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什么是人防车位位3年订一次合同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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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把人防车库赠送给业主吗?
民防部门:人防车库不能出让、赠送和长期租赁
近日,蠡湖大道附近一小区内的一位业主反映,该小区95号单元地下的人防车库里有多个车位被开发商赠送给了业主。民防部门得知情况后上门调查过,但由于物业不提供车位出租合同,这件事不了了之。
在这位业主反映的车库入口,记者看到了民防工程的标识。来到地下,果然看到了一些车位上面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车位&两字,还标明了车牌号。记者粗略数了一下,做了标记的车位大概有近30个,基本集中在95-96单元的地下。
几位业主表示,这些做了明确标记的车位都已被开发商送给了业主。小区物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该小区的地下车库有租有卖,但95号地下的车库是什么情况她不清楚,了解情况的领导不在,如果要查看租赁合同得经过业主同意。
市民防局局长王建军说,按照国家规定,人防车库不能出让,不能赠送,也不能长期(3年以上)租赁。开发商没有权利处置人防工程,这是侵犯国防利益。
法律顾问辛小标律师说,人防车库所有权是民防部门的,可以从所有权这一点入手行使权力。另外,出租车库的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所以不能随便赠与,也可以从业主的角度来行使权力。(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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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打擦边球推销人防车位 产权归属仍不明确
&&日 08:00&&字号:大 中 小
开发商打擦边球 人防车位租20年白送50年 业主:人防车位无产权,买了担心有风险 人防办:人防车位产权归属仍是法律空白 &&&&-南国早报&黄乒宾&文/图 盘龙居的车位租赁协议书显示,开发商把人防车位&租20年,送50年&。 &&&&&买人防车位风险大吗?&近日,南宁市七星路上海滩公馆的梁先生等一些读者向南国早报热线咨询。由于人防车位没有产权,只租不卖,而合同法规定租赁不能超过20年,所以南宁的很多楼盘都在打&擦边球&,以&使用权转让70年&或&租20年、送50年&的方式销售人防车位。 &&&&但是,记者从南宁市人防办了解到,目前南宁市还未发放过《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这意味着人防车位仍处于谁都没有产权证、使用证的状态。因此,法律界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解决产权不明晰、租售转让秩序混乱等问题 &&&&开发商打擦边球推销人防车位 &&&&据南国早报记者调查,在南宁房地产市场,主要有两种方式推销人防车位,一是&使用权转让70年&。 &&&&梁先生来电说:&我住在南宁市七星路上海滩公馆,现在小区卖车位,一楼的车位有产权证,负一楼的车位是人防车位,没有产权证,也不开发票,只有收据,价格比有产权证的车位少几万元。我想买,可是又不知道能不能买。& &&&&记者致电上海滩公馆售楼部,置业顾问徐小姐说,每个人防车位13万多元,地面人防车位15.8万元,开发商将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期限与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记者看到了一份某楼盘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于2011年,协议书约定转让的是&地下一层人防车位使用权&,&该车位的使用权与小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不对该协议做申请登记备案,不需办理车位的权属证书,以本协议及车位的财务票据为权属凭证&。 &&&&第二种方式是&租20年,送50年&。 &&&&记者来到怡景西湖新天地售楼部,只见门口挂着&出售车位&的牌子。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车位租赁合同》,上面约定人防车位每个为10万元,租期20年,20后年后免租至2077年(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至2077年)。 &&&&盘龙居人防车位的租赁合同上显示:&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直销并清楚本车位位于人防区域,不能办理产权证,在国家战时征用应无条件服从,车位租赁使用总价为人民币捌万元整&,&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期满后由乙方无偿使用,车位使用年限与其参加甲方高峰盘龙居小区市场运作建房取得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上记载的年限相一致。& &&&&记者调查发现,在南宁,开发商将人防车位通过长期租赁的形式&卖&给业主很常见,有的签约&出售&长达70年的使用权,有的则称&租20年,送50年&。大部分车位的销售协议比较简单,只注明车位位置、价格、后期服务费等,对风险问题只是简单涉及。
编辑:王文英&
&作者:黄乒宾&&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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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开发商能否买卖人防车位产权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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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小区一般都会配建地下车位,地下车位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非人防工程的普通地下车位;二是开发商必须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对于普通车位的规范,而对于人防车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围绕人防车位的权属和转让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开发商能否通过买卖等行为进行转让。有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对于取得规划、国土、施工等许可手续,并在专门获得人民防空工程许可等权证后自行投资建设且没有纳入公用分摊的人防车位,享有所有权且有权出售,相关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基本法理,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审判实践中必须避免这一认识误区。首先,认为开发商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观点不符合基本法理,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质表现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一基本法律性质也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所明定。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在现实条件下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这一基本法律性质,因为开发商虽然获准建设人防车位,但并没有就人防车位取得相应的产权。人防工程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息息相关,是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开发商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不但欠缺权利基础,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其次,认为开发商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观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据此,《人民防空法》对于投资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赋予了投资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可见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并不享有出售等处分的权利。《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重申了《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直接就人防车位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由此可见,江苏省的地方立法已经明确开发商对于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只能出租,且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再次,认为开发商可以出售人防车位的观点不符合对于人防工程管理的现状。开发商按比例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是其法定义务,且享受了相关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商的行为类似于代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开发商,而应当认为是属于国有,只不过法律赋予了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同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人防部门对于人防车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时的监督管理,也包括战时的无条件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使用。基于此,江苏省明确规定对于人防车位不允许出售和附赠,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将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进行特殊管理和使用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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