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房产儿子的房产儿媳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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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算不算赠与? 日 09:48:23 住在杭州网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万一小两口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上周五我们曾报道过一个案子,一对宁波小夫妻结婚时,女方父母拿出150万元为小两口买房,让小两口写下借据,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女方父母拿出借据将小两口告上法庭。
  最近,杭州一位母亲也遇上类似的事,把儿子和前任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万元买房首付款。而萧山一位母亲想帮儿子还房贷,却担心儿子儿媳万一离婚,这钱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
  案例一
  婚后母亲拿30万元付首付离婚后母亲想要回这笔钱
  杭州人林先生和李女士,40多岁,在1997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哪儿成了大问题,两人想要自己过小日子都不愿与各自父母同住,两人看中一套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好歹也是自己的家,为了付首付,林先生向母亲拿了30万元。
  买了房,夫妻俩过起了小日子,可这之后面对柴米油盐和房贷压力,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差,去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了婚。
  离婚后两人将房子卖了,各拿一半钱分道扬镳。可事情还没完,离婚后不久,李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来告她的是林先生的母亲,也就是前任婆婆,而前夫也和她一同成被告。
  李女士找到林先生后才知道,原来当初两人买房的30万首付是林先生向母亲借的,林先生还出具了借款协议。
  &当初我对此事毫不知情。&李小姐认为,借款协议是林先生单方出具的,所以前任婆婆出的这30万元应该属于赠与,自己当然也没有还款的义务。
  林先生母亲坚持,30万元是作为借款给小两口的,房产证上也是林先生与李女士两人的名字,所以这笔借款是两人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义务偿还。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
  母亲想帮儿子还清房贷担心小两口离婚分财产
  萧山的许阿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许阿姨说,儿子与儿媳结婚前,买了萧山一套130平米的房子,当时的首付和之后的贷款都是她和儿子在承担。2012年,儿子结婚,儿媳婚后也有帮忙还一些贷款。
  可随着孙子的出生,儿子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儿子还几次提出离婚,都被许阿姨劝了回去,吵吵闹闹,小两口的婚姻总算维持了下来。
  看着儿子还贷,许阿姨很心疼,打算一次性拿出30万元帮儿子还贷款,可许阿姨有所顾虑,儿媳一直吵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万一儿子儿媳日后离婚了,那这30万元是不是会被儿媳拿去一半?许阿姨也想过让儿子写张借条,可又怕伤了儿子的自尊心。
  ●律师说法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 孙嘉伟律师
  父母出资买房保权益可让小两口写下借据
  对于这两起案例,孙律师作了分析。
  孙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之间不能存在借贷关系,故子女向父母借款是法律允许的。
  现儿子向母亲出具了借款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母亲与儿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借款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认定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是合法有效的。儿子向母亲借的该笔款项也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以即便李女士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一事,这30万元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责任承担。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若李女士真的完全不知晓借款一事,林先生母亲出的这30万元就可能被视作赠与,而非借款。但是具体结果如何还是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孙律师介绍,就现实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以赠与为惯例,借贷为个例的,若父母想要明确表明是借款给双方买房而非赠与的,在借条中就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事实最为稳妥,这样双方就不存在婚姻法中所说的赠与,可以明确为借贷关系。
  对于许阿姨的困惑,孙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说,许阿姨最好让儿子与儿媳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使以后儿子与儿媳离婚,许阿姨也能凭借条要求二人归还借款,这样既能帮助自己也保障儿子的权益。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一方作为买房出资人,都会担心万一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
  孙律师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就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婚姻法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在实际生活中,要分&首付&和&全额付清&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或婚后帮忙还贷。
  孙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出资,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关键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明确&,孙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全额付清房款。
  孙律师认为,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描述的情况,父母全额付清房款,且房产证上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那么即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小夫妻双方还是子女一方,这都自动视作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视作该房产为子女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那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结婚前开始还贷的房子
  离婚后如何分配?
  许阿姨儿子婚前已经开始还贷,儿媳仅在婚后参与还贷,若日后离婚怎么分?
