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2O16社保怎么补交补交办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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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部 长 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我想咨询一下,我55岁一次性补交15年社保,请问从50岁算起我能补回我5年的养老金吗
答案长度必须超过10个字,请勿发布无效或违法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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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没有交过养老保险金的,需要补交满十五年,之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之后,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了,至于你的情况,不太确定,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社保中心,应该有详细的回答
您不能积分,因为您还不具备申请积分落户的条件。下面是积分落户具体条件:1、持有北京市居住证;2、年龄不超过45周岁;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4、符合
外埠家庭购房的限购政策如下: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北京从今天起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体户也可缴住房公积金 报道说,《北
公积金相当于定期存款,间断之后可以续交。 买房时候补交的社保不能用于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断开后,必须再连续缴满6个月以上才能买房用于公积金贷款使用。 如果你不买房
家具甲醛问题,是现在很多人都在关心的话题,市场上不含甲醛的家具可谓少之又少,但是如果购买到含甲醛的家具怎么办呢甲醛属化学用品,并非简单使用天然植物——茶叶、洋葱
目前北京限购政策是针对70年产权住宅。商用的不在限购政策之内。公司买房,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视为是个人买房,无法用公司名义。因目前北京对公司吗,买房有明确要求,建议
个人还是蛮喜欢挑高小户型的,建议可以采用隔层来装修,可以考虑以植筋的方式进行隔层。这样就相当下上下两层空间。面积可以得到大大的利用。你可以这样布局沙发上空、卫生
家里装修有味怎么办家里装修有味道,你就先监测下看看是什么超标了。如果只是单纯的味道,也就通风就可以的了。1、甲醛等有害物质超标,不要入住,已经入住,有条件的可以
1、辞职离开深圳(今后都不在深圳生活),我要怎么把社保转会老家(长沙),需要什么手续吗?答:在长沙你所要参保的社保局去办理,前提你要在深圳打印参保证明。
1你是房主你不用担心要是担心的应该是客户2中介要是个大的可以信任(小的也可以不过钱不能留他太多)3没有房证你敢保证6月份能下来吗?要是耽误了怎么办46月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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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 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第十条 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 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 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 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 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 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 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 工伤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 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 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 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 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 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 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不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 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 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及时到指 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 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生育保险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 应当自变 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 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 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 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 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 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 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 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 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 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 管理费 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 统计、 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 财务、 安全和风险管理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 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 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 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 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 第七十六条 社会保险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 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查阅、 记录、 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 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 对隐匿、 转移、 侵占、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 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 有权提出改正建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 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 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 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 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核定社会 保险费、 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 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 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八十四条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 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 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 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 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附 则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本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 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 ,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的,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收到申请后, 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 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 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 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收到申请后, 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 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 承。 