物权法的条文展开分析的方法,逐条逐项勾勒物权法中出现的行政权的类型和形式,深入归纳总结了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并着重探讨了其中几种关系。文章重点讨论物权的公法保护,认为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当物权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其物权或者行政机关发现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行政机关应该启动行政程序,切实有效的保护物权人的权利;通过登记来确认物权实际上是对物权的事先保护;私人侵犯物权可能引发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制裁;物权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赔偿损失。由此可见,物权与行政权紧密相联系,在多个方面存在交叉、冲突和融合,只有正确理解行政权和物权的关系,明确政府在保护和处理财产权中的角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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