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登记 社保缴存单位名称称处应该填2级单位而我填的三级单位 会有影响吗? 我

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障-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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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发布于: 17:29:12
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名称:泰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
地址:泰兴市大庆西路39号
服务范围:主要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以及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药费统筹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社会保险稽核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信息中心。
(一)办公室:
1、负责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工作,承办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安排。
2、负责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创建&工作。
3、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印章使用、文印、接待联络和秘书事务工作。
4、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转办、督办工作。
5、负责按规定做好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维护、保管工作。
6、组织制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工作人员的工资、考核、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信息宣传工作和党、工、青、妇日常工作。
9、负责行政后勤、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
10、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
11、负责所属门面房管理工作。
12、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1、负责组织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确认、录入工作。
2、负责向地税部门下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月度征缴计划。
3、负责按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情况,按规定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分账处理。
4、负责企业社会保险费漏缴补缴、欠缴补缴、退休人员一次性医保费用缴纳和自由职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实时点击到账处理。
5、负责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基金财务记账的衔接工
6、负责社会保险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和配合相关业务经办中心做好业务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及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1、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2、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各项经费的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及上报工作,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核算分析和基金存储、增值以及与财政、银行、信用联社的对账工作
4、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5、负责各项经费的审核、拨款和报销等日常财务工作。
6、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到账额的财务记帐、核算、统计工作。
7、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转移的划拨、结算工作。
8、负责固定资产的核销工作。
9、配合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对账工作。
10、负责会计档案、财务专用发票的管理、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四)社会保险稽核中心
1、负责编制年度社会保险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进行稽查。
3、负责各类有关社会保险举报的稽查、处理。
4、负责对业务经办中心办理的自由职业人员档案托管费、社会保险费补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遗属定补、医疗保险待遇、慢性病种费用报销等进行稽核。
5、负责对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拨付情况进行稽核。
6、协助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清欠工作。
7、协助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做好遗属定补对象的调查确认工作。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五)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负责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录入、发证、变更、注销和年检工作。
2、负责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转移、接续。
3、负责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企业养老保险手册》的登记发放工作。
4、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清单(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审核、管理和发放工作。
5、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和按规定调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6、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并做好与发放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企业参保人员丧葬、抚恤费的审定以及遗属定补对象的调查确认工作。
8、协助局养老保险科做好企业职工拟办退休人员预审、提前退休人员的调查以及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审核工作。
9、负责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开户登记和结算工作。
10、负责将符合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工作。
11、负责企业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清欠工作。
12、负责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和核心数据的填报工作。
13、配合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做好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14、负责企业养老保险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录入、发证、变更、注销和年检工作。
2、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推进工作。
3、负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征收、清欠工作以及缴费工资基数的审核、确认。
4、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转移工作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手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的登记、发放工作。
5、负责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做好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对账工作。
6、负责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7、负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8、负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1、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开户登记、录入、变更、注销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置换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与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的对账工作。
3、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高龄补贴人员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确认工作,并负责按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4、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二、三年龄段人员就业生活补助费的审核、发放工作。
5、负责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工作,并做好与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业务衔接工作。
6、负责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的培训、检查、考核工作。
7、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证、册、表的登记发放工作。
8、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出示、审核和发放工作。
