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前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法有哪些法律规定,以现在法还是以前法律判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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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已修正
【法规编号】&15906&&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采矿、 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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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买卖的农村宅基地现在合法吗
1988年买卖的农村宅基地现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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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
如果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申请以修建房屋。一般来说,一家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当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法律规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及特征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三是一户一宅。根据我国《》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是不可流转。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及热门话题物权法颁布后关于农村宅基地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对宅基地的处分权,这与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极不相称;另外,也没有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立法没有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如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归本村居民所有,这就意味着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外村人只能将它转让给本村居民。对此,围绕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热门话题主要有:1、宅基地能否继承。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的。但是宅基地上有房屋,森林的除外。2、宅基地私自买卖是否有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宅基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转让无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3、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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