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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Y1400072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徐府办发〔2014〕22号
名&&&&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4〕2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 24号),设立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徐汇区质量发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上海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上海市徐汇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准入职能,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征信体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三)强化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食品药品、广告、合同等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四)强化市场经济秩序统一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
  (五)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专业执法,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市工商局委托登记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发营业执照;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按照委托办理执业经纪人的登记注册和经纪执业证书的审验。
  (五)负责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经市工商局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假冒、混同、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受理对辖区内有关传销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查处传销违法案件;承担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经营网点、直销员、直销经营行为(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除外)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工商局做好对直销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受理、初审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指导辖区广告业发展,拟定区域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媒介(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查处违法经营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七)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开展合同执法检查,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依法受理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开展诚信宣传,培育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施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负责辖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开展辖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开展辖区质量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辖区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质量奖励、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质量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辖区名牌产品推荐工作。推进质量强区,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组织实施辖区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质量信用数据库建设。配合做好辖区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监督检查注册在本辖区的计量校准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职责范围内的计量检定人员实施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内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辖区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进行辖区计量仲裁,处理计量纠纷。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对辖区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推进相关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辖区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辖区各级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活动,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辖区节能标准等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辖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受理辖区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申报并开展后续管理。
  (十二)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办理辖区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发证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订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上报和调查处理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开展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三)负责辖区产品质量和检验检测认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负责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落实本市检验检测认证发展规划,推动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辖区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辖区各类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证后日常监督管理。推动辖区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十五)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受市食药监局委托,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体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化妆品的经营实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十六)根据市食药监局抽检计划,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违法案件查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七)承担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八)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等情况,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辖区内、区级管辖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和不经审批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及复议事务办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编制11名)
  (二)人事科(编制3名)
  (三)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
  (四)基层指导科(编制2名)
  (五)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
  (六)公平交易科(编制4名)
  (七)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编制4名)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编制4名)
  (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科(编制3名)
  (十一)标准化管理科(编制2名)
  (十二)计量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编制4名)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编制2名)
  (十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编制4名)
  (十六)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编制3名)
  (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编制2名)
  (十八)注册许可科(编制11名)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编制2名。
  四、行政执法机构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为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副处级,承担本区域内各类专业领域一线市场监管以及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办以及应急保障和处置职责。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二)综合执法一中队
  (三)综合执法二中队
  (四)综合执法三中队
  (五)综合执法四中队
  (六)综合执法五中队
  五、派出机构