9、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10、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八)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1、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签订。
2、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和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3、负责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药)服务行为以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特殊门诊医疗等申请手续的审核、审批。
5、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和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妇科检查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慢性病种的鉴定、确认工作。
7、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给付对象的确认和给付标准的审核、确定。
8、负责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管理和医药费审核、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9、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离休干部医疗病历》、《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病历》的登记、发放工作。
10、负责业务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和业务报表的编制工作。
11、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九)社会保险信息中心:
1、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生成的计算机技术支持以及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软盘制作。
2、负责依据业务经办中心职能和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权限。
3、负责自动化办公设备和网络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应用软件需求调整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督办工作。
5、负责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数据的归集、处理、维护。
6、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对账清单的打印。
7、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制作、发放以及变更、注销和查询等工作。
8、负责与劳动、财政、地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银行计算机网络畅通。
9、负责工作人员以及医保定点机构计算机操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10、负责计算机系统数据安全监测和备份。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专业文稿起草、档案规范整理工作。
经办须知:
单位参保登记办理须知
一、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核参保条件
二、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填写表格:《泰兴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泰兴市用工信息和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以上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市就业处劳动用工备案章。
四、单位在开户登记后,次月10日左右到地税部门签订缴费协议。
五、凭以上手续到社保处6号窗口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理须知
一、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审核确认参保资格
二、携带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2寸照片一张
三、填写表格:《泰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书》
四、首次参保时,必须由本人到社保处5号窗口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泰州市外转出)
一、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人社部发[号及苏人社发〔号文件精神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确认。
二、符合转出的人员,请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或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三、我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转出必须在参保单位减少且无欠费的情况下方可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非本人代办需出示代办人员身份证。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随单位参保但为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不含泰州市内人员)&。
五、社保处二楼8号窗口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泰州市外转入)
一、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人社部发[号及苏人社发〔号文件精神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确认。
二、符合转入的人员申请转移接续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并填写《泰兴市异地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申请表》: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
3、个人档案(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有)。
三、注意事项: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时请主动到原就业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同时认真核对《参保缴费凭证》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参保起止年月;并妥善保管。
四、社保处二楼8号窗口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泰州市内转移)
因泰州市社保系统已联网,为方便市内参保人员转移,提高办结时效;市内转移人员跨市转移须直接到转入地或就业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接受函》,凭《接受函》直接到转出地或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出具《转移信息表》);后凭《转移信息表》、个人档案、参保单位续保手续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接续手续。
凭以上手续至社保处8号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申报须知
一、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审核确认资格
二、携带资料
1、火化证或火化发票原件;
2、户口注销证明;
3、死亡证明书。
因病死亡的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最后一次住院的《出院小结》;交通事故死亡的,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
三、填写表格
在职人员死亡需填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四、凭以上手续到社保处9、10号窗口申报办理
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须知
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审核确认资格
二、携带资料
1、待办退休人员档案;
2、身份证原件;
3、社会保障卡
4、照片一张
5、《退休人员审核公示表》、特殊工种需持泰州市所批的审批手续
三、填写表格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流程表》
《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
档案移交时,填制《档案移交清单》
四、凭以上手续到社保处9号窗口申报办理
遗属补助办理须知
一、根据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精神进行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并填写《企业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审批表》一式叁份,《企业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审批表》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盖章、遗补人员所在村委会盖章。
三、提供资料:1、遗属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壹份;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份;3、配偶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如无结婚证的需提供民政科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他关系人员则需提供公安局出具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遗属人员须在各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城乡居民退保手续,到社保处29号窗口办理退保登记后再办理遗属补助手续。
五、社保处二楼9号、10号窗口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须知
一、政策依据
&&& 苏劳社机管[2002]9号,内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规程。
