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能不能办独立房产证上有储藏室吗

关于加强市区房屋附属储藏室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城管执法局字号:[
]威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房屋附属储藏室管理的通知&环翠区、文登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房屋附属储藏室(俗称草厦子,以下简称储藏室)是存放物品的空间,未经审批不允许用于居住、经营等活动。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外来人口逐渐增多,商业活动日益繁荣,部分市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储藏室用于居住、经营活动,对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居民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为加强储藏室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化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城管办对原有的《通知》(威城管委发〔2013〕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开展城市环境整治的指示精神,针对当前储藏室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综合整治、恢复功能、规范管理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效能,消除各类隐患,推动储藏室管理工作步入正轨,为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城市环境。(一)综合整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全面整治储藏室使用中的影响市容、损坏设施、违章搭建、擅自改造、干扰居民等问题。(二)恢复原貌。对已进行改造的储藏室,尤其是外立面发生改变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房屋结构及布局发生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因铺设各类管线而破坏的地面,及时予以恢复。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三)规范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管储藏室使用格监,不得再出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对新建储藏室,要从规划设计环节入手,实施源头管理,减少新建地上储藏室。二、职责分工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工作体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政府(管委)和市公安、住建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地税、工商、质监、联通、电信、供电、消防支队、水务、港华燃气、北京燃气、热电、第二热电、广电网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储藏室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政府授权,做好储藏室管理有关工作。(一)各区政府(管委):作为辖区管理主体,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储藏室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作为日常监管主体,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执法,定期巡查走访,监控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作为储藏室管理的牵头部门,组织各区开展储藏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储藏室使用中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全面清查储藏室居住人员,依法处理妨碍整治工作的行为,查处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使用行为。(四)市住建局:负责储藏室建筑结构安全监管,对使用中损坏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市规划局:负责对储藏室变更使用性质依法进行审批。(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储藏室管理及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七)市环保局:负责全面清查储藏室使用中造成的工业噪音扰民问题。(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利用储藏室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面清查储藏室使用中涉及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油烟扰民等问题。(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全面清查利用储藏室进行出版发行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十一)市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供电公司、水务集团、港华燃气、北京燃气、热电集团、第二热电集团、广电网络公司等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全面清查储藏室使用中私自改造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等专业管线的行为。三、工作措施(一)制订方案细则。各区政府(管委)要结合本通知,研究制定储藏室管理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和行业法规,制订储藏室管理的相关工作细则。(二)加强综合协调。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调度进展,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对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三)依法文明行政。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既要各负其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又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文明执法、疏堵结合,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四)积极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储藏室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认真听取市民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赢得理解和支持,为储藏室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威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25日没有产权的储藏室不能买
&&&&&&&&&&&&&&&&&&&&&&&没有产权的储藏室不能买
  首先,不动产买卖应当要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买卖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买”的储藏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开发商对储藏室没有处分权。处分一个物的前提是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开发商早先虽然取得了整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其在出售房屋的同时业主不仅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且取得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此即“地随房走”原则。开发商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些权利都已转移到业主头上。建在房屋下面的架空层上储藏室,与单元的房屋相匹配。而且,这些储藏室是按住户产权情况供业主选择和开发商签订使用合同的。这些储藏室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产权证,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储藏室虽办不到产权证明,但其作为物自然存在,又具有一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权应当属于该储藏室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人,即整栋房屋业主共有,此即“房随地走”原则。
 第三,&从土地使用权费的分担来看,储藏室的土地成本分摊到物业由业主承担。根据房地产核价的规则,土地成本是由可销售建筑面积承担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第九条的规定,储藏室并没有计入到公摊面积。而储藏室又是离不开土地的,其土地成本势必被业主分摊。这也说明了储藏室比较便宜的原因。而所交纳的使用权费实际上是开发商的建设成本。因此,业主在受让该物业时就已经承担了该储藏室的部分成本。
  第四,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储藏室买卖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为合同标的物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权处分,所以买储藏室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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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是否必须购买其捆绑的储藏室
08:13:00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我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住房,目前只交付了定金,也就是购房意愿金,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在与开发商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首付的时候,开发商告知,购房必须购买储藏室。而在我此前的订购中,开发商从来也没说过住房要和储藏室捆绑销售,我签订的认购书里也没有签署购买储藏室的任何协议。请问,我想要购房又不想要储藏室(储藏室价格高出周边楼盘储藏室),有什么法律依据?开发商把住宅和储藏室捆绑销售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回复:您好,您的认购书、合同书中未明确房产和储藏室捆绑销售,则开发商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愿原则,开发商的行为构成强迫消费,您有权按照认购书、合同书的约定完成交易。如果开发商拒绝,您可向消协投诉这种强迫消费的行为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感谢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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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君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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