  对应街道、镇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统一承担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日常巡查、价格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快速简易执法等职责。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家汇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斜土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田林市场监督管理所
  (七)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
  (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九)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健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凌云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漕河泾市场监督管理所
  (十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泾市场监督管理所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编制384名。其中:
  (一)机关行政编制77名,设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编制57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大队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编制共250名。设正副科级领导职数52名。
  非领导职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设置。
  七、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内容另行规定。
  (二)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 区工、青、妇。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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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部局机构
一、总办处
1854年7月工部局成立之初,董事会设立秘书一职,处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事务,对工部局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
1860年,工部局任命皮克沃德为第一任总办,负责处理董事会交办的重要事务,总办处成立。工部局1865年颁布总办职责,规定总办可以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负责工部局日常事务,发布指示,编制统计报表,处理工部局的各种来往信函,准备董事会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议程。工部局所有正式通告发布前都由总办呈报总董批准。总办还应随时向董事会汇报工部局各部门的工作。总办直接领导会计股、工部书信馆,指派税收员、办事员的工作,代表工部局签订经各委员会批准,除人事聘约以外的一切合同,负责保管所有银钱及工部局帐册,他还负责转递工部局各级人员给各委员会的报告。
早期总办处机构设置简单,除总办外,只有会计师、负责地税和执照的外籍助理、负责房捐的外籍助理、收税员以及华籍文书。此外,总办处还管辖工部书信馆和验看公所。1876年,总办苏珀向董事会提议,将负责地税和执照的外籍助理划归会计师管辖,在总办之下设助理(后演变为帮办),协助总办工作。并确定了总办处工作人员工资等级。以后验看公所、工部书信馆相继撤销,会计划归财务处,收税员划归捐务股,1932年,捐务股并入财务处。1937年总办处下设立工厂管理股,1940年,该股独立成为工业社会处,总办处下属机构只剩下收发室和档案室。
总办代表董事会主持工部局全部行政事务。工部局所有的日常行政事务文件首先送交总办,由总办签注意见后转发各处办理并向董事会汇报,他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对工部局行政事务的意见。工部局的大政方针由董事会议决,但董事会会议的议程由总办安排。总办还担任工部局各委员会的秘书,代表董事会安排这些委员会的讨论事项。作为工部局各类文件的法定保管者,他还负责指导工部局与其他单位往来文件的保管、编目及整理。工部局董事为兼职,各有自己的事务,具体事务处理多依赖总办,总办不在时他可以委托自己的副手行使职权,总办的地位高于其他各处处长。
[1922年竣工的工部局大厦是工部局的行政中枢]
1921年12月,应总办利德尔的请求,工部局任命他为总裁兼总办。1925年工部局又任命负责华人事务的前警务处副处长希尔顿—强森为总裁,当时总裁仅为名誉性质。1929年,工部局总董费信惇改任总裁,从此总裁成为工部局的最高行政人员及总办处首脑。1939年,费信淳退休,总裁由总办菲利浦接任。此后工部局总裁都兼任总办,总裁总办有时混称。
总裁是工部局主要行政长官,监督和指导工部局的所有处室,接受工部局董事会的指导。但作为工部局财政官员首脑的财务处长,在处理有关租界财务事务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为使租界拥有良好秩序及利益,总裁可提出政治及公共性的建议,总裁应与董事会总董(在他缺席时与副总董)就工部局事务保持紧密联系,总裁应出席工部局董事会及在需要他的建议和辅助时出席有关委员会会议,总裁应帮助董事会总董控制董事会会议,并集中注意工部局命令的实施。总裁应出席所有纳税人会议,并应会议主席要求为工部局起草讲演。除经董事会授权外,任何未经总裁事先知晓并同意的官方声明均不得公开发表。总裁在总办及其他官员帮助下处理工部局事务,总办及其他官员在总裁的监督及指导下工作。
1942年底,日本人寺冈洪平任总办,负责工部局所有行政事务的协调。副总办为华人何德奎,负责工部局华人事务及卫生、学务、人力车问题。另有4名英籍帮办,1名负责警务、工务及地产委员会;1名负责财务、公用事业、执照发放及工业社会处;1名负责人事及图书馆事务;1名负责年报、公报及综合委员会的秘书工作。总办处特设一股,由日籍股长负责,处理保甲、警务、人事工作及同日本官方的交涉联络工作。另派一名日籍官员负责文书的日文翻译并管理档案室的文书。