二、提供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市编委核发的进编通知、工资卡片等。以上资料须出示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受理窗口
新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到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单位在开户登记后,到地税部门签订缴纳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协议。
四、信息变更
&&&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增、减须知
一、参保人员新增
1、根据泰政办发[号文件办理。
2、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
3、提供资料:进编通知或调配录用手续、工资审批表、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
二、参保人员减少
1、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辞职、辞退、转移、参军、服刑、死亡等,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减少表》。
2、提供资料:退休审批表、减编手续、调动手续、火化票及相关证明等。
3、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企业转事业。调入单位凭进编通知、工资审批表、企业养老保险转移单、到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
2、事业转企业。事业单位辞职、辞退或调到企业人员,个人书面申请,带缴费手册,社保处13号窗口出具养老保险转移单、缴费明细,企保中心受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跨统筹区转入。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缴费手册,基金管理中心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转入手续。
4、跨统筹区转出。提供身份证、缴费手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账号等。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转出手续。省内转移业务,不转移基金。省外转移业务,只转移个人缴纳部分。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泰州市内转移,新参保地开具接受函,社保处13号窗口打印转移单;泰州市外转移,社保处13号窗口提供医保参保凭证,新参保地出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社保处13号窗口打印转移单。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征缴须知
一、政策依据
&&& 根据泰政办发[2012]14号、泰人社[2012]40号文件。
二、基数申报
&&& 单位每年3-5月份调整职工的档案工资(薪级工资等),经人社或组织部门审核。单位带U盘到社保处13号窗口拷回参保人员花名册,按批复的工资标准,录入电子文档,送机保中心审核(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基数核定
&&& 每月3日前,单位将在职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动、退休人员增减情况报送社保处13、14号窗口。机保中心及时核定各单位缴费总额。
四、养老征缴
&&& 单位每月20日前足额缴费,基金结算中心根据银行缴款凭据,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缴、拨付)凭证》交参保单位记账。
五、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征缴
&&& 地税部门征收后,社保处回盘记账处理。
机关事业退休办理须知
一、退休手续办理
1、足额缴费:单位、个人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提供资料:个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原件、《缴费手册》原件、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机保中心根据退休审批资料、人员类别确定退休待遇及发放时间。
3、修改密码:退休人员带身份证到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激活社会保障卡、更改密码,按月领取养老金。
4、受理窗口:社保处14号窗口受理。
二、退休医保一次性缴费
1、根据泰人社[2012]40号、泰人社[2010] 41号、泰财社[号文件办理。
2、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到社保处13号窗口打印退休医保一次性征缴结算通知单。
3、到社保处33号窗口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12号窗口业务记账,13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离休干部遗孀参加医保须知
一、政策依据
泰政办发[2002]37号、泰政办发[2007]49号、泰委老干[2010]11号文件办理。
二、须提供资料
&&& (1)本市离休干部遗孀提供市委老干部局的函、市财政局养老保险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提供居住在本市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孀身份证明、《审批表》一式三份;(4)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受理窗口
社保处13号窗口办理,33号窗口缴费,12号窗口记账,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信息采集室办理社会保障卡。
&人事代理人员&缴费须知
1、根据泰政发[号文件精神办理。
2、缴纳事业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在影响工资构成的因素如职称晋升等发生变动时,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接。
3、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初将代理人员的工资调整情况传递给社保处机保中心。
4、每次缴费时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先到社保处15号窗口业务核定,后到31号窗口缴费,按季或半年缴纳。妥善保管缴费票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办理须知
&& &一、政策依据:
根据泰政规[2010]2号、泰人社[2010]06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日(含)前出生;
3、未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其子女(子女指所有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
女婿)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均已参加并正常缴费。
三、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外地户籍子女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市户籍子女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社保缴费证明
一份(本市企业职工保险的复印社保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复印缴费证或缴费票据;参加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办理须知
&&& 一、政策依据:
&&& 根据泰政规[2010]2号、泰人社[2010]06号文件精神办理。
&&& 二、办理条件:
&&& 1、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
&&& 2、年满60周岁;
&&& 3、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所需资料:
&&&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或缴费票据。
&&& 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 一、政策依据:
&&& 根据泰政规〔2010〕2号、泰人社〔2010〕06号文件精神办理。
&& &二、办理条件:
&&& 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到龄不愿补缴、享受遗补及身故等情况可以退保。&&&&&&&&&&&&
三、所需资料:
&& &(一)身故人员退保需提供:
&&& 参保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参保人《缴费证》或《领取证》;火化发票或公安户口注销证明原件;邮储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继承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村(居)委会出具的身故人员与继承人关系证明原件。
&&& (二)户口迁出人员退保需提供:
&&& 参保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参保人《缴费证》或《领取证》;本人退保申请;公安户口迁出证明;本人邮储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 (三)其他情况退保人员需提供:
&&& 参保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参保人《缴费证》或《领取证》;本人退保申请;参加其他养老保险或享受遗补证明(我市的复印社保卡、外地的由当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无我市社保卡的需提供本人邮储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
&&& 符合退保条件的参保人或继承人,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须知
一、政策依据
根据泰政发[号、泰政发[号、泰政发[2009]89号文、泰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征收土地方案(四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国土部门公章);
2.该村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协议书(四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国土部门公章);
3.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的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公示(四份原件);
4.省国土厅的征地批文(四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国土部门公章);
