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棚户区改造 政府购买是商业区政府非要拆迁应投诉哪个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政函〔2009〕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要把人本思想摆在第一位,坚持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政府主导,多元融资。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在组织改造的同时,坚持多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责任
(六)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计划,成立区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项目融资和拆迁的组织工作。
(八)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
(九)市房产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拆迁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工作。
(十一)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十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拆迁成本核算,市投资审计局负责拆迁成本外的综合成本核算。
(十三)市财政、文化、建设、规划、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优惠政策、项目融资、文物保护、建设管理、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国资、交通、粮食、民政、公用事业、供销、企改等部门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危险房屋改造工作。林业部门及相关县(市)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十五)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全年重点督查内容,市绩效考核办、市安居棚改办要认真组织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目标任务
(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及对象
改造范围:湘江大道以东,东二环线以西,浏阳河北段以南,南二环线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改造对象:拆除改造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畅通、安全隐患较大以及片区改造需要拆除的其他房屋;修复修缮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近现代保护的历史建筑物和民居民宅。
(十七)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成片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730万平方米,使6万户20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十八)实施计划
1、2009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2、2010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3、2011年完成棚户区改造330万平方米。
四、投资政策
(十九)以区为主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土地供应的原则是:融资改造,熟地出让,网上挂牌,公开交易。
(二十)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二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纳入该宗土地的出让成本。
(二十三)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土地供应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部门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后,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按市与区5:5比例分享收益或同比例分担亏损。
(二十四)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的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二十五)因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合开发的零星棚户区用地、不具备开发价值的零星棚屋、改造收益难以平衡和有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六)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
(二十七)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每年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二十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另行研究处理。其报建费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费外,劳保基金按15元每平方米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十)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三十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三十三)本《通知》公布前已批准的投资商参与改造的项目和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享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政策优惠。
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十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应予公开。
(三十六)房屋拆迁评估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按照市场行为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三十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以后,被拆迁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者,工商、税务、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九)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四十)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十一)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十二)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
(四十三)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其中已经改制的企业,其承租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由产权单位呈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四十四)被拆迁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十五)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拆迁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原缴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可抵交新购房住房维修资金等值部分。
(四十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四十七)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六、市属企业危险住房改造政策
(四十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危险房屋应先予拆除。
(四十九)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在规划上不影响大的控规、详规前提下,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由企业在原地改造自建,并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五十)对于非商业开发性的危改项目由企业原地改造自建的,经验收合格,市人民政府按原改造面积进行奖励性补贴,D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500元,C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200元。
(五十一)企业无力自行改造的零星分散危改项目,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拆除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土地收归政府处置;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其土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待土地出让时抵扣危改成本。市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补偿拆除成本的8%作为工作和奖励经费补助辖区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委属各单位、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原长房政发号文进行了修改,重新修订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
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中列支。
第四条& 产权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操作程序等。
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与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第七条 &直管公房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负责对合法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产权单位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
异地房屋安置按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计租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提供计租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将计租面积补足到35平方米进行补偿,其原计租面积与35平方米之差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但不得计算其它补偿和奖励等费用。单位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一律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营业用房及其配套用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地域、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25%确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30%确定。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为国有困难企业的,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可上浮10%。
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
第十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对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代户返还的原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参照上述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制定和使用统一的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后10日内,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并凭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可实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实行异地房屋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但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低于1200元。国有和集体企业、各类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补偿安置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改制企业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单位股东大会通过,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异地房屋安置的计租面积不得小于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
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对自管非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经申请审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
生活特别困难,经申请审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承租人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将其相关资料报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并负责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擅自将租用(住)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对承租人和使用人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其产权单位应优先安置承租人,承租人应积极配合迅速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先行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非法使用人,其产权单位应劝其退出所占房屋,并书面通知其腾房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腾空所占房屋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房政发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尚未完成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涉及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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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棚户区拆迁补偿是怎样的?
