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移民去了哪些地方款是由企业用于建设还是发放到个人?

改革开放30年宜昌移民工作回顾 - 社会发展 - 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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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宜昌移民工作回顾
  千秋工程铸伟业 三峡移民谱华章——改革开放30年宜昌移民工作回顾    (记者 覃进 望剑 周寒飞 通讯员 杨磊)    长江三峡工程,是社会主义中国创造的一个伟大壮举,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世界水电工程建设史上的一个奇迹。三峡工程移民数量之多、移民迁建任务之重、移民外迁地域之广,前所未有,空前绝后。宜昌移民工作者自葛洲坝工程兴建开始,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30年来顽强战斗在支援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最前沿。一批批老移民工作者退下了,又一批新的移民干部职工踏着前任的足迹,为保障工程顺利开工建设、蓄水发电,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圆满地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移民战役和任务。    宜昌移民工作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走过了30年,不仅见证了我国及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历程和巨大成就,也记录下30年来宜昌人民及移民群众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    移民大搬迁30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960万平方公里的版图上,没有哪一座城市的移民工作有宜昌这样引人瞩目。闻名世界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万里长江第一坝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以及湖北第一坝清江隔河岩、高坝洲水利枢纽工程均在宜昌境内。这四大工程,尤其是三峡工程,移民搬迁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移民安置任务之重,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之多,移民搬迁时间要求之急,持续年代之长,都在世界移民史上创下纪录。    这是世界移民搬迁历史上的一个奇迹。过去的30年,宜昌不仅创造了奇迹,书写了奇迹,更将奇迹变为了现实。早在1970年葛洲坝工程上马之初,宜昌便成立了移民管理机构,从此,宜昌移民工作便开始履行神圣使命。一次次上门苦口婆心的宣传讲解,一次次不辞辛苦的实地调查和计算,一次次规模宏大的移民迁建……给宜昌移民工作赋予神圣使命的同时,也赋予了更多传奇的色彩:30年来,宜昌共兴建大中型水库36座,小型水库395座,已累计搬迁水库移民近35万人。其中三峡、葛洲坝、隔河岩、高坝洲等四大水库移民25.6万人。一个个朴实的数字背后,洒满了辛勤的汗水。  当时钟定格在日下午3点,中国历史浓墨重彩地记下了醒目的一笔——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从此,宜昌移民人又开始承担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任务,百万三峡移民的大幕在宜昌率先拉开,世界难解的超级移民难题首先由宜昌人作答。    日,三峡坝区茅坪镇率先开始移民搬迁,该镇杨贵店村一组农民谭德训带着16口之家率先拆房搬迁,成为三峡坝区征地移民搬迁第一户,也成为了三峡百万移民第一户。┆  三峡工程征用和淹没宜昌市陆地面积100.5平方公里,涉及秭归、夷陵、兴山三县区22个乡镇,201个村。需要搬迁秭归、兴山两座县城,11个集镇,6个场镇,搬迁房屋465万平方米,迁建各类企业234个。历时16年的三峡移民搬迁,14.8万宜昌移民告别故土,或就地后靠,或走出峡江,远迁到全国各地20多个省市安家落户,为三峡工程建设奉献出世代居住的家园。    30年是一个阶段,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今,当我们站在一个新的高度蓦然回首,那浩浩荡荡、波澜壮阔的迁徙场面,至今令人难以忘怀,数以万计的移民挥泪告别故土的情景依旧清晰如昨,他们在新地方开始新征程的坚强身影仍然历历在目。他们,为国家富强,为民族振兴作出了巨大的奉献。    历史不会忘记他们,党和人民不会忘记他们。    资金大投入30年    移民迁建,国家给予了巨大的支持。过去的30年,是宜昌移民资金大投入的30年。    移民搬迁、县城迁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发展地方经济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做保障。这30年里,国家投入资金近100亿元,保证了移民迁建工程顺利进行。    巨额的资金投入对于本来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三峡库区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一座座美丽的县城和集镇,一条条内通村口、外连高速的高等级公路,一个个整洁美丽的移民新村,进村入户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让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一夜之间发生了惊天巨变。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移民部门在支持移民搞生态家园建设过程中,仅鼓励移民建沼气池一项就补贴投入近千万元,新建沼气池上万口。   移民资金不仅仅投向项目,对移民中的特殊困难户和弱势群体也酌情给予支持。三峡移民开始以来,全市用于解决移民个人特殊困难的资金就达数百万元。此外,还多方争取将城市新增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给移民,将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及困难户纳入低保对象,对外迁安置区移民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等。    移民资金的大投入确保了移民迁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了三峡工程蓄水、通航、发电三大目标的实现,确保了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     库区大建设30年    时光飞逝,斗转星移,30年库区巨变,神女当今世界殊。过去的30年,是库区大建设的30年。    30年,宜昌移民人以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昂扬斗志,用勤劳的双手在西陵峡两岸掀起了人海大战、背篓大战、铁锤大战,迁建各类公路近1000公里,其中等级公路300多公里,形成了库区与非库区、城镇与乡村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尤其是风茅路、秭兴路等出口公路的建成,打通了秭归、兴山内地通往山外、通往发达地区的快速通道;复建输电线路760多公里,高质量、低成本的电流进入库区县区乡村;复建广播电视线路470多公里,邮电线近700公里,有线电视、程控电话等现代信息设施进入寻常百姓之家。港口、码头建设速度快、质量好,为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宜昌市库区涉及淹没2座县城、11个集镇和6个场镇,需动迁常住的机关干部、城镇居民6万余人,搬迁房屋400多万平方米。30年的大建设,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房屋建筑各具特色,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如今,一座座美丽的城镇宛如一颗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高峡平湖之滨,为壮美的三峡工程又添了一道美丽的风景。    回首过去的30年,一座座城镇的迁建谱写出了一曲曲动人的歌。日,三峡工程移民第一镇——太平溪镇新集镇奠基;日,三峡库区第一座县城——秭归新县城开工建设,拉开了全市城集镇建设的序幕;1994年10月,兴山新县城正式开工建设;日,秭归县城东迁,大山深处的秭归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县城离宜昌城区的距离缩短,加上和三峡大坝仅1公里之隔,县域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革,工业、旅游业、服务业等过去的弱势产业撑起了秭归经济的蓝天;2001年,沙镇溪集镇荣获湖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楚天杯”殊誉;日,兴山新县城完成总体搬迁,“三峡库区最美的县城”跃入眼帘;日,国家建设部授予兴山新县城“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成为三峡库区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县城……    30年来,库区、坝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抢抓移民迁建大好机遇,千方百计利用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紧紧依靠各对口支援单位的鼎力支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建成了一批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质量上层、管理有序、各具特色的城集镇。