年工部局总办处负责人简表
布赖、麦克安德鲁
克莱夫顿、惠洛克
1865年为代理总办
年为代理总办
年兼任总裁(名誉职)
年由希尔顿-约翰逊任总裁
总办为爱德华,费信惇任总裁,总裁成为总办处最高首脑
总办为钟斯
总办为菲利浦
总裁兼总办
总裁兼总办
总裁兼总办
二、警务处
公共租界警务机构,可追溯至租界成立之初,1845年《土地章程》允许西人在租界雇佣更夫守夜,鸣警报更。当时更夫归英国领事管辖,其首领由上海道台与英国领事共同选派。
1854年7月,工部局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即决定设立巡捕,从香港聘请前英国警官克莱夫顿来沪担任巡捕督察员。同年10月17日,英租界租地人会又通过工部局提议,借款12500元修建第一座捕房(即中央捕房)。1865年设立西捕股和华捕股。1884年增设印捕股。1899年设侦探股,都由西籍巡官管理。同年公共租界警务机构正式定名为工部局警务处。日设警区总办事处,管辖甲、乙、丙、丁共4个警区。1909年设教练所。1916年增设日捕股。1919年成立武装后备队,设在杨树浦路捕房,主要安置一次大战退役的军官和士兵,不久又组成武装后备队教练股,设在戈登路捕房。
警务处较早引进和采用了西方现代刑事侦察技术。1909年,开始建立罪犯指纹登记,至1935年已积累32万份指纹记录。1927年实行手枪登记制度,后又引入弹道分析技术,帮助确定凶器。警务处还负责管理华德路监狱。
1927年警务处刑侦部门改组为政治和刑事2个部门。政治部门又划分为政治(政治、军事和劳工情报)、注册、印度人、华人、西人、翻译、联络等股,各股由1名副巡官领导。
刑事部门(由1名帮办处长负责)由指纹所及“A”和“B”两个管区组成。“A”管区包括苏州河以北所有地区,负责警官的办公室设在汇山捕房。“B”管区包括苏州河以南所有地区,负责警官的办公室设在卡德路捕房。两个管区负责警官均为督察长级别,他们对所管地区内的一切刑侦问题向帮办处长负责。
1929年,警务处向英属印度借用警官贾尔德来沪对警务机构进行改组,同年10月贾尔德担任警务处长。改组后的警务处由处长全权负责,设3名副处长,1名副处长通过负责各特定职责的警官管理各股事宜,1名副处长管理训练和武装后备队,1名副处长管理各警区、负责各巡捕房探捕的勤务、效能和纪律。
警务处设有侦缉股和特务股,负责侦察租界内发生的一切罪案,包括考查罪案登记和登记后的处置,及各警区缉捕工作联络等事宜。侦缉股主要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下设特别侦缉组、客寓稽查组、指纹检验组、枪械执照组、枪械辨认组、鸦片检查组、摄影组、犯罪方法研究与罪案登记组。特务股,又称政治部,下设情报组、华人组、联络组、外侨组、印度人事务组和电影检查组,负责搜集政治情报和处理政治案件等。
警务处还设有车务办事处(又称交通股),由一帮办处长主持,负责办理车辆执照、交通警务、起诉违反交通法规者。材料储藏及转运处(材料股)由帮办处长主持,与财务处配合,办理警务处物料及仓储事务。
公共租界全境分设4个警区,每个警区辖若干个捕房。甲区辖中央、老闸、成都路捕房;乙区辖新闸、静安寺、戈登路、普陀路捕房;丙区辖虹口、西虹口(汇司)、狄思威路、嘉兴路捕房;丁区辖汇山、榆林路、杨树浦路捕房。每个警区都设有侦探官,与该区警长合作,负责侦缉和登记罪犯事宜,同时接受侦缉股及特务股的指导。
1938年1月,侵沪日军和日本驻沪总领事三浦义秋胁迫工部局任用大批日籍警官,日人赤木清之担任了警务处特别副处长,该职无固定职守,可“顾问”警务处一切重要决策。日,三浦又和工部局总董樊克令就虹口地区警权达成协议,在虹口日侨密集地区设戊区,警务完全由日本人负责,该地区狄思威路及嘉兴路两捕房负责人也由日本人担任。作为交换,日本海军陆战队将“八·一三”后侵占的苏州河以北地区警权交还给工部局。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公共租界,工部局逐渐被日方所控制,警务处按日本习惯改称警察部,由日本人渡正监任警视总监,各巡捕房改称警察署,将原5个警区改为南、北2个监察区。将原侦缉股和特务股改称刑事特高课,设立警务课管理武装后备队材料股等机构,并将车务股改为交通防空课。同时日本人营井喜山郎率11名日籍警官接管原归警务处管辖的华德路监狱,称刑务所,营井任刑务所所长。1942年底,警察部由警视总监渡正监统管,首席副总监姚曾谟监率全部华籍成员,警视副总监日本人五岛茂管辖刑事特高课,警视副总监日本人松本分郎管辖警务课和交通防空课。
刑事特高课下设5科1部。第一科主管总务,第二科主管政治,下分特务、社会、经济股,负责各方面的情报收集和特务工作。第三科主管外事,下分英美及中立国人股、轴心国、法国及亚洲人股、俄国人及犹太人股、营业监督及外国人保甲股。第四科主管检查,下分新闻出版物及无线电股、电影、戏剧、音乐股。第五科主管刑事,下分犯罪搜查股、鸦片取缔股、指纹辨认股、武器辨认股、武器执照股、罪案记录股、印刷股和罪犯调查股。保甲指导部主管保甲事务,下设外人和华人保甲股,办理租界内华人和外籍侨民保甲事务。
警务课下辖4科2股。第一科设庶务、人事、记录、度量衡等股,管理警察部的庶务、人事、会计等工作。第二科管辖武装后备队、俄人补助队(即原万国商团俄国队,1941年划归警务处)、印度人队、射击训练科(负责警察的射击训练)、武器弹药科(负责保管警察部的枪枝弹药)、运输股、编外印度人股(负责管理受警察部监管的印籍司阍)、守卫股(负责管理日籍、俄籍司阍)。第三科管理警察部的电话电报等通讯业务。第四科管理警察制服的发放、办公用房及有关用具。教习股,管理警察的训练。风纪股,负责警员纪律监察及违纪惩处。
交通防空课下设车辆检查及执照、违章处理等股。另外警察部还管辖义勇巡查(特别巡捕)队。
警察部南监察区辖中央、老闸、成都路、新闸、静安寺、戈登路、普陀路警署;北监察区辖杨树浦、榆林路、汇山、西虹口、虹口、嘉兴路、狄司威路警署。
年工部局警务处负责人简表
任职时间(年份)
年为代理督察
拉姆斯博顿
1874年改称督察长
年为代理督察长
代理督察长
博依斯拉贡
1919年改称处长
三、火政处
工部局火政处成立于1866年,当时公共租界、法租界合办消防,由工部局火政处负责公共租界、法租界消防队伍的管理及两租界内消防事务。在此之前,租界内救火人员和消防器材大都属于各洋行和火险公司。1866年6月,工部局第一支消防队钩梯队成立,由曾经在美国纽约消防队任职的阿什利任队长。7月,上海第一救火车队成立,8月,虹口第二救火车队成立。同年底,成立了第三金利源救火车队。1867年,第四支消防队“水枪”队成立。至1871底,属于工部局火政处管理的消防队有:灭火龙钩梯队,第二法租界钩梯队,第一上海救火车队,第二虹口救火车队,第三金利源救火车队,第四“水枪”蒸气救火车队,第五公董局救火车队,第六水上信号队,第七“维多利亚”蒸气救火车队及抢救队。大部分消防队员为外籍侨民,他们列入工部局人员名册,但不领取薪水,属义务性质,负责火政处工作的总机师(火政处长)和区机师(火政分处处长)也如此。华籍消防队员为雇佣制,白天或黑夜出动一次每人领取200文报酬,整夜工作的300文。工部局向消防队提供钩梯、斧头及制服。消防费用除工部局拨款外,大部分由各保险公司支付。上海道台从1867年开始每年捐银400两给火政处,直至1902年。华商会馆、公所也捐银给予支持。