每平米400-700然后每人65平米超出面积每平米补偿400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打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的实施
见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
》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百城建设提质工程”
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政策,全力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工作任务,以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引领城镇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具体工作任务见附表)二、基本思路与原则(一)市级统筹,区为主体。市政府指导全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工作,各区整合项目组成1-2个大棚改项目,统一立项,统一申报,统一审核改造方案。辖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负责方案制定、、前期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二)集中融资,统贷分还。充分利用好国开行等金融机构政策性贷款政策,以市级平台统一融资,依据区级改造任务用款申请予以拨付,财政部门纳入中长期预算,并根据年度还款计划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棚户区改造项目腾出的土地列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统筹安排归还融资成本。(注:1、资金筹措。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购买主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购买服务,安阳惠民住房保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惠民公司)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主体负责向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融资。2、资金使用。市棚改办指导各区进行项目运作;惠民公司作为立项单位;各区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统一建设安置房、资金核算和资金使用。3、资金偿还。棚户区改造项目腾出的土地列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归还融资成本,优先使用区财政的70%分成,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区其它财政收入中统筹抵扣。4、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将棚改购买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纳入中长期预算和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三)统筹资源,集中安置。按照整街区征收改造原则,打破以城中村自然界限,统一规划,集中异地安置。以区级行政辖区为单元规划2-3个集中安置区,每个安置小区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少于500亩,安置住户不少于1万户。安置小区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靠近公园、配套设施齐全地段,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优先配备,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四)统筹谋划,拆建并举。辖区政府要按照“2020年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科学统筹好各大片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三年棚户区改造攻坚计划,突出抓好重要节点、重要项目、重点产业、重点民生工程区域的棚户区改造。2017年9月底辖区政府确定三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第一期安置房建设选址;
2017年10月底辖区政府完成摸底调查、立项、可研,市级承接主体完成贷款申请;2017年底辖区政府完成安置房建设手续;2018年3月底前启动安置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区域征收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同步开展,安置房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拆促建、以安促拆,实现棚户区改造良性循环。三、征收安置1、合法住宅面积的认定。根据《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规定,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2、安置面积的确定。享受村民待遇的,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住宅+10㎡商业;非村民住房的安置方案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3、补偿与安置办法。进行产权调换,拆迁面积少于安置面积的,补缴差额部分村民住宅建筑成本价。拆迁合法住宅面积多于安置面积部分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文件予以补偿;超过认定的合法面积部分参照建设成本价予以适当补偿。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与安置面积同步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征地区片地价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征地区片地价补缴。依法审批的村集体商业和办公用房等予以产权调换。4、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厂房。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2016〕32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5、不予补偿的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违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6、村民的生活保障。村庄改造后的村民,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6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的补充意见》(安政〔2010〕56号)纳入我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帮扶体系;生活和住房确有困难的,纳入民政和住房保障体系予以救助。7、土地收回。实施整体搬迁安置的城中村,补偿安置后原有旧村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归国有。8、工作经费。各区可按照合法住宅面积每平方米50元提取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并纳入征收成本。