目前,秭归、兴山两座县城和太平溪、茅坪、屈原、郭家坝、归州、水田坝、沙镇溪、泄滩、峡口等9个集镇已经全部迁建完毕,高阳镇集镇正在抓紧建设。┆    各方大支援30年    三峡工程举世瞩目,三峡移民情牵全国,四面八方纷纷支援。30年间,宜昌市仅三峡库区夷陵、秭归、兴山三县(区)就与全国各地139个单位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其中,国家部委57个,对口支援省市56个,湖北省内26个。截至2007年底,全市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累计落实对口支援到位资金160多亿元,落实项目1200多个。    从1992年国务院出台对口支援政策以来,宜昌市抓住三峡工程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各项政策机遇,走出去,请进来,营造文明、开放、诚信的投资环境,纵向争取项目支持,横向大搞引进联合,让一批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落户宜昌。截至目前,宜昌市通过对口支援已引进杭州娃哈哈、北京汇源、浙江均瑶、江苏AB、维维豆奶、华扬太阳能、青岛海尔等70多家名优企业和49个品牌产品在宜昌落户。目前,宜昌市已成为三峡工程库区通过对口支援引进名优企业和名牌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通过引进名优企业产品,成功与我市移民迁建企业嫁接,一批具有宜昌特色的支柱产业逐渐形成,食品、轻工、机电、旅游等产业逐步壮大。如今,库区原有搬迁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得到了调整和优化,一批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企业起死回生,并从小变大、由弱变强。    经济大发展30年    过去的30年,是宜昌抢抓三峡移民机遇,推动经济大发展的30年。30年前,宜昌还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市。30年间,宜昌因水而兴,因电而兴,一跃成为三峡水电之都、世界旅游名城。1970年,葛洲坝水电枢纽工程上马,宜昌迎来了飞速发展的第一次机遇,因坝而兴的宜昌成为一座美丽的旅游城市,无数的游客相约来到此地,目睹葛洲坝的风采;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的议案正式通过,宜昌人民抢抓三峡移民机遇,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宜昌迅速成为了闻名全国、举世瞩目的水电之都。如今,三峡工程已经完建,省域副中心城市宜昌正迎来又好又快发展的“后三峡时代”。┆     过去的30年,勇于求索的宜昌人民,抢抓三峡工程建设的机遇,始终坚持在移民中发展,在发展中移民,实现了宜昌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到2007年底,库区三县国民生产总值达141.15亿元,是亿元的9.3倍;财政收入16.09亿元,是亿元的10.6倍;农民人平纯收入3452元,是元的6.2倍。30年前,一个贫穷封闭的秭归蛰居在峡江深处。如今,一个如诗如画的新秭归崛起在雄伟的三峡大坝之滨;30年前,一个个贫穷落后的小村庄组成了当时的宜昌县。如今,一个富裕的夷陵区崛起于西陵峡畔,山水夷陵成为人们置业的理想居所;30年前,兴山只是一个山大人稀的小城。如今的兴山山水优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风格独特、管理有序、环境整洁,曾被俞正声同志誉为“湖北省最美丽的县城”。   改革开放30年,宜昌大移民30年,人们的思想观念变新了,经济结构变优了,落户企业变大了,环境面貌变美了,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变好了,村村通电话,户户通电视,无线电话和网络已覆盖了库区城乡的每一个角落。    弹指一挥间。三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虽然只是一瞬,但是对于宜昌移民工作来说,却是极不平凡的一个历史时期。过去的三十年,是宜昌移民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三十年,是移民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重造河山的三十年,是宜昌人民乐于奉献、发展经济、为国争光的三十年,更是宜昌历史上波澜壮阔、空前绝后的三十年!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虽然摆在前面的移民安置任务还十分艰巨,移民道路仍旧曲折艰辛。但我们相信,历史也必将证明,只要全市移民工作者同心同德,奋力拼搏,宜昌移民工作的明天将更加辉煌;只要广大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奉献家园的移民群众团结努力,艰苦奋斗,明天的生活必将更加美好!  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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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工作思路.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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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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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工作思路[摘要]基本养老保险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三峡移民是一个特殊的庞大群体,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情况。只有把握了这些新情况,才能搞好三峡库区移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关键词]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措施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而三峡移民因为三峡工程的修建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更应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
三峡工程对库区养老保险工作带来的影响
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的修建淹没湖北、重庆XX年增加,从XX年的21938人增加到XX年底的3XX年。建议将此项补贴时间延长至五年。二是扩大“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围。将“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范围扩大到三峡工程淹没所有企业的失业职工,以帮助失业职工渡过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时期,以达到鼓励失业职工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目的。三是降低个人参(续)保的门槛。对库区淹没企业失业职工个人参(续)保的缴费基数仍允许其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确定,实行个人参(续)保低门槛进入,退休时与其缴费高低挂钩,实行低额享受养老待遇
建立专项基金、实行定向扶持,推进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三峡工程建设给库区移民带来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更加短缺,这是制约三峡库区养老保险工作的瓶颈。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专项基金,实行定向扶持,推进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工作向纵深发展
首先,发展库区经济。良好的社会保障依赖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除了依靠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外,还要依靠公民的经济水平的提高。所以夯实养老保险资金的基础既要通过扩大税收来源、增加就业、加强中央财权等措施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层次,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又要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个人收入。中央和库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应从政策上、资金上帮助和支持库区大力发展经济,为养老保险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
