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沈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没有朋确规定的保障待万遇呢? 2007年单位被改制,没有生活保障,养老、老人、住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学习_百度知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学习
我有更好的答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考核、职务晋升、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或者从事外事、机要,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造成不良后果的、校友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调动、交流等决定的;情节较重的。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 纵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三)压制党员申诉。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情节较轻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待遇、资格,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学历、学位、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检举、控告进行阻挠,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消费卡等的。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情节较重的、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情节严重的、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组织、怂恿、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职级、职称、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情节较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本人的配偶;情节严重的、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作证等进行压制,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职工的录用、职称评定和征兵,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礼金、消费卡等、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采纳率:100%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定[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09-09-05 &匿名提问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是指导改制企业改制方法、步骤的具体操作文件。一般由改制企业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改制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外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改制的基本条改制的基本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改制的基本内容、改制的基本步骤等五部分。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简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国有股权比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下属分支、关联机构较多可以用表格列述。二、企业人员情况。详细叙述公司现有员工人数,其中包括退休、内退、在岗、伤残人员情况及改制分类政策。三、企业资产状况。列述企业改制基准日账面总资产数额及构成、负债总额及构成、所有者权益数额及构成。经聘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数额及主要构成。第二部分:改制基本条件主要叙述企业改制的内在需求;改制的客观环境和基本条件是否具备;通过学习政策文件,内部动员,企业改制的目标、方向、基本原则是否明确;群众基础是否良好等。第三部分:改制的基本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改制的基本目标。叙述企业改制的目的和方向。如:以政府有关改制文件为指导,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以资本运营为纽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解放全体干部职工原动力为核心的企业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水平,打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平台。二、改制的基本模式。例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除极少数必须有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等企业改革精神,为彻底解决企业所有者缺位、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使企业干部职工从产权角度真正关心企业经营成果,借鉴兄弟单位的改革经验,我们认为本公司的改制应采用以下模式: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要求,在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转让和企业职工身份的整体置换和安置,及新机构股权设置和运行机制的建立等关键环节,将本公司改制为全体职工参股的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纳入改制资产的范围不同,拟设改制后的新公司的具体形式:1.国有控股、全体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可考虑在×××公司既有资产规模(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主)的基础上,将×××公司的股权转由×××公司持有,并由总公司对新改制后的公司实行控股、职工参股。2.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全体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可考虑在×××公司既有资产规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及职工身份置换等政策来实现,进而达到国退民进之目的。三、改制基本原则。主要有:1.遵照×经贸企改〔20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改制工作,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有权益。3.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赋予经营者经营自主权,从体制上保障出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4.全部接收现有职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制工作稳步进行。5.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6.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7.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实现产权多元化,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制企业,使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第四部分:改制基本内容一、改制范围。列述纳入本次企业改制的组织、机构及相关资产的范围。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根据×经贸改(200×)×××号文及总公司的要求,我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年×月×日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进行了财产清查审计,以200×年×月×日为基准日,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公允地界定了评估基准日企业的实有净资产数额。三、国有净资产的处置。如:聘请经国家批准的审计和评估中介机构审计、资产评估后,认证本公司200×年×月×日可供改制的国有净资产××元(已扣除待核销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元)。拟按以下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职工补偿费。根据“×经贸企改(200×)×××号”文第×项××款精神,在改制过程中,经劳动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公证部门公证,原国有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参照兄弟单位的补偿标准,建议按职工工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职工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可按每年支付×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补偿费……2.离退体人员养老金。改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原国有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内部补差,按××年的标准计算,从盘存的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3.内退职工安置费。根据×经贸企改(200×)×××号文第六项二十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含×年)或在企业工作×年以上(含×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和各项社保费,从改制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职工安置支出。生活费标准按上年月均工资上浮×%计提,各项社保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扣除。4.根据×经贸企改(200×)×××号文第×项××款规定,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和补助费(遗属生活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人员一次性安置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盘存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四、国有资产的授让方式。剥离后国有资产(国有股份除外)的授让方式可根据职工承受能力,同时或部分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职工现金出资。2.职工配股出资。例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制文件精神,以对改制资产处置剥离部分和原企业对职工的欠付(如应付职工福利费和工资基金)为来源,按不低于一比二的比例,对职工配股。3.职工赊股出资。