1868年,火政处设立第一(原美租界)、第二(原英租界)、第三(原法租界)3个火政区。随着租界的扩大,火政区也逐渐增多。1885年,火政处将虹口划为第一、第二区,原英租界划为第三、第四区,法租界为第五区。1888年又将包括新闸路在内的静安寺路和卡德路地区划为第六区。
1908年,因对所负担的消防经费份额有分歧,法租界消防队从火政处分离出去,法租界同时也不再列入火政区划,但公共租界、法租界与华界在发生火灾时仍互相支援。1930年,火政处将各火政区划为火政总区(山东路)、新闸区、杨树浦区、静安寺区、梵王渡区和福州路区,后又改为中央救火站(河南路280号)、杨树浦救火站(杨树浦路1307号)、虹口救火站(吴淞路靶子路口)、新闸救火站(爱文义路梅白格路口)、宜昌路救火站(宜昌路西苏州路口)、静安寺救火站(愚园路地丰路口),并有周家嘴(周家嘴路)、汇山(保定路)、吴淞路(吴淞路)3个救火分站,其中汇山分站毁于“八·一三”事变,周家嘴分站也在事变后停用。
日,义务性质的总机师难以承担火政处日益繁杂的工作,工部局准备设置专职火政处处长,经过8个月的调查和协商,原新加坡消防队总监佩特被任命为工部局第一任专职火政处处长。1919年,原来志愿性质的外籍消防队员也不能应付租界所面临的消防形势,全体外籍队员于该年年底辞职。1920年,工部局消防队全部改为雇佣性质,新设立的消防队不仅从事灭火工作,还设立视察员预防火灾。以后火政处还设立工厂,制造和维修消防器械。
[早期工部局的马拉救火车]
1931年,火政处设急救车股,处理租界内发生的工业和职业性伤害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保证将在各种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伤者尽快送往最近的医院,并在途中进行急救。每一个救火站都配有1辆急救车,在中央区则多配置1辆作为机动和替换。该股人员全由消防队员担任,对因火灾受伤者实行免费服务。1932年,原归公共卫生处管辖的医院救护车也划归火政处管理,服务对象是经事先安排须送往医院的一般病人和传染病人。6辆救护车(后增为7辆)及所有人员都集中在静安寺救火站。
1942年底,工部局火政处设有:火灾预防科、许可证股、工厂、备品股、急救车股、训练股、机械股、会计股、华人人事股、记录及统计股和中央、宜昌路、虹口、静安寺、杨树浦、新闸路6个救火站。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火灾预防科。监督、管理消防视察员的工作,办理有关消防许可证事项,并与工务处一起对新建、改建建筑设计进行检查,对工部局教育补助金受领学校进行消防检查,其他方面的消防检查与监督指导。
许可证股。对剧场、戏院、电影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及危险品、易燃品仓库、商店等按照消防规章须领有消防许可证的房屋及其消防设施实行检查。
工厂。制造、维修火政处的消防设备。
备品股。储备火政处各种消防用品。
急救车股。指挥管理急救车及病院救护车,监督配置在各救火站的消毒队。
训练股。负责训练消防队员。
机械股。监督消防用机械及备品。
会计股。负责火政处会计工作。
华人人事股。负责华籍消防员的考核及加薪事务。
记录及统计股。处理火政处的记录、统计工作及其他庶务工作。
各救火站除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事务外,有的还承担一些特别事项,中央救火站负责管理消防艇、救生艇及其他救生船只;宜昌路救火站负责消防队士官、技术员及消防人员的训练;静安寺站负责急救车业务;杨树浦站负责刚入队的华籍消防队员的训练等。
年工部局火政处负责人简表
1938年为代理处长
四、财务处
工部局早期财务工作由总办处负责,在总办之下设有会计、出纳,收税员等职。1909年召开的纳税人会议批评总办处会计股承担的工部局财务工作,工部局开始筹设财政处。11月1日,原总办处会计股代理股长古德尔被指定担任该处处长,组建工作直到1910年才结束。财务处主要掌管工部局经常、临时收支预算的执行。早期财务处只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首席会计1人、助理会计若干人及买办间。随着工部局事务及部门的增多,财务处专门成立会计股,1932年,原属总办处管辖的捐务股划归财务处,该处又兼管捐税稽征工作。财务处还负责处理工部局与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财务处负责工部局的财政运作。经纳税人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开支并不意味着其能够自动生效,各处室负责人应将300两以上的开支预算详细造册,报财务处处长审核。财务处长在必要时可对各部门的预算提出异议,并报董事会。对于未列入预算的支出,财务处长有权拒绝。财务处长批准的预算,经由总办转呈各相关委员会审议,再报董事会批准。1929年后,财务处长获准将处理预算情况直接呈报董事会。在某种意义上,财务处已经脱离了总办处的控制。
1942年底,财务处下设会计股、捐务股及买办间。
会计股下设:(1)特别课,课长为日本人,专门负责财务处同日本官方的联络,转递和译日文官方文件;(2)人事科,分管工资及相关事项;(3)贷款与银行收付课,负责工部局公债、准备金、委托基金等的管理及有关事项;(4)卫生课,处理工部局医院及有关卫生事项、学务处有关卫生事项的财务工作;(5)学务课,处理工部局局立学校及教育补助金受领学校的有关财务工作;(6)警务课,负责警务处、监狱及消防队的财务工作;(7)工务课,负责工务处,囚犯作业等工务事项的财务,并部分承担预算编制等工作,还负责工部局医院的会计监督;(8)出纳课,负责有关金钱出纳事项,监督工部局临时性支出;(9)庶务会计课,负责财务处本身及总办处,图书馆、华文处、工业社会处及法律处的财务工作。
