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安置房买卖合同怎么写合同的拆迁房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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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力,男,汉族,40岁,住址(略)
上诉人李宁,女,汉族,39岁,住址(略)
上诉人某乡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王宁,男,汉族,49岁,住址(略)
被上诉人王军,男,汉族,50岁,住址(略)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中级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8月,王宁、王军起诉至原审法院称:1984年,父亲王福经村委会批准,取得宅基地一处,面积为201平米,并出资建房11间。父母去世后,上诉房屋因“城乡一体化”改造进入拆迁程序,弟弟王力之妻李宁故意隐瞒我二人系房屋合法继承人,虚构家庭没有其他亲属的事实,于2010年9月提出申请,将产权人变更至其名下,并与拆迁单位签 订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因该协议书处分了李宁无权处分的财产,且存在王力夫妇与村委会恶意串通的情形,损害了我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定该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王力、李宁辩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是本村村民,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村里进行“城乡一体化”改造 ,收回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并对被 腾退人进行安置补偿,李宁是合法的被安置主体。根据相应政策,该处房屋被腾退4人为王福、王力、李宁、王红均是本村村民且户口在该宅基地内,王力是李宁的爱人,根据政策符合被腾退安置对象,故李宁作为合法的被腾退安置主体与村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政策要求,依法应为有效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辩称:我村委会将本案争议房屋的被腾退人及户内人口认定为王福、王力、李宁、王红4人,其中产权人认定为李宁。旧村改造是以《“城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为依据认定被 腾退户和安置人口的。该安置办法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对于村宅基地腾退及对被腾退人的安置补偿事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安置办法的规定,王福死亡时间晚于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截点,故属于被安置人。王力住所地不在腾退范围内,但其配偶户口在腾退范围内,且王力因北京市户籍政策等原因一直未能将户口迁入,故也属于被安置人。王宁、王军虽系王福之子,但不属于该村村民,根据规定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我村委会在最终确定产权人时,考虑到王福已去世,李宁的户口在腾退范围内且已被公安机关变更为该户的户主,并综合考虑该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故认定李宁为该处宅基地腾退的产权人。综上,我村委会与李宁签 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合示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福在村内有宅基地一处,户主为王福,其儿媳李宁及孙女王红的户口亦在该房屋处。王福夫妇均去世。2010年7月,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2010年8月,王力夫妇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写上:因产权人去世,变更为李宁为产权人,因为家庭没有其他亲属,所以产权人变更为李宁。同日,李宁于公安机关将户主变更为李宁。次日,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李宁(被腾退人、乙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安置用 房认购协议书》,载明:宅基地面积201平米,宅基地内房屋建席面积140。8平米;在册人口3人,安置人口4人,腾退所得款共计3139563元;认购房屋三居室一套,面积110平米,购房款550000元等内容。现剩余补偿款元于村委会。
另查,王军、王力、李宁原居住于此宅院。关于该处建房过程,双方对此各说不一,且均未举证证明。村委会称该宅基地的原始批单因系年久档案材料,未能提供,并对宅院建房情况不了解。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福夫妇去世后所遗留的宅基地内房屋应属遗产,在没有进行析产继承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故王宁、王军对该宅基地内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王力、李宁以王福去世后家庭没有其他亲属的虚假事实,向西局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变更产权人的行为,侵犯了王宁、王军的合法权利。村委会制订的《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系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宾强制性规定,但王力、李宁并非该处宅基地内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村委会在没有征询王宁、王军的意见下,仅以王力、李宁的书面申 请及户口变更即认定产权人变更为李宁欠妥,其与李宁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王宁、王军的合法权利。故二人要求确认李宁与村委会签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1年判决:李宁与村民委员会签 订的《“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判决后,王力、李宁及村委会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本院,不同意确认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王力、李宁的上诉理由有:李宁作为该宅基地上房屋户主有权代表4被 安置人签 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的补偿包含了对被 安置人王福的补偿,没有侵犯王福的财产权利及王福继承人的权利。村委会的上诉理由有:在执行宅基地腾退工作过程中,村委会很难查明且无义务查明王福的继承人情况,其村委会依据腾退补偿办法结合已获取的证明材料,认定李宁为被腾退人并无违 法和不当,且其村委会与李宁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亦是善意的;宅基地上王福所建造的房屋已转化为腾退补偿中的遗产部分,仍属于继承人共有,且腾退站偿款尚未实际支付,其村委会与李宁签 订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未侵犯被上诉人的继承权益。被上诉人同意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无异。
另,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载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含纯居民户);被腾退和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以乡、办事处批准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为准,每宗宅基地为一产权户,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第一户口簿为一户,以2010年5月29日为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截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给予认定;腾退补偿包括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在腾退范围内对纯居民户,无正式户口,但有正式房屋的被腾退人,只能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可以选 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1、选 择货币补偿,2、选 择购买安置用房等内容。