例如,根据×经贸企改(20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第三项: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的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可按产权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在1年至3年内付清,未付清价款部分的股权须在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抵押或担保。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须经原产权持有人同意。五、股权设置。新企业股权设置,依据改制方案的不同分别设置。例如,按国有控股,职工参股形式改制,则国有股权不低于51%;如按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全体职工参股形式改制,则应依照“企改(200×)×××号”文第X项第X款“鼓励改制后企业员工持股、经营管理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精神,经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六、新企业的管理机构和基本模式。1.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2.实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3.优化人才结构体系。第五部分:改制的步骤一、组织领导。二、宣传发动。三、审计和资产评估。四、拟订改制方案。五、协调报批。六、组织实施。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给你转载一篇文章,希望能让你满意!我自己的养老保险帐户是从1992年4月开始存钱的(我是杭州的),不过每月只有6元钱的存入。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胡晓义50多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试行)》。据资料记载,《条例(草案)》公布当天,“报纸立即被竞购一空,职工群众争先阅读。”(引自《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工人们心底欢呼:“农民有土地,工人有劳保!”“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有的职工把准备养老用的积蓄全部捐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显示出自身利益有了切实保障的工人群众全身心投入国家建设的极大热情。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今天,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所处环境和人民的需求早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思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开创社会保障的光明未来。50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并正在经历着)三个阶段。虽然都是在社会主义的基础政治制度之上为人民谋福利,但这三个阶段搞养老保险的具体目的和具体内容各不相同。第一阶段(1951年—1984年)。其中又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初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51年开始到“文革”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规定了统一的支付条件、待遇标准和缴费比例,而且规定劳动保险金的30%上缴全国总工会做为社会保险总基金,对各地和各企业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史料记载,早在1957年,全国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就达1600万人,同时,不具备实行《条例》条件而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也有700万人,使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达到了当时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对照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02号《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起点确实高,发展相当快。第二个时期,动乱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沉降”。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对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被撤、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一些文章习惯称这一事件为“退回”到企业保险,但实际上在1951年前我国并没有一个企业保险时期,所以无所谓“退回”;“沉降”一词虽然冷僻,但较为准确)。这一时期,制度虽然“沉降”,不再实行社会统筹,但保险标准被维持下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但基本待遇尚能支付。第三个时期,整顿、规范和探索。“文革”结束后,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即著名的104号文件),针对“文革”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和过去制度的缺陷,重新规定了离退休的条件及待遇标准。1983年,针对城镇集体企业保障能力弱的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提出,集体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到1984年底,“文革”期间遗贸的200多万人应退休而未退休的问题基本解决,离退休待遇水平显著提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年生活也有了初步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几经波折,起伏跌宕,但发展的线索是清晰的。在这一个阶段上,我们搞养老保险的目的有两个:前半段主要是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20世纪50年代初,国民经济正处于恢复中,人民生活还极度困苦。适时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我党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提出但因客观条件不能达到的“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年老、残废可以领取残废及老弱优恤金”的目标(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体现了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权性质。正如周恩来同志1957年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劳动保险制度帮助广大劳动人民解除了在旧社会依靠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伤残的困难,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后半段主要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50年代后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在其后的多年里,虽然退休人数不断增长,但养老保险3%的筹资比例始终未变,这显然没有顾及职工的养老积累问题,只是在当时的退休规模下实行资金调剂,目的是集中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建设。直到“文革”期间,这一隐含的目的采取了与之对应的直接形式——把社会保险降为企业保险,连当时全国总工会积存的近4亿元社会保险总基金也缴解国库,转为财政资金。人们在回顾这一段史实时,通常归咎为“文革”的破坏,但未能解释为什么制度变更了而基本标准仍得以维持且运行平稳;说是“由于广大职工的坚决维护”,未免太过表象化;实际上,深层的原因在于沉降后的制度并未改变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质:虽然是企业保险,但企业是统负盈亏的,企业于中并无自身利益,也不承担最终责任——退休负担轻的,多出的利润上缴国家;退休负担重的,由国家补贴。从这一层面思考,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文革”早在1976年就结束,而社会统筹直到将近10年之后才得以恢复的原因了。近年的研究表明:我国由于没有实行预筹积累的制度,至今累积了1万亿—3万元的养老保险“隐型债务”,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第一阶段形成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包袱。但历史不能假设,一味的批判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看到,实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当时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它也不是完全没有积极效应的:计划经济时期集中资金建立起比较牢固的国民经济体系,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虽无社会保障积累资金之名,但确实也为今天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问题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二阶段(1985年—2000年)。主要干了三件事一是重建社会统筹制度,完成否定之否定的循环。1984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以国营企业为中心的时代。虽然多年之后才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但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已揭开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序幕。在这个大背景下,谋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再不能容忍自我负担、畸重畸轻的养老保险制度了。于是从1985年起(少数地区从1984年起)各地纷纷进行了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试点。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重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从1951年始建社会统筹,经过1969年的沉降,到1991年重建社会统筹,历史兜了个大圈子,似又回复到本来的起点;但这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典型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不仅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了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而且制度依存的体制已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到2000年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了10448万职工和3170万离退休人员,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之一。二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新的体系架构。