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合同算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吗

咨询试用期一个月可以算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期限内嘛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们好:
我想咨询下,试用期的时间可以算在合同期限内嘛,我现在和公司正在算劳动时间,当初试用期1个月,没有签订合同,公司现在不认帐,只认从签订合同日期算时间,公司这种处理合理?
试用期签订了一个月合同,现在第3个月了还没签正式合同,不想做了,,请问我怎么维护权益。
我在广州,我想咨询下,和工厂签合同为一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辞工要提前一个月,有触犯法律不?
这间厂的劳动合同还没给回我,只怕没条件辞工,这里的加班费不管什么时候都是1.2倍,不过我现在在试用期这个与我无关
签订了购房预售合同,付了首付,合同规定一个月内要把剩余房价款全部还清,但是现在不能贷款,是否可以解除合约?
合约上有关于买收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逾期在60天以内和超过60天的赔偿;
在还款一个月的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赔偿却没有规定,请问此时解决会赔偿开发商吗;如何赔偿,按照逾期付款60内赔偿还是怎么样?
在我没有贷款能力情况下,开发商依旧售房给我,请问我是否可以以此来要求解约,并不做赔偿;
山东济南。毕业后来到公司,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时间签了2011年2月-2012年2月,试用期合同有一条:若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之后没有转正。也没用签订正式合同,公司不交保险,而今2013年5月。
1.是否可以提出补交保险(补交时间段是从什么时候起?)或赔偿.
2.试用期一年是否违法?是否可以提出双倍工资补偿(补偿时间段是?)。
谢谢各位。 另外问一下,是不是在济南买房子,限购令规定近两年内必须在济南交社保满一年?
我5月12号开始试用,当时签的是试用期1-3个月,到现在也没有转正,每月依然拿800的实习工资,25号递交了辞职报告,但总监不批,让做到9月中旬。我可不可以直接走人
公司想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与员工签订一个试用期的合同或者书面约定,可否? 试用期的期限如何具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单位变更了,由新的单位接手,如果我不和新单位签订合同,能索赔吗?
在我们当地购买房产!当时不知道没有证过了有一年也没签订正式合同只有一个认购协议!协议上标明有缴纳首付款 但是没有交房时间!和开发商多次调解不退房想问问律师 去法院起诉胜诉可能有多大?谢谢
我2004年大学毕业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与该单位每三年签定一次聘用合同,在这十多年期间该单位除每月支付工资以外,每月只支付我220元养老保险金和30元医疗保险。
2014年该单位被一大学合并,该大学接收原单位所有人员,现在该大学让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绩效工资只发正式在编人员绩效的50%。是不是意味着我变相的被解聘?我想按照劳动法,我工作满10年,应该与该大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且享受同工同酬。我该怎么办?
在菜场拿了一个摊位,只开了收据,一年三万,没有正式合同,可以退钱取消吗合同注明试用期每月1750元 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一个月赚160元
  涉事公司在网上给周静转工资160.25元的截图。
  周静和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上面注明第一个月基础工资为1750元。而律师表示,该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周静和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上面注明第一个月基础工资为1750元。而律师表示,该合同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本版图片/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讯 近日,有消息称,长春一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开了160.25元的工资。昨日,当事女大学生(下称周静)向记者确认此事,她称自己在网上应聘到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注明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基础工资是1750元,但工作一个月后,只领到160.25元。涉事公司回应称她没带来效益,绩效没按时交,态度散漫,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律师表示,公司此举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女大学生
  单位以各种理由扣掉1500多元
  周静提供的与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称,乙方周静在文案策划工作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
  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
  6月29日,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
  周静说,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其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周静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周静说,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所以,她的工作绩效工资就是11/40×=-1268.75元,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周静特意上网查了一下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她感觉自己上当了。“没有这么干的,我上了一个月班,至少也应该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吧?”
  涉事公司
  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昨晚,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纪女士回应新京报称,周静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她虽然在我们这工作,但不出活儿啊。”纪女士说,周静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周静在应聘时表示能从事多种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她发现周静并没有工作经验,“她写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别人一句句地改。”
  纪女士称,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先签订《员工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绩效工资应该根据当月完成的业绩量而变动,而1750是个固定的数字。而且,根据周静提供的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可以看出,基础工资不等于绩效工资。纪女士并未对这些疑问作出回应。
  目前,周静已填写申请表,申请劳动仲裁,她称,长春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已受理此事,对方称将于60天内出结果。
  昨天记者多次联系该劳动监察大队,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 追问
  1 160元月工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娟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罗娟说,160元的实发工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企业方面的说法,其实行的是绩效工资,由于员工未能按时完成工作,所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了扣罚。而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为周静提供的是基础工资,而非绩效工资,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的工资。
  由此可见,企业给周静发放160元的工资,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2 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合同中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并非两码事
  罗娟表示,在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周静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因此公司所谓的“周静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 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必拿数额”?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拿到
  罗娟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一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该拿到的最低数额。
  ■ 提醒
  大学生找工作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欧美等国深陷经济危机,我国的经济虽然一枝独秀,但也面临着极大的下行压力,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极为严峻,人才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
  在这种不利情况下,很多大学毕业生被迫降低择业标准,包括接受更低的工资水平、更苛刻的工作条件以及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法律意识,谨防招聘陷阱。
  近年来,招聘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包括收取保证金(押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合理要求等,因此大学毕业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识别这些违规和欺诈行为,避免上当受骗,或让自身陷于不利地位。
  2.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自身利益。
  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也缺乏社会阅历,因此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工作岗位也极不稳定,因此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将来发生法律纠纷,可凭借这些证据材料来保护自己。(周佳琪 实习生 龚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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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的区别
  一、概念上区分  试用合同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上班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  根据...
  试用合同书是指与用人单位确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员工试用期是指从新员工报到上班开始,经历岗前培训、岗位熟悉到正式胜任工作岗位所需的时间。
  一、概念上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可以包括试用期的规定,也可以没有。但是,他们也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所谓的试用期协议,本质上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也是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个协议只适用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过,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三、收入方面
  试用期是正式员工工资的80%
  四、可否随意辞退方面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发现员工有相关问题,才可以辞退员工。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否则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而公司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五、相应的劳动补偿金不同
  试用期辞退没有补偿金,正式工辞退一般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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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劳动法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薪,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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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文章:1.2.3.4.5.6.7.8.9.没有思想自由,就不可能有学术创新。――周海中毕业,上,www.yjbys.com
发表于 15:54:5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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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说试用期一个月,但前两个月工资和两个月后不一样,有签合同,请问这两个算试用期吗?如果两个月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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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说试用期一个月,但前两个月工资和两个月后不一样,有签合同,请问这两个算试用期吗?如果两个月内辞职会违约吗
广东 韶关 发表时间: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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