其次,制定相应措施。一是建立库区就业再就业发展基金。国家可以从三峡工程发电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库区就业冉就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库区移民安置,尽快尽量促进他们就业和再就业。尤其是已失去土地的农村移民,让他们由农民变成职工,变成职工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建立失业人员就业奖励制度。按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对吸纳库区移民就业和再就业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社区进行奖励,安置库区移民达到一定比例,从库区再就业基金中一次性给予安置单位以定额奖励。三是将移民纳入再就业优惠政策并提供相应服务。移民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按照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一样享受。四是对库区移民中的“4050”失业人员,由政府从库区再就业发展基金中为他们出资代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加大库区结构调整的扶持力度,实现库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养老保险是民生的重点,是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重要任务之一,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库区移民迁建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都需要一个休养生息的缓冲时期,而且这个缓冲时期会比较长,其中一部分迁建企业从建成之日起就受到三峡工程建设的影响,生产经营不正常,甚至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况。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较重,企业欠费居高不下,呈现恶性循环的态势。鉴于此,对这类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降低迁建企业养老保险负担,可在5年的缓冲期内,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企业和个人收入的损失情况,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和比例,其降低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全额补齐。二是完善欠费核销政策。凡纳入淹没计划的库区迁建淹没企业所欠的养老保险费按受损程度核销,欠个人账户的本息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保证职工利益不受损失。以前已全额核销的,其个人账户部分本息由中央财政补足。三是基本生产正常,有自缴能力的库区迁建企业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只按本息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统筹兼顾,将三峡库区移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纳入国家宏观规划,统筹解决。针对三峡库区移民养老保险的特殊性,按照以人为本,最终城乡统筹、全民社保的原则.由国家制定中长期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解决库区各地政策不一的现象,并从根本上解决库区移民养老保障问题。移民群体如同农民工群体一样,在今天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对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由于我国经济建没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建设加快等原因,三峡移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一定会融入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妥善安置移民,解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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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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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发布日期: 13:47:00&法规名称:&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文 献 号:&&时 效 性:&&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简&&& 介:&(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 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 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 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 合,通过多渠道、 多产业、 多形式、 多方面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 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 条件。 第四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 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 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 环境。 第五条 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 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 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 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 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七条 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 规划大纲,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各县(市)移民安置规 划,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 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 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经 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 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 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 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 移民。 第十条 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置;本村、本乡、本 市、本县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置;本省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台理的原则 外迁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 发管理机构应当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 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依照前款规定,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移民 经费,改造、开发集体所有的低产田和荒地的,按照协议,可以吸收移民作为新的 成员,与原有成员同等对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将改造、开发后的土地按 照一定比例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其余土地用来安置移民,建立新的集体 经济组织,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手续。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给个人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可以有领导、有 计划地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合理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县安置不了,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 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实 安置不了的移民,在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专项农转非控制指标内,经有关市、县人 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应的移民经 费交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编 制新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住宅拆迁补 偿费用,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农民自建,有条件的地方,国家鼓励 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 纳入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由乡、村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镇的,应当做好新城选址工作,依法编制城市 规划。