经过10多年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完全不同以往的崭新面貌:初步搭建了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保险的多层次体系框架,与国际上流行的“三个支柱”保障理论相契合;实行了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资助的筹资政策,年度收支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使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形成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果。三是确保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战略。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为解决好攻坚中不可回避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两个确保”的方针,养老保险工作的目标集中在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上。其后3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状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企业自管退休时期,拖欠养老金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退休人员生活窘迫,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1998年以后,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还补发了100多亿元历史拖欠;到2000年底,90%以上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原来普遍实行的差额缴拨的不规范做法基本全部改为全额征缴,一些地区正在向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的目标迈进。尽管仍有不少矛盾和困难,但总体来看,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比以前有了更可靠的保障,群众情绪平和,企业负担减轻,政府信誉提高,社会秩序稳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历时15年,基本的运行轨迹是改革,而具体的目标有三个:一是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承诺。计划经济时期不实行预筹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集中资金进行经济建设,其中即包含了政府对职工今后退休生活保障的承诺。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恰逢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政府无论资金多么紧张,都必须兑现这些承诺,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此,政府实施了“两个确保”的方针,并且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每一次改革和调整时都制订了平稳过渡的措施,严格实行“老人老办法,新入新办法”,保障“体制内”职工的被承诺利益不受损害。二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稳定社会。1984年以后,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为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退休负担问题,重新实行了分散风险、平衡互济的社会统筹制度;1998年开始实行的“两个确保”方针,更是直接与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相配合,为国有企业“减负”(即减轻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这两个负担)。这些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铺平了道路,为离退休人员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促进了社会稳定。三是引导即期的和未来的消费倾向。1997年以后,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下,我们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及扩大内需等应对之策。1998年之后实行“两个确保”,并几次较大幅度地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水平,不仅保障了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而且有助于改善消费心理预期,使人们有愿望和有能力进行即期消费,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第三阶段(新世纪最初的10年—15年)20世纪末,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案,并决定在辽宁省进行试点。从这些文件和已经开始的试点实践中,我们可以勾勒出今后10年—15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归结起来,主要的任务是完善“四大结构”,即制度——法律结构、资金筹集——运用结构、组织管理结构、技术支持结构。完善制度——法律结构。主要涉及稳定基本制度模式——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不要轻率言变,并逐步把个人帐户做实,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现收现付与储备积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扩大覆盖范围——一项社会保障计划应该和能够覆盖到哪些人群,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决定的。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要求看,养老保险制度应逐步全面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联系的群体,包括目前所有的城镇就业者及逐渐城镇化的乡镇的工薪收入者。调整待遇享受条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趋势加剧及人民健康水平提高,逐步延迟退休年龄,以改变“生之者日寡,食之者日众”的状况。保持适当的待遇水平——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防止重蹈西方一些国家实行泛福利政策而背上沉重财政负担的覆辙;同时又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的绝对标准,以使退休人员也能分享发展成果。建立多重保障构架——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并弘扬传统美德,鼓励对老年人的家庭抚养和社会援助。健全法制——适时地将制度改革和政策优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政府依法行政的局面,并健全相应的仲裁——司法制度。完善资金筹集——运用结构。主要是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除了企业和职工个人供款外,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债券、征收特别税等办法和途径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老龄化高峰期的基金需求。改造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可以考虑实行国家养老金全国统筹、地方养老金全省统筹的叠加型体制,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互济能力,又照顾到地区发展的差异。基金征管和监督的规范化——国家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可以设想分别改为国税和地税,个人供款则由于其资产性质,——一直维持缴费方式;基金的征收、储存和投资运营都严格按法定规程操作,并置于由社会各方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的监控之下。完善组织管理结构。中心任务是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将来,老年人的依托和归宿将由单位转变为社区。为此,社会组织结构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邮局、医院、社区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要共同构成一张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使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从单位分离出来,融入社会。完善技术支持结构。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落实、资金的收支监管到位、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都依赖强大的技术支持体系做保证。特别是养老保险实行权益累计制度和个人帐户做实之后,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细化管理,及时记录、更新每一个参保者的就业状况、与缴费相关的收入状况、缴费数额等信息,以便对每个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做出准确认定。当务之急是建立容量宏大和安全有效的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为日常管理和中长期预测提供可靠依据,提高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水平。21世纪已经开始的、可能将持续10年—15年的第三阶段,基本的发展目标是建立健全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适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这样的目标有三个重要的衡量尺度:其一,它是一个社会化的体系,即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由社会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责的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身份在变——不再固定依附于某个特定的单位;企业的任务在变,不再承担管理退休人员的责任;政府的角色也在变——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其天然职责。只有建立完全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其二,它是一个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体系。这个体系,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要能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压力和挑战,还要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而优化的弹性空间。其三,也是最根本的,它是一个保证退休者能过上体面生活的体系,即政府调动各方面资源——行政的、市场的、家庭的、社会的,来保障和提高退休者的生活质量。这种生活质量,当然不是仅仅满足于温饱水平,它除了物质生活之外,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人文关怀,包括创造使他们能够追求和实现自我价值的环境。在未来的10年—15年内,如果能够实现这些目标,完成这些任务,无疑将为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原文出处】经济要参【作者简介】胡晓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残疾人找女朋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