捐务股下设:(1)房捐核定课,负责工部局房捐的核定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对课税不公平审查特别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进行评估;(2)执照课,负责约100种执照的发放,处理执照费的核定及无照营业的取缔,有关执照事务的调查统计,有关旅馆饮食方面的税收事务;(3)华式房捐课,处理华式房屋一般及特别房捐的征收及营业用房捐的征收;(4)洋式房课,负责房捐及地租的受入事务,洋式房屋一般及特别房捐的征收,码头捐的征收,并负责俄文翻译,有关船舶及海关手续方面的事务;(5)物品零售捐课,该课是专为日开征的物品零售捐而设立,专门核查代收捐款商店营业总额的申报和物品零售捐的征管,并进行有关的调查统计。课内又分设执行、法律、查帐、分区管理、档案记录、日侨事务6组,分别处理有关事务;(6)法规课,处理工部局各种捐税、执照费及滞纳金的催缴、起诉及强制执行,有关捐务的秘密调查,华籍职员的监管,捐务股中文文书的翻译;(7)地税课,处理原归工务处管理的地税征收事项,有关部门会计及特别广告税事项;(8)外勤课,负责新建及扩建房屋的检查,税收人员的配置,免收房捐房屋、接受教育补助金学校及空关房屋的检查,协助调查华式房屋的房捐;(9)虹口派出所,负责虹口日本人聚居地区捐税征收事务,由日本人负责;(10)文书课,处理捐务股的文书工作。
年工部局财务处负责人简表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工部局董事兼任司库
专职,归总办管辖
专职,归总办管辖
1909年从总办处独立,改称处长
买办间:专为工部局处理现金收支,雇佣专职的买办并由其组织和负责管理现金出纳人员。凡工部局所收捐税及支付薪给等款项,均由买办间经手,捐务股的华籍收税员一般也由买办担保,工部局按买办间经手银钱总额支付买办佣金,在现金收支过程中因银洋兑换产生的损失及收益均由买办承受。
五、工务处
公共租界的工务活动几乎与租界的建立同时开始。早年道路码头委员会大部分工作都与修筑道路、码头等工务活动有关。1860年12月,工部局任命捕房巡官沃特斯为专职道路检查员,此为工部局第一个专职工务管理员,职责为负责租界道路的修整,后这一职务升格为工务监督。1863年6月,工部局聘克拉克为工部局土木工程师,全面负责租界内市政建设。工程师对工部局工务处全部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预算书的编制和合同的拟订,工程平面图的绘制及说明书的编写,工部局所有一切市政工程的管理负责。工程师在得到工务委员会批准后可对内部工作作适当安排,保证工务处工作的顺利进行。1894年在工务处下设立管理电灯的专职人员,1897年又设立管理沟渠的专职人员,1899年设立管理道路、机械、采石场的专职人员。1901年又设立管理建筑及公园空地的人员。
1931年,工务处下属机构如下:(1)行政部,负责工务处的行政工作及处内各部往来接洽;(2)土地测量部,负责拟定计划,测量接洽购得土地以扩展马路及其他应用,并征收地税;(3)构造工程部,负责所有工部局桥梁、滩岸等的设计及修理;(4)建筑测量部,负责查核租界内新建筑之计划及改建、扩建房屋的设计,发给许可证,检查不安全的建筑;(5)沟渠部,负责沟渠及污水处理;(6)道路工程师部,负责修理、维持及清洁现有的道路、弄堂,建设新路,处理城市垃圾;(7)工场部,负责维持及修理一切工部局车辆及机器,检查起重机,锅炉等设备;(8)公园空地部,管理所有工部局公园空地及行道树;(9)会计,管理工务处一切会计事务。
1931年后,工务处下属机构和职责有所变更。土地测量部的地税稽征工作划归财务处捐务股,增加地税估价和土地登记工作。沟渠部和公园空地部先后并入道路工程师部,原属道路工程师部的马路清扫及垃圾处理工作则划出,单独成立清扫股。原来的工场部改为机械电气组,下设岳州路、顺德路及苏州路仓库。在斐伦路新设材料实验室,为工务处和公众承担建筑材料和其他公共工程材料的试验。“八·一三”事变时,实验室毁于战火,后迁入顺德路仓库。新设建筑部负责所有工部局建筑物的设计、制图和建造,并对局有房屋进行维修。
1942年底,工务处所属机构有行政部、土地科(原土地测量部)、建筑科(原建筑测量部)、机械电气股(原机械电气工场)、清扫股、道路科(原道路工程师部)、试验科(原材料实验室)、修缮科(原建筑部)、构造科(原构造部)、会计股。
年工部局工务处负责人简表
道路检查员
道路检查员
工部局工程师
工部局工程师
工部局工程师
C.B.克拉克
1906年称处长
六、卫生处
1861年9月,工部局任命英军退伍炮兵军士卡莱尔任工部局卫生稽查员,这是工部局第一个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租界内卫生事务,当时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卫生稽查员需定期向警备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工作。
1870年,警备委员会致函工部局董事会,建议设立卫生机关,管理关于医药、菜场及粪秽等项事宜,董事会通过该建议,亨得森博士被任命为“工部局外科医生及医官”,年薪500元。1898年,卫生处正式成立,斯坦利医师担任首任卫生处长。当年建立伯氏疗养院,1900年设立了华人隔离医院,1904年设立外侨隔离医院,连同1896年建立的工部局实验室及更早成立的性病医院,工部局的医疗机构体系逐渐形成。
1876年,工部局屠宰场建成。1893年,工部局在虹口设立第一所公立菜场,1898年,又于南京路建立另一所菜场。1904年,原归工务处管理的外侨公墓和火葬场划归卫生处管理,1865年以来的外侨死亡登记也由卫生处保存。1905年,卫生处设置卫生视察员,视察屠宰场、菜场、公墓及租界环境卫生状况。1912年,工部局卫生处设立16个卫生分处(后增至17个),各由卫生视察员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卫生状况,宣传公共卫生知识。
至1942年,卫生处发展为一个庞大的机构,下属部门有:负责处内行政、会计、人事工作的秘书科、会计科、人事科、用度科、庶务科;管理公墓的墓地科;负责各种化验工作的病理实验室、化学试验室;负责采购医药、卫生器械的药剂室;负责监督学校卫生情况的学校卫生科;管理工部局局立医院的病院科;负责核发卫生执照的执照科;及兽医科、中央洗衣房、食品及卫生监督科,另外还有17个卫生分处。
[位于沙泾路上的工部局宰牲场]
年工部局卫生处负责人简表
工部局医官
工部局医官
代理工部局医官
卫生处处长
卫生处处长
卫生处处长
七、学务处
学务处成立于1930年,是工部局负责教育行政的机构,下设西人教育股、华人教育股和工部局局立学校。早期租界内学校都是私立的,工部局只对界内某些学校提供教育补助金,1890年工部局接收汉璧礼学堂,将其改成第一所西人公学后,工部局才逐渐开始建立局立学校。
1938年,工部局局有学校一共有19所,其中西人学校5所,华人中学5所,华人小学6所,华人夜校3所。
学务处处长由西人担任。外籍西人教育股长有权管理、监督所有局立西童、华童学校及接受教育补助金的学校。担任这一职务的是华人教育家陈鹤琴,他是工部局中为数不多的华人高级官员,只负责监督华童小学和夜校及接受补助金的华人学校,对华童中学无权管理。