  孙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说,许阿姨的儿子可以主张房屋首付款为其支付,后母亲又借款给夫妻二人归还房贷,基于以上两点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对于该房屋分割时,多分给男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方主张首付款为其支付的事实较难举证,能否多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该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是在审查这一方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因此这一方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就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来源: 作者: 编辑:郑剑桥最后编辑:郑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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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案情简介  伍先生与娄女士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伍先生父母出资140万元为其购房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2013年9月,伍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娄女士离婚,并要求房屋判归原告伍先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0万元由其自行偿还,理由是双方于2013年4月购房时,因双方均无经济能力,为支付购房款先后向伍先生父母借款140万元。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140万元是原告向其父母的借款,并非父母赠与,且提供了只有伍先生一人签字的借据证实。  被告观点:从其出资形式来看,原告父母当时是明确赠送给被告与原告夫妻双方的,所以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原告父母对此也非常清楚。  律师观点:  马成律师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在支付购房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父母在出资当时并没有以签订赠与合同等形式来明确表示单独赠与其儿子,因而,原告父母为被告与原告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依法规定,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依法平分。  其次,原、被告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购买诉争房屋,该房是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另在购买房屋时,是以被告与原告二人的名字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产最终会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综上已足以认定原告父母的出资是对原告与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原告父母是在其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后,为了与原告串通,而由原告提供假借条,企图将赠与予以否定。该借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原告父母的证言也不足为信。实际上,如果真如原告父母所言,他们自始至终都要求儿子两口子写借条,儿媳妇不愿意在借条上签名,那么明知他们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出资,也完全可以在出资时到公证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借款公证,但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为什么?只能说明当时的出资就是赠与,而不可能是借款。  由此可见,原告诉称借款140万元不符合事实,原告将其父母的赠与说成借款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60万。  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似一件普通的离婚诉讼案件,但对于其中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对一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是非常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认定,属于借款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界定是个人赠与还是双方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结婚时间及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区分标准,具体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问题是,如何认定父母的借款和父母的“明确表示”?实践中,父母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本案中,伍先生和娄小姐购房时由原告父母出资是明确的,有原告父母的银行划款凭证,被告对此也不否认。现原告声称该出资是借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有原告父母出庭证明;但我们知道,由于借条是原告出具的,其日期原告完全可以倒签,而原告现提出离婚,原告父母出庭作证袒护原告也不无可能。那么,如何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和明确表示?  马成律师团分析认为,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而父母对一方或双方赠与的明确表示,也应该是在赠与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判断父母真实意思的证据,因为日后一旦子女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因而,不能证明是借贷的,应推定为赠与;不能证明父母赠与当时有明确表示的,应当根据赠与时间即婚前或婚后分别推定为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有什么婚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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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单位房,婚前承租,婚后27个月房改,自己父母全额出资,登记我个人名下。结合对应的房改政策,购买该房改房的所有环节,申购,审批,优惠计价因素,都与对方无关,也没有对方的因素构成。并且,本人参加房改,并不妨碍或者灭失对方参加房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就此案,这两条法律,该是适用哪一条?真是不懂!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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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法律服务团”第114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落幕,两位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房产赠已婚儿子 怎样才能只归儿子所有
咨询原声:我们想把名下的房产送给大儿子,但大儿子正在和儿媳妇闹离婚,我把房子送给他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我该如何办理,房子才能算儿子的个人财产?
■霍继强律师
■王晓超律师
河青专家热线直通车
问政策求支招
请拨打河青专家热线
河青&百人法律服务团&值班记者李媛:
昨日上午,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114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
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与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王晓超律师接听了近20位读者的咨询电话。
■咨询市民:张先生
■咨询原声:我们想把名下的房产送给大儿子,但大儿子正在和儿媳妇闹离婚,我把房子送给他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我该如何办理,房子才能算儿子的个人财产?
