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属于夫妻赠与钱买车 共同财产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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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将房屋过户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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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将房屋过户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键词:婚内房产赠与,婚姻财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93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 2003年3月份,张先生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便将位于西安市某区的房屋过户至张先生的名下。 后张先生因工作关系不免应酬,而王女士在家中无事总会猜疑许多,渐渐地双方开始争执不断,矛盾不断升级,进而演化到打架。 2011年10月份,张先生诉请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就位于西安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分歧。王女士认为该房屋系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赠与自己的,应属个人财产。 【律师评析】 本案系争房屋应属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本案中并非张先生父母为张先生购房出资,但其性质与购房出资相同,故应当认定系争房屋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父母赠与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张先生父母赠与张先生的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实践中,很多父母担心国家会征收遗产税,故在自己年事较高时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过户之自己的子女名下,但又担心子女离婚后,女婿或儿媳夺走自己的财产。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不愿意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故而不知如何处理为妥。西安专业房地产律师许正文提醒,比较好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可至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或到公证机关对签署的协议进行公证。此外,依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也解决了大众的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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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的认?我能得到雇主的房产吗?患者转院后死亡 哪家医院该赔偿?无助老人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启事?编辑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
&&&&市民关某(男)与廖某(女)于2007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0月份举办了婚礼,其间的8月份,男方的父母出资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因女方有外遇,两人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方面发生争议,女方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房屋,男方则认为该房是父母单独赠与给自己的,不应参与离婚财产分割,遂致电咨询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该套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应如何处理?
评析
根据《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有,这是处理夫妻财产问题的一般原则。但是,关于类似本案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案件,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从当时《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上来看,这是对于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的一种限制。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尊重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也能防止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处理时,遵循“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主体赠与为例外”的原则,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其次,才能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所以,结合本案来说,如果男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的父母出资时有&“只赠与男方个人所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则该房屋一般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青华简介
&&&&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主任。青岛电视台《生活在线》栏目婚姻家庭问题法律顾问。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操作技巧;对婚姻情感和家庭危机有独到的见解和咨询策略。婚后父母将房子签赠予合同赠予我一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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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婚后父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子女的房子到底是什么财产?
父母为了单位的房子,所以把现在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子女,未了省钱,没有走继承,赠与,走的买卖!!!房子现在情况如下:1:婚后通过买卖过户;2: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3:但是没有办理公证什么的;4:夫妻二人对于这套房产没有付钱;如果离婚,这套房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大家给点意见????1: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2:如果是共有财产,有办法把房子还给父母么,或者公证什么的,能怎么这个是个人财产也好??????毕竟父母一辈子就攒了这一套房子,太辛苦了,不能因为小两口的问题伤心!!!!
没给钱,明为买卖,实为赠与,过户给子女一方的,实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个人财产。若给钱了,即使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1、如果已经办完各种手续,是共同财产。2、从法律上来讲,你用一半产权,只能还一半,如果全部还给父母,女方有权利追回自己的一半。
婚后父母买房的问题:1,父母出钱一方要保留好当时出钱的证据,(如银行转帐记录,合同等)来证明是父母赠与你一个,且登记在你一个人的名下,就是你的婚后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父母出资房产的认定:1,要保留好父母一方汇款给子女一方的记录,这是很关键的。2,同时要看父母汇款给一方的时间与购房时间的间隔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能否合理的认定父母当时给钱是否能认定为购房之用。3,若父母仅仅只付了一部分房钱,法院分配房子权利时,会先确定夫妻双方共同的出资款是多少(这笔钱包括首付部分+ 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然后分别确定男方出了多少钱,女方出了多少钱(父母出的钱视为子女一方出的钱),然后根据双方出钱占房子现在净值的比例来确定双方各应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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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予子女房产要小心 婚后安置房产权到底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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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古道西风瘦马 于
09:24 编辑
  莆田一对夫妻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却闹上了法庭。问题出在房产的分割上:儿媳称丈夫父母拆迁安置房是共同财产,要与丈夫平分,但丈夫的父亲则坚持说,房子是给儿子的,儿媳没份。那父母赠与儿子的拆迁房,儿媳有份吗?
  06年,阿伟(化名)与阿珠(化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阿伟上法院起诉妻子阿珠,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离婚时夫妻二人就“婚前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起了纠纷。
  据了解,阿伟的父亲是莆田某乡镇的村民。1982年前,他在乡下自建了一栋房屋。2006年被拆迁后,当地政府补偿了他三套安置房,随后阿伟的父亲又认购了四套安置房。拆迁时,父亲想到房子最终会由大儿子阿伟继承一部分,为了省去今后房产转让费用,就直接让大儿子与自己一同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剩余套房、店面、工具间申购协议书》上签字。所以,阿伟的父亲认为,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子并非儿子与儿媳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阿珠没有份分这七套安置房。
  对此,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据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从此案来看,该拆迁安置房可视为阿伟父母对阿伟的赠予,应该认定为阿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郭剑辉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把拆迁房置换的新房赠与子女,等同于为出资赠与的情形。
  现房屋的产权登记于阿伟个人名下,虽其父并无明确表示赠与给阿伟,但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视为阿伟的个人财产。
  最后,本案虽然阿伟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那是否表明阿伟仍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吴碧霞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目前,法庭未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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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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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应该产权都还没写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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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属于男的,父母赠与的安置房,产权都还没下来
一切跟着裤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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