第二章 第七条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 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 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 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第九条 关于工伤保险职工 (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 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 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 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关于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 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 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 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 支付。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 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关于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 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 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 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 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 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 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 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 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 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 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 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其 他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 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 益行为的, 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 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 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 2011 年 7 月 1 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未给外籍员工交纳社保,是否有用工风险?半年前, 青岛某公司接到社保通知说公司有一个外国人没有缴纳社会保 险,要求他们按照工资基数来缴纳社保,可是员工本人不想交纳,认为是把钱无 故送给了中国,公司也觉得费用太高,建议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由于当时负责办 理的员工正好离职, 交接的时候就没怎么注意,结果直到昨天还没有给这位外籍 员工缴纳社保。那么,请问:公司是否需要给这位外籍员工补缴社保?不缴纳的 话有什么风险? 案例解析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应当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和办法跟其他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将按照规定获得一张社保卡,符合条件的,依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青岛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 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 年限累计计算;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 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外国人死亡, 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以养老保险为例, 凡累计缴费满 15 年以上, 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男年满 60 岁, 女年满 55 岁) 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 养老金, 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 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 外使、 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如果排除在外的话, 对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来讲, 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规则, 因此在法律上也应该公平对 待,给予外籍员工国民待遇。因此,该公司是需要给这位外籍员工补缴社保的。如果不依法缴纳,一方面 会被社保机构强制征缴, 另一方面员工还可依据企业的这个过失而提出辞职,并 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将面临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 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不补缴,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员工可据此提出 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出台的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 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为其缴 纳五项保险, 如果投保外国人意外死亡,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家属依 法继承。 企业认为已给高薪,就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合理吗?2某外企高薪聘用了一位张某担任副总,给出的月薪是 2 万元,在入职时 双方谈好,除了月薪之外,其它像购买社保、养老、医保看病报销等福利待遇就 没有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已提供了高薪,这些问题由张某自己搞定。张某认为 自己现在还年轻,也没在意这些,就同意了。入职后,就另外从每月工资中拿出 2000 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由于张某与董事长在公司 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张某不服,双 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提出公司未给 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 你缴纳养老保险, 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 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 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对此, 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 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 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张某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 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 同义务。因此,该外企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结构化工资,社保购买的基数怎么算?1深圳市某高新技术企业 M 公司, 工资按照不同的级别, 分解为基本工资, 职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员工小吴的月度工资组成如下:基本工资 3000, 职位工资 2000,绩效工资 2000。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社保按照四个 级别购买,专员,主管,经理,总经理。小吴的级别是专员级别,公司购买社保 按照 2000 基数进行购买,高于公司所在地要求的最低工资 1500。小吴离职后, 要求公司按全额工资购买社保,补发不足部分。公司认为,在劳动合同已说明, 小吴也签了合同,表示认可。小吴申请劳动仲裁,会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 分析。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小吴的要求是合理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公司应明确结构化工资的概念,其中绩效工 资是浮动工资,其他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高于最低工资,也不能够按照级别工资购买社保。应当按照实 际工资缴纳保险(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 于违法行为,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本案例中,虽然公司按照了不同的级别进行了区分, 在公司的制度里面做了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公司的做法依然是违法的。