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第二次购房可以提取广州公积金第二次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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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再添六条住房公积金惠民新举措
自贡市再添六条住房公积金惠民新举措
购二套房首付最低降至两成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 &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再添以下六条惠民举措,这些举措从9月l8日起正式执行。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将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将银行转移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且小于其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放宽延长贷款年限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将原延长贷款年限的职工在完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延长贷款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按年提取和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放宽购买自住住房可提额度限定时间。将原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金额限定到上年度余额,调整为提取金额限定到提取日当前余额。
&&精简租房提取资料。租房提取资料中,取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租收据、出租房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产权住房声明》,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和婚姻证明。
& & 调整辞职辞退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取消辞职辞退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限制,将&原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后仍未再就业可销户提取&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符合条件可销户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不断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为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随着该《通知》明确的六条新举措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再次降低买房者门槛,满足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
记者廖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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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滩新城]6500元/O正在初始化报价器自贡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什么?srvqu65你好,据我了解 自贡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仅供参考 :
(一)由单位和经办人审核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并在《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二)单位经办人持《通知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提取业务,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审核盖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更多回答金丝猫科技1. 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
3.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 4. 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 3、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当地城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俞博裕(一)购买自住商品房、二手房及动迁安置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因企业改制、买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定时间(暂定三年)仍未重新就业。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动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当地房产开发公司出示的商品房购买卖合同、交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已办理房照,可凭房照及复印件办理支取;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双方房产交易协议书、交易契税证和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动迁安置房需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凭离退休审批表或者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办理。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调往外市工作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商调函、调令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到境外定居的,须提供境外国所在地的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自贡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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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什么?
提问者:卜淑静|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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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和经办人审核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并在《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二)单位经办人持《通知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提取业务,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审核盖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提交相关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后,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
(二)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在《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及《通知书》上签字、加盖指模;《通知书》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持《通知书》和《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采取转账方式划转到单位的账户。“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本人在自贡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特殊情况可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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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自贡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和经办人审核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并在《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二)单位经办人持《通知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提取业务,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审核盖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提交相关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后,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
(二)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在《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及《通知书》上签字、加盖指模;《通知书》经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持《通知书》和《专户职工银行卡明细》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采取转账方式划转到单位的账户。“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本人在自贡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特殊情况可采取开具现金支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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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单位和经办人审核提取人的相关资料,并在《通知书》、《单位银行账户明细表》或《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及签字。
(二)单位经办人持《通知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经办人提供的资料后,办理提取业务,打印支款明细表、《通知书》,审核盖章后办理转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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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贡住房公积金辞职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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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  2.出国定居的、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兴业银行-兴业卡。)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光大行-阳光卡: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镇一级或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民生银行- 民生卡。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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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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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自公积金管委发〔2008〕5号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日第二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府办发〔2004〕89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实行单位经办人制度,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备案表》,提交管理中心备案。
“辞职、辞退人员专户”(下称“专户”)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范围
第七条 缴存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30%以上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本市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灾难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纳入“专户”管理,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
(十二)纳入“专户”管理,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周年后仍未再就业的。
缴存人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均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非家庭成员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的住房,不得提取。
第十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凡涉及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完清贷款本息后,再行销户提取;若涉及第八条(二)、(九)项情形的,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除销户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一)项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上年度余额内不超过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额或提前还清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符合第八条(一)项规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二)项规定的,可每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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