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4 64号函172有效吗

鄂地税发[2009]3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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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3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3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全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经研究现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而不是按项目计算的办法,不存在按项目清算税款的问题。根据《》()第二条第二项和《》()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按规定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算销售成本,并将该项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额和实际利润额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处置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问题。《》(、省局鄂地税发〔2008〕61号转发)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这一规定在新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且不中断起始年限的计算,即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2002年的股权投资损失尚有未在税前扣除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未作会计处理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是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四、关于亏损企业的对外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是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企业账面利润是亏损,就没有计算依据,因此,亏损企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有特别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项目则不受此限制,如2008年度企业对汶川大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无论盈亏,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非雇员销售人员(以下称销售人员)劳务报酬的列支问题。企业将销售人员的劳务报酬与销售业绩挂钩,按销售人员完成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劳务报酬应为销售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准予扣除:
  (一)企业必须建立了规范的销售佣金的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办法应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二)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如税务机关开具的提供劳务的发票等。
  六、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问题。《》(、省局鄂地税发〔2009〕4号转发)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以上政策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襄阳机关党建网-基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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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召开全市地税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会
&&&发布日期:
12月9日上午,全市地税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会在市局2号楼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江山同志主持。会上,市纪委派驻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刘军同志传达了省局党组《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情况的通报》(鄂地税党组发〔号)和省局主体办《关于针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导发现问题迅速整改的通知》(税主函〔2016〕60号)文件;市地税局主体办负责人宣读了市局党组关于印发《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深化巡视“回头看”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地税党组发〔号)文件。会议还传达了全省地税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会的精神和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天然同志在全省地税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会上的讲话。市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程国强同志从态度鲜明抓整改、举一反三抓整改、完善制度抓规范、善始善终抓经常四个方面对做好深化巡视“回头看”整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最后,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杜江山指出:一是要正视问题。当前地税系统内还存在主体责任缺失、压力传导不够的问题,一些发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改观,全面从严治党在我们系统内依然任重道远,各级领导班子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问题;二是要扎实整改。承担具体整改责任的单位和科室要对照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扎实开展整改。派驻纪检组、财务装备科、督察内审科要研究办法,制定并规范机关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管理。主体办要迅速向省局报告整改情况;三是要强化问责。各单位要层层追责,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市局将严格进行督查整改,开展明察暗访,对整改效果不明显、对问题视而不见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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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有鄂地税发2014年63号文?涉及到地下非人防车库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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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得到武汉市地税局税政三处的消息,根据这个文件,建议日起进行土增清算的,地下车库按照有无产权区分是否纳入清算范围,之前的按照鄂地税发号文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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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网上查了,但是没有找到。希望有的大虾贡献一个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3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堵塞税收漏洞,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与个人兴办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问题
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可享受暂免征收优惠政策的“各类学校”是指:
(一)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但不包括国家不承认学历
或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类残疾人技
能培训学校。
二、关于房产出租中租金收入偏低的房产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
对租金水平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以实物抵租的,应按照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水
平核定房产税应纳税额。无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参照的,可按照不低于以房产原值计算的
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房产税中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确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
税(号)规定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
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纳税人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的
土地评估增值,不作为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摊销额
不得从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中扣除。
四、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
安全防范用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五、关于单位或个人租赁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
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文
中“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六、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条件问题
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享受 5年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是指纳
税人自行对土地进行整治、改造或者实际承担整治、改造费用的情形,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
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整治和改造后的土地。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湖北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等)后,从进
行住宅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对公共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二)商品房及共他开发产品取得销售许可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的,从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的次月起,终止该房屋对应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因合同无效、作废、改签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
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的当月末。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中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220号)就拆迁安置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
际,以下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进行拆迁安置的,其安置用房按交付时的本
项目同类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如异地安置房屋属于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造的,按照实
际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如异地安置房屋属于
购入的,则按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本项目拆迁补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异地自建或外购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如获取了高于实际开发成木或
购入价格的收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计入本项目销售收入但不得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
(四)前述规定中确定计入拆迁补偿费的金额,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申报纳税。
九、关于以土地(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 48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千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对
以土地 (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问题进行了明确,针对土地增值税的计
算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
(一)投资、联营企业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原投入土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价格确认收入,以原投入土地(房地产)的原始土地成本确认扣除项目。
(二)投资、联营双方之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以土地(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时,
以投资、联营的协议价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以原始土地成本确认扣除项目计征土地增
值税。被投资方再转让该土地(房地产)时,以投资、联营的协议价作为成本确认扣除项目。
十、关于地下建筑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问题
地下建筑土地成本分摊问题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若干意
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执行。除土地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和费用(以下简称建安成本),
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一)地下人防设施实际建安成本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列入项目公摊成本进行扣除。
(二)除地下人防设施外的其他地下建筑物,纳入整体项目建设规划并取得产权销售许可
(即购买人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此类地下建筑物按“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产品”
有关规定处理,即已销售部分应分摊的建安成本可据实列入扣除项目。
(三)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
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
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四)未纳入项目规划但随同项目同时建设的地下建筑物,视同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独立
核算,不列入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销售的,单独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五)地下建筑物成本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单独核算的,可按整体项
目单位面积平均成本费用计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 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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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作者:蔡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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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孝昌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厅利用周末时间开展了培训学习及户外拓展活动,县国税局副局长王述进、地税局副局长彭自华及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全体人员参加了活动。
  上午,国地税联合办税厅开展了全员培训会。县地税局副局长彭自华首先就《纳税服务规范3.0》的背景意义、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作了详细讲解,并宣读了鄂地税二便函[2016]19号文件《关于做好零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国税局副局长王述进对《纳税服务规范3.0》及个税征收的推行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确保学习到位;二是确保落实到位;三是确保提升到位。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全体人员还就所学习的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下午,国地税联合办税厅组织开展了以&绽放激扬青春,凝聚团队力量&为主题的户外拓展活动。活动包括团队集体操、拔河、丛林穿越等项目,大家在活动中互相配合、顽强拼搏,展现出了税务人员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奋勇争先的精神面貌。
  通过周末的系列活动,不仅让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干部职工学到了新的政策理论知识,也放松了身心,真正做到了劳逸结合。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对各项工作开展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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