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标准就业保障金多久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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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一、代征范围: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二、代征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楷体_GB%-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代征程序:(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年审手册。(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发布年审通知。(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用人单位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违章处理: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方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
五、减免规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应缴保障金属省级财政收入的省级、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提交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其他单位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或参照省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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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0;&#160;&#16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知乎3被浏览901分享邀请回答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归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大多数企业要缴纳的一项费用。计算残疾人就业金的基本原则:在获取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时应遵循财税【2015】72号、国家统计局1号令的规定。应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税法相关规定加以区分,不得相混淆。
工资总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根据财会【2014】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中对职工薪酬规定的范围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而其中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属于短期薪酬的范围之中
从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角度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注:上述文件颁布的时间为1990年,多数内容已与目前企业经营情况不太相符,建议仅做参考。) 上述工资总额中不包括的有:(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注:上述不包括的项目与目前会计准则、税法的相关规定大体一致,所以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可予以采用。)
根据上述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实务操作来看:计算残疾人就业金基数中的工资总额所涵盖的内容小于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所包含的内容。即计算残疾人就业金所包含的内容仅属于“短期薪酬”中的部分内容。
计算残疾人就业金的“工资总额”应为企业会计账簿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的“工资”明细账中的贷方数,一般在会计核算较正规的企业中通常会将工资与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用等分开列示,在该明细科目下归集的内容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在核算口径上是大体一致的。根据以往经验来看,各区残联在具体审核时也参考的是会计账簿上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贷方应付数。
目前仍有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在财务代理公司进行记账的企业,在具体核算时仍采用“应付工资”会计科目,并且会将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包含在了其中。因此建议有这样情况的企业在计算残疾人就业金时请将社会保险费从中扣除,再进行计算。
在实务工作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使企业所得税少缴或不缴,往往会在工资表中虚增工资,但是在申报个税软件时会少报人数与工资,在计算残疾人就业金时如果按会计账上的工资总额来计算时会存在多缴的情况,因此会通过个税软件中申报的工资总额(注:软件中的工资总额是应税收入减五险一金后的余额)来做为计算依据。这样申报在当时确实可以少缴,但是申报完毕后,估计金三地税网报系统可能会和各区残联共享数据。在11月份区残联审核时会根据这个申报数据及企业提供的会计账簿中“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明细账进行比对时就会出现风险。同时根据财税【2015】72号文件《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提交用人单位驻地的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因此建议大家应谨慎操作。避免更大的风险。
目前在实务工作中,有很多企业会聘用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这些人员的薪酬在取数时是否应包含在工资总额之中呢?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不包括。 (1)、从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角度来看上述人员属于企业职工范围之内,那么支付给他们的薪酬应归集为工资核算内容,但是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是不能包含这些人员工资的。(2)、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临时雇佣的人员(兼职人员也可以参考这个规定):根据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并结合税务实务工作来看,虽然15号公告中规定了临时用工人员可以做为工资核算,但是并未明确它符合的条件。在实务工作中税务机关会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要求企业对聘用的这类人员要到劳动部门做临时用工备案,并要求同时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操作对企业来说往往不太划算,但有不少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时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企业未对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保的则不予承认这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也是企业将要面对的风险。1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Bryan记录会计税务知识的地方关于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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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县地方税务局 芜湖县财政局 芜湖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县境内各企业、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我县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单位(含驻县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由县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局统一扣缴,其他单位由县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年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办理程序
(一)残联审核认定
一是各用人单位须在6月30日前(今年顺延至7月15日)将《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报送残疾人联合会。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还需报送下列材料:
1.《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2.从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并经社会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实际在岗时间不少于6个月;
4.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等证明;
5.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是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发放《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三是凡在日前未报送上述材料的,即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依照规定比例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是《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残疾职工名册》可在芜湖县残联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网址:)
(二)申报征收
一是征收主体,各类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由县地税局负责,县残联和有关部门配合。
县地税局依据县残联审查发出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如对审核认定书有异议,应在收到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残联提请复审。
二是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持残联核发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主动到县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缴纳期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各用人单位应在日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关于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皖残联〔2015〕16号文件规定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的,应当根据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并取得芜湖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方可享受相应的免缴优惠。
五、未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县地税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补缴的,暂停兑付该单位财政奖补政策资金,直至足额补缴该欠缴款项。
六、服务联系电话
县地税局基金费股:8810622;纳税服务局:8813172;第一税源管理分局(工业园区分局):8118861;第二税源管理分局(六郎分局):8513236;第三税源管理分局(陶辛分局):8452501。
县残联:8791386,地址:芜湖县农林水大厦一楼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特此通知。
芜湖县地方税务局
芜湖县财政局
芜湖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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