本案例中,社保 的缴交基数是 5000,既不是基本工资 3000,也不是级别工资 2000,更不是最低工资 1500。 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企业如何规避风险?3张某家庭条件较差, 2012 年入职浙江某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生产线普工 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提出,因为家庭条件差,主动放弃缴纳社保,与公 司无关。 希望公司不扣发个人社保应缴纳部分,并将公司承担部分直接以工资的 形式发放。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 公司按张某的要求发放工资 (含社保部分) 。 2013 年张某离职,要求公司补发社保,如果公司不同意,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部 门调查, 对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 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 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案例解析当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保。对于主动不愿 意交社保的员工,企业为规避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1、说明劳资双方依法缴纳社保对双方的保障,公司 和个人都应该缴纳社保的义务。2、个人主动不愿意缴纳社保,应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意向书”,作为劳动 合同的附件。3、在劳动合同注明员工的实际工资,不含社保部分。4、公司缴纳社保部分,专项发放或做 好流水单,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中,2,3 是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举证材料,是规避风险的重点。 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呢?2012 年 10 月,王某通过校园招聘双选会,签约广州某公司,并签订三 方协议。王某毕业后到公司报到,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告知王某,公 司规定社保在员工转正后当月购买。研发部加班比较普遍,没有加班工资。应届 生多工作,能力才能够提升的更快。王某考虑到应届生找工作也不容易,于是就 签订了劳动合同。 王某平时每天都要加班 2 个小时,节假日也经常到出差加班做 项目。王某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于是离职。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社保不缴交,研发部没有加班工资, 已经在签订合同前说明后,才签订的合同。公司和王某约定了相关事项,王某认 同了公司的做法,才签订了合同。结合本案例分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 加班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呢? 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社保,加班事项,是非法无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王某的请 求。从案例来看,表面上,王某是在知道公司违法(试用期不买社保,加班无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签订 了劳动合同。事实上,双方不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如果张某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员工在试用期内,也必须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 公司与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了劳资关系,公司应为员工办理社保。而不能够认为员工 在试用期,不是正式员工,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此外,只要是符合加班的要求,公司应该核算加班工资, 并在月度工资中予以发放。 为避免加班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 公司可以通过加班审批来规范员工加班管理, 符合要求的加班给予加班工资。 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怎么算?2深圳市某高新技术企业 M 公司,员工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职位工资,绩 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位工资由员工的 岗位决定,绩效工资由考核成绩决定。生产主管刘某的月度工资组成如下:基本 工资 1500 元,职位工资 3500 元,绩效工资 0~3000 元。公司的社保按照职位级 别来购买, 分为: 专员级, 主管级, 经理级, 总经理级。 刘某的岗位是主管级别, 公司购买社保按照 3000 元的基数进行购买,高于公司所在地要求的最低工资 1200 元。刘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按全额工资购买社保,补发不足部分。公司认 为,在劳动合同已说明,刘某也签了合同,表示认可。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会否 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怎么算?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刘某的要求是合理的,仲裁申请会得到支持。员工工资结构化,社保购买的基数应为员工 的固定工资部分。公司应明确结构化工资的概念,其中绩效工资是浮动工资,其他为固定工资。基本工资 高于最低工资,也不能够按照级别工资购买社保。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保险(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 济补偿。本案例中,虽然公司按照了不同的级别进行了区分,在公司的制度里面做了规定,并在劳动合同 中有约定,但是,公司的做法依然是违法的。本案例中,社保的缴交基数是 5000 元(即:固定工资=基本 工资+职位工资),既不是基本工资 1500 元,也不是职位工资 3500 元,更不是最低工资 1200 元。同样 的,公司按照级别来界定主管员工的社保基数为 3000 元也是不合适的。 “试用期”不交社保,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怎么 办?2010 年元月,李小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签订 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 3 个月, 试用期间, 公司不办理社保。 试用期满后,公司将予以全额发放。2010 年 12 月,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李小 姐被动辞职。离职时,李小姐要求发放试用期的社保时,物业公司予以拒绝。李 小姐在办理失业手续时,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 12 个月,而不能享受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李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交付 社保并承担失业保险金。李小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请结合案例分析,“试用 期”不交社保,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怎么办? 案例解析李小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公司“试用期”不交社保,员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关费 用。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 内,物业公司应为试用期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李小姐劳动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物业公司仅为李小姐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金 9 个月, 由于用人单位试用期间未缴费, 李小姐的失业保险缴费未满一年, 又由于李小姐 “个 人参保”后不能重复补缴的规定,李小姐根本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关领取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根据因 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会保险金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规定,李小姐的失业保险 金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此外,本案例中,公司应承担试用期期间,公司应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 员工与单位签署文件约定自愿不购买社保,是否有 效?谢某入职上海某外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 约定谢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谢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 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 谢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 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 委员会裁决支持谢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却驳回了关于补交社 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谢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 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谢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那么,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解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 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 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 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 定。