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公积金有强制执行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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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钱不还法院能执行“公积金”吗
来源:《云南法制报》&&&&作者:李薇薇&&&&标签:
  2004年,守某某向梁某某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由于守某某到期未能还款,梁某某将守某某诉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守、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若守某某所在单位实行货币化分房补助,由梁某某直接向守某某所在单位领取被告的货币化分房补助金42420元,但全部欠款须在日前还清。”之后守某某又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梁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日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守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强制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此,有人提出质疑:当事人对公积金是否具有处分权?人民法院能否对其强制执行?带着一连串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昆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我国已经逐步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从目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方式上进行分析,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企业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应视为职工个人所有财产,职工个人当然地享有所有权,也就具有处分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公积金依法能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那公积金到底在何情况下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公积金所有人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是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所有人的公积金的,但这一程序必须通过法院、公安司法等执法机关来交涉,个人是不能参与进来的。换句话说也就是,对债务人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必须要在判决生效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向公积金中心发出协查函,公积金中心才能按法院确定的金额配合、协助执行。  那在判决书生效前,公积金所有人已经用公积金为第三人担保抵押贷款,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呢?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在此情况下公积金仍然能被作为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执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即公积金所有人虽然已经用自己的公积金为第三人担保抵押贷款,但公积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所有人,公积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只是公积金的部分权属受到限制。只要公积金的登记所有人没有发生变更,法院就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进行强制执行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法院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法律并未规定公积金被执行的先后顺序,但鉴于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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