5.《被征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确认表》(一式四份),表内栏目填写完整并由相关单位盖章;
6.《被征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表内栏目填写完整并由相关单位盖章;
7.《被征地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汇总表》(一式四份),表内栏目填写完整并由相关单位盖章。
三、办理流程
以村(组)为单位,由村(居)委会负责统一办理,资料报送至乡镇(街道)人社所,由人社所报至市社保经办机构。
征缴中心业务办理须知
社会保险管理处2楼12号窗口具体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征缴相关业务。
一、缴费记账:
参保人员凭业务结算单和地税现金完税票进行记账。
二、出示单位缴费名册和个人账户清单:
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填写《社会保险参保用人单位权益记录查询登记簿》。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卡: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卡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1、在职人员: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划拨;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拨;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拨。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分别加0.5%、1%、1.5%。
外地转入人员,凭医保关系转移表到30号窗口进行财务确认签字后,进行划账处理。
2、退休人员:退休后至70周岁及以下按本人上年养老金(退休金)5%划拨;70周岁以上按本人上年养老金(退休金)6%划拨。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加2%。
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保缴费到账后,凭征缴结算单和地税完税票进行处理,返回个人账户的医保费从次月起按上同比例开始划拨。
四、缴费基数的预审和确定:
每年的4-6月为缴费基数的预审时间,预审需提供资料:1、上年度1-12月职工签字的工资表及相应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2、上年度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的);3、上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等申报基数有关资料。
2012年7月1日至日,我市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为1794元/月,如果预审超过1794元的按实际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1868元/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4元/月。机关事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50%之和确定。
社会保障卡办理须知
1、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及缴纳20元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办理社会保障卡。
2、在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的资料后,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输入电脑,并给参保人员采集照片和指纹。
3、当月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采集程序后,需到社保处服务大厅的3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4、正常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同志,请于35个工作日后到服务大厅的3号窗口领取;当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在登记后,请于10个工作日后到服务大厅的3号窗口领取。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卡信息采集室办理。
&&& 二、领卡
&&& 1、参保人员本人可凭&泰州市社会保障卡&取卡凭证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 2、若本人因故不能前来领卡,如委托他人代领,领取时须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 3、若1条中所述凭证遗失,社保卡必须由参保人员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领取时须附上&取卡凭证单&遗失的书面说明。
&&& 三、挂失
&&& 1、社保卡遗失,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手
续;如身份证同时遗失,可凭本人户口簿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等证件办理挂失手续。
&&& 2、若参保人员因故不能到我处办理挂失,可拨打12333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电话挂失。并应于电话挂失后5天内持上条所述的有效证件到我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 3、挂失时需缴纳社保卡工本费30元(含银行帐号挂失10元)。
&&&四、换卡
&&& 1、换取社会保障卡,凭本人身份证和破损卡直接换取新卡。
&&& 2、换卡需缴纳社保卡工本费20元。
&&& 上述社保卡业务在社保处3号窗口办理。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报销须知
一、转院申请
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到市社保处(17-24号窗口)领取转外住院申请表,由市人医、市二院或市中医院确认盖章后方可转出。参保患者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需携带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市外就诊医院核对身份后,在转院申请表相关栏目上签字盖章确认。
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申请手续原则上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
&参保人员转市外住院但在泰州市范围内的,须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保处21号窗口申请开通异地就医,在转诊医院实行实时刷卡结算。
二、报销费用所需资料
职工医保:(1)转院申请表(2)出院小结(3)医疗费用清单(4)发票原件(5)社会保障卡(如社保卡银行功能尚未开通,需凭身份证到社保处1、2号窗口或邮政储蓄银行开通)。
居民医保:(1)转院申请表(2)出院小结(3)医疗费用清单(4)发票原件(5)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本人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
三、报销待遇简介
&职工医保:起付段: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市外医院1100元,7万元以内(指医保可报销费用,下同)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90%、三级医院85%、转市外定点医院85%、转市外非定点医院75%。7-20万报销比例90%,20-25万报销比例60%。
新参保人员享受医保等待期为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间断缴费一年以上的,断缴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补缴后按首次参保规定执行,从续缴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享受医保待遇。单位整体参保人员如欠费三个月以上的,欠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起付段:一级医院200元、二、三级医院400元、转市外医院600元,报销比例:一级医院城镇居民为80%,在校学生为85%;二、三级医院城镇居民为70%,在校学生为75%;转市外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为55%,在校学生为60%;转市外非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为50%,在校学生为55%。
居民医保实行最高支付限额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新参保人员(断保后重新续保人员视同)首次缴费1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连续缴费每满1年,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四、转市外就诊定点医院名单
上海市:上海市长海医院、上海市仁济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上海市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
南京市: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江苏省儿童医院
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大学附属五台山医院
南通市:南通市肿瘤医院
苏州市:苏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苏州市儿童医院、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报销须知
&&& 提供资料: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 2、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 3、泰兴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复印件;
&&& 4、用人单位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复印件;
&&& 5、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辞职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减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 7、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
件(两份);
&&& 8、工伤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9、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或有效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由单位和个人一起办理领
