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赌博债务案例的信用卡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范围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a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a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四、案情 1
  原告:李某,女
  被告:王某,男
  王某(男)和李某(女)原为夫妻,后王某经常也不归宿,李某发现王某与另一女子刘某同居,为此二人经常吵架,王某还经常使用暴力殴打李某。李某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但王某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欠信用卡的20万,欠刘某的27万,李某认为这两笔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供的信用卡消费记录及王某的陈述,在半年时间里,王某信用卡消费及套现近1000万元,这些费用明显不是日常生活需要的大宗财产交易,王某从未征得未参加交易活动的妻子李某的确认,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王某称所欠刘某的27万元也用于偿还信用卡,该借款也应视为王某的个人行为,再者,王某与刘某也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关于欠信用卡20万,欠刘某的27万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甲乙本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己之名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乙并未知情,亦未见设备。后甲不幸离世。现银行要求乙清偿甲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银行)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50万元债务是在甲乙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现甲已离世,理应由其妻子乙承担。
  被告(乙方)认为:甲借钱时其并不知情,事后也未见所购设备,并未分享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故该债务并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负责清偿。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个人观点:
乙某是否对甲某所贷之款负清偿责任,就要看这笔贷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甲某已购买设备为名贷款50万元,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50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并非是一个小数目,如果用于购置不动产或者动产,家庭中其他成员应当是知道的或者说是可以感知的。然而,作为家庭成员的乙某并不知晓,且并没有因为甲某的贷款,生活得以改善。其次,甲某的贷款行为并没有得到乙某的同意,乙某至始至终都不知晓此事。综上所述,甲某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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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浅见,请多指教!
&&&&&&&&&&&&&&&&&&&&&&&&&&&&&&祝各位婚姻家庭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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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吴秀芳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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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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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张标生&&发布时间: 09:19:06&&&&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89年冬季认识,于日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日生育了女儿陈小某。结婚之后,原、被告建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一栋。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从2009年起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将近50万元个人债务,夫妻由此引发矛盾。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担。&&&&上述案例中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多数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罗某某的借款发生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罗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罗某某的个人债务,亦不能够证明该借款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罗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50万元钱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该种观点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表面上看似乎不无道理。审判实践中,多数法官也会这么认定。然而,笔者对此却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本案中罗某某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应认定为罗某某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实际生活中这两种除外情形极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旦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可能会为了一段婚姻悲伤一辈子的债务。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套现、高利贷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一方含辛茹苦为其还债。&&&&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在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负债,而判断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范围一方所举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从婚姻法立法本意来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即债权人信任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而不是信任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能力。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简单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违反了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推定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几乎免除了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对合同以外的其他人不产生约束力,即便其是合同义务人的配偶。债权人除了对自己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外,同时还应承担由交易产生的风险。考察一下我国港澳台三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明确规定,只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不考虑举债之用途目的。&&&&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审查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是否享有利益,以此判断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要防止假离婚坑害债权人,又要防止一方于所谓的债权人勾结伪造债务。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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