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可不可以强行扣2016年职工最低生活费工资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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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表大全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6.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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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停职反省、离岗待工……员工可以索要工资吗?
来源:丹阳日报|
核心提示:
现实中,员工因为失误造成单位损失而被停职反省、因为单位整合部门而被要求离岗待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人事档案一直没有迁出的现象经常发生。
现实中,员工因为失误造成单位损失而被停职反省、因为单位整合部门而被要求离岗待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人事档案一直没有迁出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遇到了这种情况的员工能否在相应的时间内要求单位发放工资呢?
(一)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停职反省期间也有工资
江某是一家公司的发货员。日,由于其错误填写货单地址且未加核对,导致货物被错误发送,造成公司3000元损失。
为让江某&长点记性&,也为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公司勒令其停职反省一周,写出检讨并在全体员工会上宣读。此后,当江某领取该月份的工资时,发现被扣除了停职反省一周的部分。对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其在上述期间内既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江某无权获取工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江某究竟能否获取工资,取决于其停职反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那么,公司就必须向其支付工资。
而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从事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工作的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综上,虽然江某平常的身份是发货员,日常工作职责为发货,在公司让其停职反省期间,该身份、职责已被暂时解除。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江某不再有职责可以履行,实质上是其按照公司的要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反省&,该&反省&也属于履行职责。此时,其&反省&行为视同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活动&。
至于公司是否要求江某赔偿损失,应另作他论。对于其在上述期间的工资,公司是有支付义务的。
(二)单位部门整合,员工待工期间享有工资待遇
秦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5月,由于秦某所在部门的一些工作职能与另外一个部门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在工作中不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倾轧和效率低下的现象,公司决定对两个部门进行整合,重新组建一个新的部门统一行使相应职权。
新部门试运行期间,公司决定只留60%的人上岗,其他人一律暂时离岗,回家等候通知。秦某在待岗之列,他等候一个月后,虽被通知到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拒绝支付其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也指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综上,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待岗,单位应当在第一个月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由此,秦某有权依法向单位要求支付其待工期间的工资。
(三)单位扣留档案,员工无权要工资但可索赔
郭某因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悄悄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且未能听从警告而被公司解聘。此后,公司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将其的个人档案迁出。公司的这一行为导致郭某连续4个月无法在其他单位就业。
日前,郭某以档案仍在公司即表明其还属于公司职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档案未迁出期间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留有档案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更何况郭某已经实际离职,未继续在公司从事任何工作,所以,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的义务。
对郭某的遭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和处理:
一方面,郭某无权索要工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员工与单位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接受并给予报酬的社会关系。
由于公司保存郭某档案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必然联系,即员工档案在公司并不等于彼此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郭某不能仅凭档案在公司就向公司索要工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无论如何都无权扣留郭某的档案,否则,其必须赔偿郭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立 小许)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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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2015 dy001.cn All Rights Reserved这8种工资,都不能随便扣!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吕芳岭
5月刚刚开始,身在职场的你有没有拿到最新的工资条?与上月相比,你的工资有增加或减少吗?平时易被忽略的是,你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试用期工资等工资实际上是不能随意被降低的。快和小编来看看,你的工资有被随意扣减过吗?  01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2加班工资不能随意降低  对员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工资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3、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4、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3用人单位不能因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给员工降薪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前提是该工作岗位与薪酬数额未写入劳动合同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薪酬,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给员工降薪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变更劳动者的薪酬,尤其是减少薪酬,应经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  4迟到扣款有一定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  如果员工的迟到行为没有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员工工资。  5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降低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不能降低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因此,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  特别是,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7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未完成定额,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由此可见,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里正常工作了,无论他是否完成任务,都应当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就应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来支付他工资。  9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
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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