截至1942年底,教育处管辖工部局局立学校共有20所,它们是:汉璧礼西童公学,西童小学,愚园路女子西童公学,汉璧礼女童公学,华童公学,育才公学,聂中丞公学,格致公学,华童女子中学,汇山路华童小学,克能海路华童小学,新闸路华童小学,华德路华童小学,荆州路华童小学,文路华童小学,星加坡路华童小学,夜间小学,荆州路夜校,克能海路夜校,新闸路夜校。
八、法律处
1863年6月,工部局以每年700两聘请天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为工部局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工部局出庭起诉及应诉。1911年工部局任命科克为警务处法律助理,为警务处处理法律问题,代表警务处起诉犯人,称捕房律师。1920年该职移归总办处,1924年又移至警务处。
1930年国民政府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简称地院)和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在公共租界设立后,外国领事观审制度撤销,在这种形势下,工部局成立了法律处。
法律处成立之初,是总办处的一个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代表工部局在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对租界内华人及没有治外法权的西人为被告的民事、刑事诉讼案提起诉讼,同时也为工部局董事会及各委员会、各处室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处一直由美籍人博良担任处长。早在1928年,原来不谙华语及中国法律,“讲话凭译员,看书凭译文”的两名英籍捕房律师先后病故及辞职,博良因知晓华文并长期在上海从事法律教学而被任命为捕房律师。法律处成立时,他在工部局美籍董事和美籍总裁费信惇的支持下出任法律处长,并直接归费信惇管辖。
法律处除美籍处长1人外,另有华籍第一助理2人,华籍助理6人,对外统称“工部局律师”,华籍成员大多数是博良曾任教的东吴法学院毕业生。1名第一助理负责高二分院刑庭案件及高院方面的联络;1名第一助理负责地院刑一庭(中央、老闸)案件及地院联络;1名助理负责地院刑二庭(新闸、静安寺等苏州河以南地区)案件;2名助理负责地院刑三庭(虹口、汇司等苏州河以北地区)案件;3名助理负责地院2个初级刑庭及1个违警庭案件。另有1人专门负责编译事务。1939年,法律处正式从总办处中分出,成为工部局一个独立机构。
九、华文处
华文处全称是华文研究翻译处,成立于1930年。在这以前,工部局只在总办处下设翻译、书记各1人,从事华文文书翻译。1930年设处后,下设华文学习股,由处长亲自担任翻译,以后事务增加,添设翻译股。同年10月出版工部局华文公报,每周1册。
华文学习股的职责是:根据工部局的规定,给工部局外籍人员,特别是平时接触华人的巡捕、护士及各机构外勤人员上华语课(巡捕还须学习上海方言),并进行考试以定及格与否。学习费用由工部局支付,考试及格人员可领取语言津贴。
翻译股的职责是:将工部局年报、公报、预算、布告、告示、各种规章等译成中文,并将要翻译的中文材料译成英文。
十、工业社会处
工业社会处成立于1940年,前身是总办处下的管理工厂事务股,该股成立于1933年,1937年前主要从事“改善工厂物质状况”工作,1937年后发展到劳工、技术训练、统计、惠工、儿童福利诸多方面。该处业务以劳工科(亦称劳政科)为中心,通过调查、调处、谈判、签订协议等方式调解劳资纠纷。该处处长一直由澳大利亚人辛德担任,她是工部局中唯一一名女性高级职员。1942年,工业社会处下属机构及其职责如下:(1)庶务科,处理该处庶工作及各科事务的联络;(2)统计科,统计、汇编租界内生活费、工资、劳动时间、劳动案件等从事其他相关方面的临时统计;(3)劳政科,防止与调处产业劳资纠纷,救助工厂灾害;(4)福利科,负责产业福利工作,少年保护工作,发放房屋转租许可证;(5)监督科,负责监督、检查工厂,发放危险、有害工厂许可证,雇员技术教育;(6)回乡事务科,发放回乡证、登记回人员。该科事务原归万国商团管辖,商团解散后划归工业社会处。
十一、地产委员会
地产委员会成立于1900年5月。它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不同于工部局任命的其他只起咨询作用的各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公断征用土地争议,决定偿价;(2)公断路旁执业人应分担的道路修筑工程费;(3)审核工部局所定建筑物章程或规例,表示意见,但无否决权;(4)评估土地价值。
地产委员会公断的土地争议,其结果是最终的,当租地西人或华人土地地主不愿将他们的土地交出作为公用时,工部局可请求地产委员会迫其交出土地,如需对业主进行补偿,金额也由地产委员会决定。地产委员会由5名地产委员组成,1名由工部局董事会任命,1名由租界内注册的外侨土地业主会任命,1名由纳税人会议选出(以上均为西人),1名由纳税华人会选出,1名由租界内华人房地业主会任命(以上2名为华人)。1935年前,地产委员全是外侨,纳税华人会多次向工部局交涉要求增加华人委员,至1935年,终有两名华人代表加入。
地产委员任期1年,凡在工部局领有薪俸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遇有委员出缺,由原指派或选举单位另行任命及补选,如有必要,得召开纳税人临时会议决定。委员会所作裁决,一般应在争议送达后1个月内作出。地产委员会活动所需费用,在工部局公款内开支,委员薪给或由工部局按其服务所需时间酌定,或事先预定。
地产委员会在公断案件时,(1)有关各方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派代表出席;(2)如某方愿意由律师代表出席,应向地产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出申请的理由;(3)地产委员会保留同意或拒绝此项申请之权利。每项申请根据其所提出的理由进行考虑;(4)当一方的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在开会听取意见的14天之前,由该方以书面通知对方说明请律师代表出席;(5)地产委员会可以要求某一方由律师代表出席,以书面说明其案情,供地产委员会在开会听取意见前作参考(此事由地产委员会视情况酌斟决定);(6)地产委员会有权只准许有资格在其本国最高法院出庭的律师出席地产委员会;(7)地产委员会不向任何一方支付费用
十二、乐队
1881年前,工部局通过上海运动娱乐基金的受托人资助租界内的一支管乐队。1878年,工部局拨款在香港和澳门寻找乐师以组织一支公共乐队,后寻找范围扩大到菲律宾。日纳税人会议决议:由工部局负责乐队的管理,工部局乐队正式成立。
