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上从事非农建设的补偿款应该补偿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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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您好:我是内蒙古宁城县甸子镇农民,镇政府要占用我的农用地,我不知道政府应该怎样给我补尝才合理,请您在百忙中给予指导,谢谢!
 问题来自:内蒙古 - 赤峰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32 咨询人:22f420ty139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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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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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云律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商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业。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你的水田包括三项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应该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见第二十九条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  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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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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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办公厅转发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业的通知》(国办发咱2001&暂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野六落实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兴办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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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属农场收回划拨土地补偿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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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您好!请问:如果因国家建设(如:铁路建设、打井等)需要收回农场土地,补偿是否应该按照以下相关文件执行?如果当地政府规定与以下文件不一致该怎样要求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回复: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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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严禁擅自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央广网北京10月19日消息 (记者冯会玲)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借发展设施农业为名,变相建设小产权房、别墅等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做法将被严格禁止。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说,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建设大棚房、小产权房、别墅等项目,亟待加强监管。
  刘明松:它在设施农用地上搞混合功能,混合使用,比如它建了多层楼,尽管用地面积没有超过3亩、5亩,但是盖楼性质不一样,我们本来说可以搞粮食仓储、晾晒场所、农业生产规模服务的课业,但是它在一楼搞设备、搞厂房,二三四五六都搞酒店、都搞餐饮服务,这就变相了,这个功能成了一个宅基地,这个就不行。比如我们上次调研东北某省份,它把生产管理用房建成高档别墅式的房子,通过旅游、开发出让租赁,这完全走样了。
  两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
  刘明松: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备设施也要严格控制规模,在南方地区是500亩以内,北方地区一千亩以内的配套设施占地规模不能超过3亩,超过500亩,一千亩以上规模的配套设施最多也不能超过10亩。
  刘明松说,通知特别强调,对擅自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等三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刘明松:我们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以农业为依托的酒庄、庄园、农家乐、农业开发园区中的一些永久性的建筑,比如会议场所,停车场等,这个要严格按建设管理执行土地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第二个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级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第三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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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陈战杰
《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防沙治沙法》规定的取得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沙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却各不相同。那么,当这些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用于建设时,又该如何发放土地补偿费呢?
土地取得:各部门法分别规定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防沙治沙法》规定了取得林地、草地、水域滩涂、沙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根据《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方式取得,其他国有林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只能以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而《防沙治沙法》则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转让取得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的沙化土地使用权可以承包。
因此,这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划拨。如国有林场农场直接管理使用国有林地、草地、沙化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水域滩涂。
二是转让。如国有林场依法将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经过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转让费&,然后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成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沙化土地使用权人。
三是承包。如国有林场将国有林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民或者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国有草场将国有草地使用权发包给农民承包经营;农民集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水域滩涂、沙化土地,或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草地、水域滩涂发包的。
如何补偿:征收之后&合理补偿&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收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沙化土地后,如何发放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较概略。如《防沙治沙法》第35条规定,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规定,征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渔业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7条规定,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
实践中,征收这几种特殊类型的土地常会涉及国有农场。因此,有必要在此归纳一下国家对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2008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如何发放:依取得方式分类计算
根据前文所述的规定,在对这几种特殊地类的土地进行补偿时,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补偿款的受得人和受得的份额也不同。
一是划拨取得的。国有林场直接管理使用林地、草地、沙化土地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全部归国有林场农场。
二是转让取得的。经由政府协调,社会投资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沙化土地使用权的,社会投资者已经与转让方脱离关系,成为与国有林场农场平等的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沙化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复函》,土地补偿费全部归该社会投资者,发放标准同样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三是承包取得的。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民承包国有草原的,以及农民或者企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场、草场、水域、滩涂、沙化土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农民集体与承包者之间&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标准。
另外,对于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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