取费用手续。
&&& 10、工伤职工需提交除信用社以外任何一家银行存折或
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 社保处二楼22号窗口办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报销须知
&&& 提供资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
&&&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3、《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抚恤待遇审批表》;
&&& 4、工伤职工需提交除信用社以外任何一家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 5、1&4级伤残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两面都复印),并提供工伤职工在长征路建行所开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 社保处二楼22号窗口办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报销须知
&&& 提供资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
&&& 2、《泰兴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
&&& 3、死亡医学证明;
&&& 4、火化证和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 5、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需提交:(1)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2)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3)如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6、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供养亲属如自愿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须在各乡镇人社所办理城乡居民退保手续,到社保处29号窗口办理退保登记;
&&& 7、经确认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需提交在长征路建行开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 社保处二楼22号窗口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须知
&&& &一、报销费用所需资料
&1、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费用:①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 ‚出院记录③费用明细清单④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⑤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社会保障卡;
&2、流(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门诊费用:①病历 ‚发票原件 ③社会保障卡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引产证明(妊娠14周以上,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3、妊娠及生育并发症住院费用:①住院发票原件 ‚出院记录 ③费用明细清单 ④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社会保障卡;
&4、3个月以内新生儿住院费用:①新生儿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记录③费用明细清单④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⑤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泰兴市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 (2)失业女职工或失业男职工配偶需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就诊需携带单位出具的异地就诊情况说明。
&&& 二、医院刷卡实时结算手续
&&& 在我市定点医院就诊的参保职工凭以下手续在就诊医院实时结算:
&&&& 1、产前检查或分娩住院费用:
(1)参保女职工:①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障卡。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凭①生育服务证 ‚社会保障卡③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④《泰兴市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社保处20号窗口审核登记后再到定点医院就诊或办理住院手续。
&2、流(引)产手术:
(1)参保职工:①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③引产证明(妊娠14周以上,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
(2)职工未就业配偶:①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③《泰兴市参保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社保处20号窗口审核登记后再到定点医院办理就诊手续④ 引产证明(妊娠14周以上,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简介
享受待遇人员类别
产前检查费
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女职工、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
分娩住院费
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女职工、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定额标准(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部分按60%报销
妊娠及生育
参保女职工、失业女职工
住院费用按90%报销
流(引)产
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胎儿3个月内(含3个月)流产限额400元,3个月以上限额1500元,稽留流产2000元
参保女职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放环限额200元,取环限额160元,宫腔镜取环限额1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限额200元,输卵(精)管绝育术或复通术费用按实结算。
新生儿住院费
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起付标准400元,起付标准至3000元(含3000元)报90%,3000元以上-50000元报50%,5万元以上不予支付
一次性营养费
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女职工、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
计划生育、流(引)产津贴
参保女职工
按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4个月内流产享受15天,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上环为2天,取环为1天
参保女职工
按用人单位上年社保缴费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产假月数
注:1、以上各类费用指生育保险范围内费用;
2、失业职工均指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职工;
3、妊娠及生育并发症需发生费用时就已经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4、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参照妊娠及生育并发症规定结报。
慢性病申报须知
&&& 1、社保处17&24号窗口常年受理慢性病种申报。
&&& 2、参保人员申报慢性病种时,除需递交慢性病种申请表外,还需递交本人记载有诊治申报慢性病种病情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以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均为原件)。
&&& 3、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均需经治医院盖章确认。
&&& 4、每年6月份组织专家鉴定上年6月1日至本年5月30日申报的慢性病种,7月份公布鉴定结果。
&&& 5、慢性病种名称:
&&& (1)糖尿病出现合并症(2)高血压Ⅲ期或高血压Ⅱ期出现合并症(3)各种慢性心衰(4)慢性阻塞性肺病(5)强直性脊柱炎(6)(类)风湿性关节炎(7)慢性病毒性肝炎(8)肾功能衰竭(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多发性肌炎\皮肌炎(12)心绞痛、心肌梗塞(13)癫痫(14)骨结核(15)恶性肿瘤晚期非住院服药(16)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氏综合症(17)溃疡性结肠炎(18)银屑病(19)干燥综合征(20)重症肌无力(21)扩张性心肌病(22)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23)白塞氏病(24)系统性血管炎(25)骨髓纤维化(26)视网膜黄斑变性(2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28)淋巴结核(29)运动神经元病(30)颅内良性肿瘤(31)慢性萎缩性胃炎(32)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33)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 提供资料:
&&& 1、工伤认定决定书;
&&& 2、《泰兴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医疗期申请表》;
&&& 3、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电脑发票原件(门诊费
用附门诊病历;住院费用附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需附已审批的转院手续;
&&& 4、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工伤费用申报时需附交通事故
认定书(复印件)。
&&& 社保处二楼22号窗口办理。
版权所有: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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