当时的乐队有指挥1人,乐师24人,工部局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平均达每人每月24元,还提供夏、冬两季制服。早期工部局乐队多为来上海演出的旅行剧团,甚至马戏团伴奏,水平很一般,难以达到在公众面前演奏的要求。乐队成员大多来自菲律宾马尼拉,他们被当时的公众和舆论贬称为“马尼拉”人。
为提高乐队水平,1906年,在德国前驻沪总领事克纳佩博士协助下,工部局聘布克担任乐队指挥,同年年底,他带领6名欧洲音乐家到达上海。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工部局乐队陷入半瘫痪状态,乐队缩减,只有14名成员,其中大部分是菲律宾人。战后,工部局于1919年聘正在上海进行巡回演出的意大利著名钢琴家兼指挥梅百器任指挥,乐队恢复到战前水平,由21名菲律宾人,6名欧洲人组成。从该年11月起,工部局乐队开始效法欧洲乐队,每年冬季进行常规音乐演出,11月23日,乐队在工部局市政厅举行了首场交响音乐会。
1921年4月,工部局派梅百器赴欧洲,为乐队寻觅一流音乐家、新的乐器及最著名的古典和现代音乐作品。不久,大批俄国难民涌入上海,其中不少音乐人才被乐队吸纳,乐队编制扩展到指挥1人,副指挥1人,乐师42人。演出趋于规范,每年夏天(6~9月),乐队在外滩公园举行露天音乐会,交响音乐会门票为0.20~1.00元,铜管乐演奏免票。每年冬季(10~12月),乐队于每周日晚在兰心剧院举行交响音乐会,门票为0.50~2.00元。此外,乐队还为工部局学校举行音乐普及演出,逢纪念日举行特别演出。
在指挥梅百器的努力下,工部局乐队成为远东一流的交响乐队。1927年,乐队举行了纪念贝多芬百年诞辰演出。1928年,乐队在远东首演巴赫的B小调安魂曲。1936年,在上海首演了贝多芬第九交响曲。1940年,乐队与俄罗斯芭蕾舞团合作,在兰心剧院举办了柴可夫斯基音乐节。
1930年,工部局为乐队投入经费162934两,而乐队冬季演出季节每场观众只有750人,演出收入远不能和投入相比,而前些年每场观众仅有300余人。这个问题自乐队成立以来一直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年的纳税外人会上,多次有人提出取消乐队,特别当工部局发生经费困难时,但每次投票表决结果都使乐队得以保留。1942年,日本人冈崎胜男任工部局总董,决定取消乐队。日,工部局乐队在梅百器的指挥下,于兰心大戏院举行了最后一场音乐会,历时61年的工部局乐队就此结束。
[工部局乐队在外滩公园演奏]
年工部局乐队指挥
时称上海公共乐队
称工部局乐队
称工部局乐队
称工部局乐队
十三、图书馆
工部局图书馆的前身是成立于1849年的私立西侨图书俱乐部。图书俱乐部采取会员制,向会员开放,每年收费25元。1851年改名为上海图书馆。1878年,图书馆遇到财政困难,请求上海运动娱乐基金的资助,该基金以图书馆对公众开放为条件赠银500两。1881年,工部局开始资助图书馆,当年为250两,以后改为每年200两。1891年,经纳税人会通过,工部局对图书馆的赞助达每年600两。随着图书馆在财政上越来越依靠工部局,它与工部局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除保持每天对公众免费开放外,还在工部局中央、虹口及老闸巡捕房设立图书阅览室。1881年工部局向上海图书馆捐赠了250两,规定图书馆应该每天有8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1893年赞助600两,1894年起又增至每年1000两。1912年经纳税人会批准,工部局正式接办上海图书馆。当时馆中没有一本中文书籍,1928年华人开始参政后,情况才稍有改变。
工部局图书馆有馆长1人,事务员若干人。藏书以小说为主,也藏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传记、历史和游记类书籍,藏书几乎全为西文。至1938年底,共藏书25470册,其中外文小说8670册。图书外借实行收费,12个月收费10元,8个月6元,3个月4元,1个月2元,另收押金2元。图书馆设有阅览室,供读者免费阅览书报杂志,每年到阅览室阅读的有1万多人。
十四、验看公所
工部局验看公所成立于日,设立该所的主要目的是对租界内外侨、洋行雇佣的仆人及华籍雇员进行登记,以便雇主了解雇员以往的品行。公所成立后即发出布告,希望外侨将他们的仆人送到公所登记,由公所将被登记者的品行、履历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保留像片以备查验。同时希望雇主只雇佣登记在册的仆人,在解雇仆人时也要通知公所。公所运转以自给自足为原则,为此,每位男仆登记时需付费1元,每个苦力和马夫付费0.5元,同一个人再次登记时则付上述费用的一半。到公所查验仆人情况的雇主付0.25元。验看公所位于江苏路工部局书信馆内,每天上午1时至下午4时办公。1872年8月,公所因不能自给自足被取消。
十五、情报处
工部局情报处成立于1931年底,职责是将工部局所掌握的较详细及较确定的市政消息,经由中外报馆、通讯社、无线电台向民众宣布,实际上是工部局的新闻发言人。所发消息包括:(1)工部局拟办市政事项的摘要;(2)工部局关于公众问题的决议及其理由;(3)工局各处行政新闻;(4)与公共租界有商务关系人士所认为重要的消息。通过发布这些消息,也使工部局的高级职员能及时了解中外报章及公众对工部局政策的反映。日,工部局董事会以财政困难为由将情报处裁撤,该处业务由总办处承担。
附记:《工部局年报》与《工部局公报》
《工部局年报》出版于1861年,每年1册,直至1943年止,由《北华捷报》社(后由《字林西报》社)印刷。早期工部局年报登载驻沪领事团会议记录,纳税人会议记录,工部局董事会会议记录,工部局布告,工部局财政、税收、上诉委员会年度报告,警备委员会年度报告,工务委员会年度报告及工部局年度预、决算表,以来往函件、表格等形式记载公共租界和工部局的重要事项。1869年后,工部局年报备有索引。随着工部局行政机构的增多,工部局年报的形式逐渐规范,以登载纳税人会议年会记录、与工部局订有特许合约的各公用事业公司年度报告、工部局各行政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为主。1930年后,工部局年报出版中文本,年还出版过日文本。
《工部局公报》出版于1908年1月,直至1943年,由《字林西报》社印刷。公报每周1期,逢周五出版。刊登工部局布告,工部局董事会、各委员会、各行政机构人事变动情况,警务、工务、卫生、火政等部门工作月报及工部局乐队演出通知等。逢纳税人会议召开年会,公报出版特刊,登载与会的纳税外侨名册及纳税人会议记录。从1930年起,工部局公报出版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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