因此,法院会判决要求企业补交谢某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期内不允许结婚”虽有双方签字,但因违反了婚姻法所以也就属于无效合 同。本案中,单位往往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但这一说法却站不住脚,因为即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 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 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因单位未缴社保,员工自费看病费用可否向单位追 偿?杨师傅是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司机, 车是由其和公司各出资一半购买的, 产权各半, 但车营运的证照等均由公司办理,车辆和杨师傅的日常管理均统一由 公司管理。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杨师傅除每天上缴 200 元营运费给公司 外,每月还交给公司 400 元,由公司代缴社保。不过,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之后, 公司一直未按约为杨师傅代缴社保。 2009 年 10 月, 杨师傅因病住院开刀, 但因公司未帮杨师傅缴纳社保, 导致被蒙在鼓里的杨师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无 奈只能自己承担十万余元的医疗费。当年 11 月,杨师傅单方面与公司提前终止 租赁合同,公司也将之前收的代缴社保的钱还给了杨师傅。 那么,请问:杨师傅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杨师傅因公司的过 失而无法享受医保,自己承担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呢? 案例解析本案所涉出租车辆的产权虽归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杨师傅共同所有,但实际由杨师傅驾驶 该出租车,该车得以营运的相关证照均是公司办理,对该车的日常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的管理也均为公司所 为。所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公司应当为杨师傅缴 纳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本案中,公司实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杨师傅及至 2009 年 10 月以 后才知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 2009 年 11 月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杨师傅可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其在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时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此外,由于公司没有为杨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杨师傅无 法享受医疗保险,造成杨师傅巨额医疗费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杨师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原应由医疗保险 机构负担的部分。 员工离职后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和转移档案和社保关 系,合理吗?小万是某公司的业务骨干,工作两年后,小万为更好地谋求发展准备跳槽, 并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万是公司的业务 骨干,因此公司以加薪、提高其他福利待遇等方式极力挽留,但小万不为所动, 30 日后自行离职。公司遂以劳动合同期未满和小万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 为小万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此,小 万与用人单位交涉近一个月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你认为劳动监 察部门会如何处理这事? 案例解析在本案中,公司不为小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 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万通过书面形式且提前 30 日通知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30 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也无需征得单位 的同意。单位虽然并无过错,但不能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而阻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消失,但是基于诚实 守信的原则,双方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档案、办理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履 行而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拒不办理档案移交 等手续; 再次,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 限制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权。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如 5 日内)向小万出具解除 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可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的行政 处罚。 如何确定劳动监察追诉缴纳社保的时效?2008 年 9 月 1 日,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 用期为一个月,工资 3500 元/月,并还约定了相关的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公司未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 一直到 2011 年 7 月才开始给 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2 年 12 月,周某辞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其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已于 2011 年 7 月开始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 会保险, 之前的已超过追诉时效而拒绝周某的要求。周某随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周某投诉后, 经调查取证, 查明事实, 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因公司逾期还未缴纳,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为周某缴 纳了社会保险, 而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已超过了时效, 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 2 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 2 年内不举报、投诉, 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 2 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在 2008 年 9 月至 2011 年 6 月 期间一直未给周某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有连续状态,直到 2011 年 7 月才为周某 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 2011 年 6 月 31 日,可见周某 2012 年 12 月投诉,未 超过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因此该公司的理解是错误的,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应以 维持。 社保缴费基数让员工签名确认,有效吗?员工何小姐于 2009 年 8 月入职公司,月工资 5000 元,公司一直按上年度职 工工资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即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 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何小姐于 2011 年 5 月生育一女,公司向社保局申请 生育保险待遇。 社保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生育津贴等 约为 14000 元,公司将代领款项全额支付给员工何小姐。但何小姐认为:其月工 资 5000 元, 但公司按最低缴费工资 2100 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保 险、生育保险待遇受损,遂向社保中心投诉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 缴养老等保险费,赔偿因少缴生育保险费造成的损失。