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物业委托管理协议工程保修委托协议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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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保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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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维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附件三:龙湖?晶蓝半岛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保修维修条款
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1.1、定义: 1.1.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一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1.1.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三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1.1.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渗水等。 1.1.4、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 1.2、通知方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 1.2.1、电话: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电话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电话记录,双方约定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须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2、传真: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传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人传真回执。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1.2.3、电子邮件: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4、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按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均未同承包人联系上,则视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有效。发生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再通知承包人,并不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对承包人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2.1、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2.2、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需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3、返修项目的质保期: 各保修维修部位的保修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防水项目保修期五年零六个月,土建项目保修期两年零六个月,安装项目保修期两年零六个月重新计算保修期,第二次退还质保金的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保修期到期后退还。 4、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承包人质保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损失方共同核实,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具体损失金额计算按实际发生费用*120%计算,在预留保修金中扣除。所留保修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5、维修责任的界定: 5.1、总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分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违约责任。 5.2、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有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 5.3、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对保修期质量缺陷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 如承包人不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6、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6.1、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法人和法人代表签章。 6.2、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 6.3、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应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并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保修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并对保修维修中对住户生活造成的不方便表示歉意。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给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若住户要求赔偿,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对保护措施、标识不认可,承包人又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经费用于现场保护和标识工作。 6.5、承包人保修期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物业管理部门)签认后向物业公司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发包人:成都龙湖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篇三:合同保修条款通用模板 第9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见本合同附件6)。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 9.2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附件5的要求进行。 9.3
每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本合同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72小时完毕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本合同9.6款和10.7款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后,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所有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章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在每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每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本合同10.4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9.10
按本合同9.4款及9.7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套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该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应对纠正潜在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对潜在缺陷请求保修的时间应延长到正常质量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5款及10.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 P ―― a h M c m ―― ―― ―― ―― ―― 总费用(元) 人工费(元/小时?人) 人时(小时?人) 材料费(元) 台班数(台?班)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2
不论每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9.13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9.14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权、专有技术和生产许可权的转让和侵权问题,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10章
保证与索赔 10.1
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该套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签最终验收证书)。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有关条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每套合同设备应在其性能验收试验考核合格后,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8000小时;年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 小时,卖方为每套合同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期应到买方出具该套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时止。 10.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否则,应按本合同10.11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0.4
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本合同8.2.4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0.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卖方应承担推迟安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7
由于卖方责任,在第9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按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确定 (见附件8) 不满一个违约金计算单位的,按实际比例计算。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基本违约金数额的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达不成,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否则卖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金。 卖方交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几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将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该套合同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10.8
如每套合同设备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9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3.2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4%;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3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0.10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3的规定按时交付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本合同5.6.4款规定为准。 10.11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此外卖方须向买方赔偿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各项直接损失。 10.12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5.3.5、10.7、10.9、10.10、10.11款承担的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0.13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0.14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5%; 迟交5-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0%;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注:卖方的供货时间应以买方所提供的进度计算。 买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卖方的存款利息),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0.15
履约保证金 10.15.1
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应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前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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