王宁、王军在提起本案诉讼的同时亦另案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对父亲王福名下的房屋依法继承,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死亡证明、户口簿、书面申 请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王福生前在宅基地上经批准的使用权人及户籍户主,且依据《“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认定王福为宅基地的被腾退人,但王福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前夕去世,王福之子王力、李宁夫妇共同向村委会提出了以李宁作为腾退宅院产权人的申 请。据此,村委会结合腾退审核过程中核定的腾退应安置人口情况,就该宅院与李宁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依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所载的补偿内容,包含有王福基于宅院腾退所享有的补偿利益,且腾退站偿标准符合《“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王力、李宁向村委会提交的申 请中京已明确表述该宅院为王福,虽表述王福家庭亲属情 况不实,但并不因此使王福在宅院腾退中所享有的补偿利益丧失,被上诉人作为王福的继承人可就继承的财产另行主张财产利益。现被上诉人以村委会于王力、李宁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不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判决号略);
二、驳回王宁、王军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李宁签订《“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中我和张律师作为上诉人王力、李宁的委托代理人,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以上当事人姓名为化名。拆迁房能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 - 房天下买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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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能买卖吗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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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城市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城市拆迁的速度不断的加快,所以拆迁安置房就有了市场。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他们大多不能一次性将手续办理完毕,手续办理也比较复杂。因此很多人都疑惑拆迁房能买卖吗? 拆迁房买卖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吗?
由于城市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城市的速度不断的加快,所以拆迁就有了市场。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他们大多不能一次性将手续办理完毕,手续办理也比较复杂。因此很多人都疑惑拆迁房能买卖吗? 拆迁房买卖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吗?一、拆迁房能买卖吗购买拆迁房应主要以下几点:1、要明确房屋的土地类型及性质,是还是国有土地,如是集体土地上的,非集体组织成员,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议慎重购买;2、明确房屋对安置的拆迁对象有无限制或政策补贴,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体组织建造的,对安置对象是有明确限制的;3、房屋的权利人,是独有还是共同,如是家庭成员共有,购房协议的出卖方,一定要是全体共有人的真实意思,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有授权;4、是相关费用的缴纳,这类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过户涉及土地出让金的补缴,且该补缴数目较大。二、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1、法规政策约束。拆迁安置房屋一般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安置权虽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2、价格差异因素。购房者基于价格因素,倾向于低于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的安置房。但此类房子从签订合同到房屋交付办理产权,间隔时间长,随着价格不断上涨。办理过户时,卖房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3、法律意识淡薄。购房者往往不能认清安置房买卖的关键问题,如: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不便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因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在交易时需将房屋的土地性质变更;是否存在共有人等等。(二)对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对策和建议1、加大处理力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处理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力度,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强化市场引导。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的兴起,是市场的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政府制定政策引导,相关部门对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进行严格审批。3、给予交易指导。相关部门在符合关于安置房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立专门的交易窗口,制定专门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向购房者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加强对安置房交易的指导。& &综上所诉,拆迁房可以进行买卖,够买此类房产需要我们做好心里准备,后期会有很多事情,处理但我们只要按照流程步骤都会解决的。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问题,政府会加大力度监督和宣传,我们购房者也多了解一些房产知识,其实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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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 &拆迁安置房屋转让协议合同有效吗?拆迁安置房屋转让协议合同有效吗?日来源:人人网责任编辑:duansheng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有效吗? 张某问:我有一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现打算将该房屋转让给李某,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了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请问该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有效吗?