新城选址,必须对水源、地震、滑坡、防洪、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 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新城的城市规划,应当对需要迁建的主 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主要公共建筑、港口、码头等确定具体位置。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对迁移城镇给予的迁建补偿经费,列入移民经费; 因扩大规模 和提高标准超过迁建补偿经费的,超出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 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 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 由有关单位自行 解决。 迁建工业企业的,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九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 施、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专业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安置区的 建设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前在淹没线以上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 为恢复原功能(含按照公路、 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新线实际里程)复建所需要的 投资,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 由有关单 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该林木的所 有者可以经依法批准后采伐和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中、幼龄林和经济林,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制度。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迁移的城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供应资 金和物资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自筹资金或者使用其他非移民经费提前搬迁 的移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 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日《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 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已经批准的新城迁建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乱挖乱建。 第二十四条 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 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 退伍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等允许人户,经市、县公安机关批 准人户的以外,对在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 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 移民对待, 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 证库区各市、县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本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 安置的移民和单位,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 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搬迁前的土 地和遗留建筑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从三映电站的发电收人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 金,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 区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自三峡电站发电之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对三峡库区用电应当优先安 排。 第二十九条 安置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 政府与该企业订立的协议,可以由该企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效 益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置好移民后,按期归还, 由有关市、县人 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移民经 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 业,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 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 第三十一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 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受淹井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市、县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 气化县,对该市、县的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 项目,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等资金和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等经费时,应当对三峡库区优先照顾,增加投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支持移民安置。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 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附近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在能够适 应工作要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三峡工程淹没区招收职工。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区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乡镇企业以及 旅游业,在专项贷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 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或者减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三峡库区所在的县、市可以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优 惠政策,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在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 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 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 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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