事件 父母想赠房担心儿媳分一半儿
张先生有两个儿子,小儿子已于几年前出国,平时都是大儿子照顾他和老伴的起居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大,张先生和老伴的身体越来越差。考虑到大儿子经济状况不好,平时对父母也很孝顺,张先生和老伴商量后,决定将名下的两套房子赠与大儿子。
但是,就在张先生着手让朋友帮着打听如何办理赠与时,大儿子却和儿媳妇闹起了离婚。&要是房子送给他了,离婚时儿媳妇岂不是要分走一半儿?&突然的变故,让张先生有点不知所措。他不知道自己的赠与协议应该如何写,才能将房子只留给大儿子。
解答 明确赠与一方则属于个人财产
听完张先生的叙述,王晓超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类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所以,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即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人所有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担心儿媳妇跟大儿子离婚后可能分走一半房产,张先生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只是对大儿子个人的赠与。同时,张先生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一份关于赠与合同的公证。
提醒 老人赠房需谨慎可用遗嘱代替
王晓超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生前就将全部财产赠与了子女,而子女在得到财产后却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导致&人财两空&。
所以,老人们大可不必将财产早早地赠给子女,而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有多个子女,也可视子女孝心在遗嘱中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如果想提升遗嘱效力,减少财产分配的纠纷,还可将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老人生前赠与财产,可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老人可以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值班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
律师支招&房产分割&
本期咨询活动中,婚姻家庭中的房子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霍继强律师介绍,很多离婚案例中,最大的纷争焦点就是房产分割。
在房产分割过程中,一些特殊原因引起的纠纷,难免让人头大。对于这些问题,霍继强律师也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释疑。
婚后出资买父母单位&房改房&产权归父母
■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释疑:&房改房&是一种历史产物,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如果在婚后购买父母单位的&房改房&,离婚时也不能对房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赠与房产未过户之前可撤销
■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释疑:现实生活中,经常有男方为让对方高兴,将自己名下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女友或妻子。一些谨慎的女方还要求与男方签订赠与合同。
但即便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只要房产没有完成过户或没进行赠与公证,男方也有权在同居时或婚后反悔,女方即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过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不可分割
■法条:《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律师释疑:父母出资购买而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在当前很普遍。购买房产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子女购买而不需子女单独授权。但是,一旦所购房产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后,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即所有权人。这也意味着,房子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可进行分割。
■文/&河青帮办&记者李媛
■摄/&河青帮办&记者王勇博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郭彦卫律师: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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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儿媳有份吗子
wl3649mziu
婚后老人的房子拆迁,分给我们1套房子由于房权证还没下来老人手写了一份赠予书表明赠予给他儿子(赠予书没我的名字也没指名是赠予我们夫妻2人的),但是房子是我跟我老公出资装修的,老人一分钱没出,结婚4年了,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房子有我的份吗?
江西 南昌 新建县发表时间: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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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赠与书只写了赠与他儿子,房产又登记在儿子一方名下,你是没有份的
回复时间: 10:07
老人这样做的心情我理解!但是为了这个家我也操碎了心!我只想保护我的一点权益!请问如果我老公手写一份证明!表明不管婚姻延续期间还是离婚!房子都属于夫妻财产!这样有效吗?
wl3649mziu江西 南昌
不用手写什么协议,你们两个去房管局,让他在登记簿上加你一个名字是最好的
聂骁律师江西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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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共 7 条
这个你是没有的
回复时间: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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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然有份,房子还有增值部分的。
回复时间: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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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回复时间: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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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你没有分的......
回复时间: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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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066****
若房产登记在了男方名下的,你将没份。
回复时间: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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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007****
就装修部分可以要求作价补偿的。
回复时间: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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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353****
这房子是赠予你丈夫个人的
回复时间: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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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儿子 儿媳是否有份?
  在线律师:殷柱海(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李先生: 2008年3月,我将自己名下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过户给已婚的儿子,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儿子一人名字。2010年9月,儿媳要跟儿子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个房子,请问她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
  殷律师:该房属你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如下:(1)你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视为共同财产;(2)你这个行为是赠与,你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只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儿媳没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因此你儿媳妇的要求是符合法律的。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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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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