答:司法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所列举的几种法定情形。只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则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行为,该合同依法应当有效。由于该房屋交易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拆迁安置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会对合同的履行予以必要的限制
所谓动迁房,是“动拆迁安置房”的简称,在有些地方也称为“征地拆迁安置房”,在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称为“配套商品房”,简称“配套房”;经济适用房,即“经济适用住房”,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中称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简称“中低价房”。有些法律学者和法律职业人对动迁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合法有不同看法,有些朋友对购买动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否合法有效有顾虑。其实,对动迁房和经适房买卖的合法性进行质疑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对动迁房和经适房买卖是否合法有效的顾虑是完全不必要的。下面本文从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司法解释等几个角度,论证一下为什么说动迁房买卖本身是合法有效、没有问题的。
首先,从合同法的规定来说,动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的,是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基本法律。所有的民商事合同都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只有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有六种情形:完全有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第 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6条规定了合同的不同效力类型,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只有第40条、第52条、第53条,其中最主要的是第52条,第52条专门规定了无效合同的五种法定情形。第40条、第53条则分别规定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第52条原文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并且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签订形式合法的合同,从事非法活动非法交易,追求非法利益和非法目的,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目的的非法的;合同内容或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2009年颁布实行的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52条第1—4项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这四项本身就是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40条和第53条规定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这两条本身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无效合同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除此之外不属于无效合同。
遍查《合同法》,动迁房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动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可能会涉及到的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1)是否属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2)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是否违反了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它与动迁房买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在下文中分析第三种情形,现在先来看看前两种情形。
第一,动迁房买卖属于买卖双方(或者加上房地产中介,三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吗?
先说损害国家利益。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在整体上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安全利益。买卖动迁房显然与国家政治利益和国家战略安全利益毫不相干。在经济方面,所谓损害国家利益,是指与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相关的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属于国家利益。动迁房是地方政府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配置给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房,大部分是地方政府配置的。所有的动迁房建设都享受了政府土地使用和税费上的优惠减免,动迁房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如果是地方政府建设分配的动迁房,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行为,不是单纯的民事行为。动迁房买卖时,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实应当向政府缴纳一部分收益,返还当初享受的税费优惠。但是地方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买卖双方当事人自然就不用缴纳了。没有做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事情,不涉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雨花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经开区价格6000以下10000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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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拆迁协议 房屋还没有交付使用 可以做房产赠与吗
只有协议 房屋还没有交付使用 可以做房产赠与吗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42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7 人 不能 23:5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2 人
可以根据拆迁协议指定的房屋进行赠与,产权证下达后及时公证和及时过户
07:1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910***帮助网友:219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 没有产权证明,是无法赠与的。 08:3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5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可以赠与,但要赠与协议要写清,不然可能存在不明确、无法执行或者存在效力问题。而且赠与要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才会生效。 09:3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911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 没有产权证明,是无法赠与的。
10:03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18911***帮助网友:353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赠与合同可以签,但无法公证,一旦赠与方反悔,这个赠与合同还是没有意义 10:40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1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并做律师见证 10:4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521***帮助网友:171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可以,做附期限赠与。 11:09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13718***帮助网友:65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基本做不了赠与 11:11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0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 看是否有有房产证 11:1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0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 可以写赠与协议,但房产证下来后要及时过户。 11:28地区:北京-西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2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你好!可以先写协议赠与,等有房产证后再办理公证。 12:3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121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2 人 最好等房产证下来在做赠与。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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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交易合同在公证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吗,将房产证过户给我吗?
中介推荐一套我房,想买但是拆迁房5年内没有产权证不能交易过户。我现在买下来,双方签好合同现在使用权归我到5年后房子产权再规我这样的合同去公证处公证有效吗?到时候对方违约我可以得到法律得保护吗?我想问的就是如果对方不过户想违约,那么合同在公证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吗?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778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0 人法院给不给执行,难说,现在执行情况很糟 14:39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3358***帮助网友:417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没有产权证,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的。 22:33地区:福建-福州咨询电话:18559***帮助网友:67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公证处一般是不会给予公证的,对买家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建议可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拟定协议。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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