经查:公司于每年初向社 保中心申报员工缴费工资基数时,何小姐均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 那么,请问:1、员工认可缴费工资基数,能否再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造成 损失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相关损失?2、员工未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签名确认, 造成损失是否应赔偿? 案例解析1、员工的缴费工资应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 企业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缴费工资基数应为员工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根据税法据实报税原则,员工月平均工资额应为社保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 项即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2、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参保且未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员工一旦投诉或申请仲裁,都面临责令补缴 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3、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都会予以确认。并认为缴费工资基数基 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于少缴没有过错。因此,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判令因少缴赔偿损失。 综上,公司为避免因申报社保基数过低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建议在每年申报缴费工 资时,依据相关规定,经员工本人书面签字确认。 个人放弃社保 单位不报销生育费用合法吗?我在一家服务公司做外联工作,我老家在湖北,是农村户口。上班不久, 公司办公室主任找到我, 得知我在老家已参加新农合保险,就跟我商量能否公 司不给缴纳社保,由单位每月向我支付 500 元社保补偿金,我同意了。 目前我已怀孕 8 个多月, 最近才知道公司未给我缴费的社会保险中包含生 育险,听说不缴生育险就无法报销生小孩时的各种费用。我找到公司,表示会 回老家生小孩,到时可能新农合会出一部分费用,剩余的我想让单位给报销, 但公司不同意,让我自付。请问:单位这么做合法吗?案例参考解析: 您好,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补缴社会保险,但同时您应当退还用人单位支付给 您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及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 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规定,您目前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保,并在用工期 间持续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如果您生产期间有正常的社会保险记录,您就可以依 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社保审计来了每年 7 月都可以说是社会保险审计月,这也逐步成为 HR 的一项专项工 作;每次社保审计,总会忙乱一阵子。在此,分享一些经验。 ――闫轶卿首先,社会保险审计怎么审?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专业的第 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主要目标是检查单位的法定社会保险是否依法 缴费,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结果要求单位对于欠缴的法定社会 保险进行补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的处罚。 以北京为例,每年年中,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委托第 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市的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 这项审 计按照辖区内单位的一定比例抽取, 被抽到的单位在社会保险专项审计 前 10-15 天,会收到会计师事务的专项审计通知。社会保险专项审计 会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及资料的准备情况而确定时间, 一般由会计师 事务所的 1-3 名审计人员到单位进行 1-3 天的现场审计。 其次,社会保险审计审什么?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上一年度法定社会保险缴 纳情况。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思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 单位在一年缴纳年度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基数、 是否按照法 定基数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否有基数差额造成的社会保险差额、 是否有人员漏缴问题等。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一般审查的资料包括工资资料、 劳动关系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资料、财务管理中的相关付款凭证、托收凭证,以及单位 的相关资料三个部分。 在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中,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到场后会要求企 业提供资料,审核资料时提出相关疑问,并要求企业进行解释或提供补 充资料,审计人员最终会根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经 企业确认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最后,社会保险审计如何应对?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是 HR 薪酬专员必须学习准备和应对的一项工 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提前自查 所有的资料都要在审计前逐项进行认真准备, 尤其是要注意与财 务、企业管理相关部门的配合,要保证资料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对于欠 缺的资料要提前与相关内外部的部门沟通,寻找补充资料、证明等。 另一方面是提前要进行自查,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社 会保险专项审计的思路进行自查,主要包括基数核定的准确性,是否有 基数差;人员是否逐月按照工资表中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有无人 员漏缴,如有,需要查明原因,如确实是漏缴的,提前计算补缴金额。 这样,会对社会保险的审计结果有一个提前的预估。 需要提醒的是,在基数核定时,员工上一年度内(1 月-12 月) 所有的收入都需要列入基数核定之列,例如:奖金、年底双薪、提成、 绩效工资、饭补、交通补贴、房补等等,只要是在这一年度内实际发放 的税前工资,均需要列入基数核定之列。 2、特殊情况的深入准备工作 每个企业总会有一些是特殊人员,如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 实习人员、聘用的外包人员(如保洁、保安、厨师等)等。这些特殊人 员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缴纳社保,但是需要 HR 组织进行相关证明深入 准备;否则,会因资料准备不足而造成补缴。 除了特殊人员外, 还有一些企业会存在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的特殊 性,例如集团内下属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以外 包的方式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等。 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协调缴纳方共同 配合进行社会保险的专项审计工作。 3、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交流 除了资料准备与自查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到达现场后,与 现场审计人员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每个企业都会有 特殊情况,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时间又非常短暂,所以,需要对口的 HR 要与审计人员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 不仅要正确理解审计人员提出的 各项要求,还要深入与审计人员沟通各项补充证明的内容格式等,如果 有资料欠缺或理解不清的,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补充。 4、后续事务的跟进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后, 会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资料审查出具审计 结果,这一审计结果会经企业确认后提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R 需要及时沟通审计结果,如果审计结果中确有不公或遗漏之处的,需要 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如果有需要补缴的 (一般分基数差与人数差) , 需要及时办理补缴,以免逾期引起更多的滞纳金。总之,针对社会保险专项审计工作,只要明确审计方式、审计思 路,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后积极沟通、跟 进,就基本能够完成好这项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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