四、遗留项目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项目、涉非项目、烂尾楼项目、实力不强自身难以保证推进的棚改遗留项目按照以下处置原则执行:1、已竞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须2017年10月底前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如期足额缴纳的退出项目;未能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可获得其先期合法投资总额25%(含)以内的收益回报(由区财政核定后支付),并退出项目。2、安置房建设停滞的项目,限其10月底前开工建设,不能如期开工或确保如期回迁安置的,由区政府予以清算,退出项目。3、已签订合作改造协议,但项目难以推进的,协议废止,统一纳入大棚改改造范围。五、保障机制1、棚户区改造作为2020年前全市重大民生工程,实行市级领导包项目、区领导包村,市、区各相关部门包具体工作的分包责任制;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2、实行周例会制度。每周由主管市长召开例会,研究、解决棚改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重大事项由市长召集研究。3、简化行政审批。对项目手续审查审批和确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实行联审联批绿色通道交办制,限时办结。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容错机制,支持大棚改推进。其他市直部门制定本部门棚户区改造配套推进措施,形成政策合力。4、各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设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规划、征收、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5、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并纳入城建督导范围,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市政府对按期完成任务、做出重大贡献者将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被动、未完成各项任务者,依规追责。6、建立党员干部追责机制。全市党员、干部要在棚改过程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不支持棚改工作影响征收安置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7、维护依法行政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严厉打击阻挠棚改推动的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确保棚户区改造依法顺利推进。8、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广大居民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支持棚户区的房屋征收工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棚改安置区位置及规划经区主动申报,初步将市区范围内城中村安置地块划为24个安置片区。1、文峰区提供六个片区安置。(1)光明路片区。选址位于文明大道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岳飞街以北,光明路以东区域内,总用地1930.5亩,居住用地面积880.5亩。该区域内涉及121.5亩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2)宝莲寺片区:选址位于中华路以西,文秀大道与曙光路西北角,总用地508.2亩,居住用地面积298.1亩。该区域主要就近安置黎元、小营的安置地块。(3)石家沟片区:选址位于北起人民大道,南至建安街,东起中华路,西至平原路。主要安置居民范围:大营村、三官庙村,石家沟村、郭家街村,约1800亩。(4)聂村片区:选址位于北起文峰大道,南至德隆街,东起曙光路,西至东工路。主要安置居民范围:东关村、大王村、聂村、后张村、东关园村、官园社区,约2500亩。(5)南关片区:选址位于北起德隆街,南至文昌大道,东起东风路,西至石油路。主要安置居民范围:南关村、郭家庄,约1049亩。(6)西关片区:选址位于北起文明大道,南至军供站北墙,东起彰德路,西至益民路。主要安置居民范围:老城剩余居民,约128亩。2、北关区提供一个安置片区。选址位于邺城大道以南,中华路以西,漳河大道以北,胜利路以东区域内,总用地1842.5亩,居住用地面积934.5亩。该区域内涉及133.2亩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3、殷都区提供一个安置片区。选址位于文峰大道以北,华祥路以西,安钢大道以南,清凉山路以东区域内,总用地1234.4亩,居住用地面积676.8亩。该区域左上角地块为工业用地,现为二甲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已停产),调整为居住用地,便于周边土地使用。4、龙安区提供四个安置片区。(1)文峰大道西段安置片区:选址位于文峰大道西段南北两侧,万金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华林街以北。总占地面积约340亩。(2)文明大道西段安置片区:选址位于文明大道西段以南,万金路东西两侧,安彩大道以北。总占地面积约653亩。(3)中州安置片区:选址位于文峰大道以北,文源街和商都路交叉口西南,铁五路东西两侧。总占地面积约359亩。(4)宗村安置片区:选址位于商都路以东,TX49号路以南,南外环以北,中州南路东西两侧。总占地面积约457亩。5、示范区提供十个安置片区。(1)瓦亭片区:选址位于崇义路东侧、辛瓦路西侧、文昌东路南侧、瓦亭南路北侧,净地面积238.35亩。(2)西羊店片区:选址位于文昌大道北侧、兴邺大道南侧、崇固路东侧、新西路西侧,净地面积140.91亩。(3)袁小屯片区:选址位于辛瓦路以东、南务社区以西,文明大道以南、龙山大道以北,净地面积36.3亩。(4)西王辛店片区:一是选址位于辛店巷以东,灵秀大道以北,右弼路以西,长虹西路以南,净地面积53.4亩。二是选址位于文明大道以南,春晖路以西,左辅路以东(原县公务员小区C南区两地块),净地面积131.75亩。(5)北务棚改项目片区:选址位于幸安西巷以东、亚龙湾路以西、民康西路以南、华文路以北,净地面积138亩。(6)桑园片区:选址位于光明路东侧、盖津路西侧、黄河大道南侧、KF9号路北侧,净地面积135.6亩。(7)杨河固、韩河固、辛庄片区:选址位于黄河大道南侧,KF11号路北侧,盖津路东侧,生态走廊西侧地块:KF9号路南侧,KF11号路北侧,盖津路东侧,桑园路西侧地块,净地面积217.35亩。(8)高庄片区:选址位于黄河大道以南,富民街以北,海兴路以西,京珠高速以东,净地面积58.29亩。(9)辛安片区:选址位于人民大道以北,华文路以南;辛安西巷以东,亚龙湾路以西,净地面积47.9亩。(10)瓦店片区:选址待定。净地面积38.9亩。6、高新区提供两个安置片区。(1)文昌大道沿线建安置区:结合文昌大道改造,以小吴村、前张村用地为依托,调整文昌大道沿线部分商业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拆迁市场做起步区建设,待将两村拆迁后建集中安置区,总用地面积647亩。(2)永明路沿线建安置区:将永明路以东、兴国路(朝霞路)以西、长江大道以南、滨河北路以北依托原凤凰光伏、安彩高端玻璃预留配套用地、变更大通电子(未出让工业用地)用地性质建设安置区。该宗地用用地面积845亩(需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其中居住69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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