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债债券发行负面清单单对发行私募债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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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数量位列全省前茅,但大多数企业仍持观望态度,这是为何?
发行私募债 为何很多企业敢想但是却不敢做
浙江在线08月20日讯
6月11日,浙江中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首期2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2年,票面利率10%,成为全国首批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之一,也是绍兴第一家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
  继中欣化工后,浙江富立轴承钢管有限公司和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相继成功发行私募债。至此,绍兴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增至3只,在全省位列前茅。
  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更多的企业家对私募债仍处于一种观望态度。
  私募债是创新型的融资工具
  记者了解到,私募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对发行者来说,虽然私募债发行利率较高,但其他费用则相对可控。一般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为8%~10%之间,加上券商承销费用1%,律师、审计等其他费用0.5%,整体融资成本大致在10%~12%之间,与银行贷款实际成本相差不大,远低于民间借贷成本。
  现在不少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解决,银行的还款周期都是1年以内,而私募债的还款期限一般为2~3年。因此,发行私募债是解决企业中长期资金问题的较好途径。用长债来还银行的短债,改善财务结构,是企业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跨出的新的一步,正因为这样,私募债被称为创新型的融资工具。
  绍兴私募债发行走在全省前列
  从去年年底,市金融办就对部分中小企业进行了摸排,从今年3月到7月短短5个月时间,市金融办又组织了3次私募债的相关培训。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后,5月份,有关私募债发行的试点办法一出来,中欣化工进行申报备案后,顺利成为全国首批16家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之一。
  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私募债从理论上讲主要是针对中小微型企业,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承销商和投资者从商业利益和投资风险考虑,一些中型企业或者是成长性较好的小型企业发行私募债更加受到追捧,所以微型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还较为困难。不过,绍兴的企业根底都比较扎实,发展也很稳健,企业也比较规范,所以在发行私募债的道路上比较顺畅。
  记者了解到,绍兴这3家企业的私募债利率都在10%左右,期限为2~3年,都是有上市意向的公司,且属于集团公司下面的&子公司&,都有&母公司&对其做担保,因此,在风险控制上比较有保障,这也是3家公司能在很短时间内成功发行的重要原因。
  高利率让不少企业&望而却步&
  不过相比绍兴企业庞大的基数而言,只有3家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这个数字显然远远不足。
  &私募债尚属于新产品,出现才短短2个月时间,它要被企业家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认为。
  利率也是让企业家们犹豫不决的主要因素。当下,受央行不断降息、降准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仍然有走低的趋势,而私募债一旦发行,期限就是两三年,这期间利率都是固定的,加上现在银行融资成本较去年来讲有所下降,所以,部分企业家存在&再等等看&的思想也就不难理解了。
  精明的企业主在发行私募债前,还会考虑一个问题:&发行私募债需要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可能会有成本付出,假如企业有上市的战略目标,那这些成本付出也是应该的,否则可就不一定划算了。&
  如果私募债融资成本太高,则发行人会敬而远之,但如果没有高收益,又很难有投资者购买私募债。这是投资人与发行人最纠结的地方,也是核心所在。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此前,外界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发行规模在1亿元上下,按照首批试点规模预计,整体发行规模在几十亿元的水平,相对于20余万亿元的债券市场存量,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即便这类债券有较大投资风险,但相对于各银行、保险、基金及券商的可投资头寸,完全在可承受范围内。
  无论如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对于融资困难且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绝对是个大利好,而对于手头有资金的投资人来说,则是多了一条投资途径。
  据悉,引导和推动私募债发行已成为市金融办今年的重点工作,预计到年底,全市发行私募债的企业会达到十多家。
金丹丹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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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时报私募发行公司债备案制发行将破晓 地方融资平台被划入负面清单
酝酿了近两年的公司私募债券备案发行制度正式落地。
1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除了公司债发行主体扩容以及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之外的另一项关键内容就是“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获得的由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于1月14日下发至相关机构,同时发送的还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
公司私募债向中证协备案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将采取发行后备案制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备案。中证协将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上述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中证协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开展备案与后续管理。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相关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系统。”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如有重大变更或者私募债券在证监会认可的场所挂牌或转让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中证协报告。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负面清单管理
与上述私募发行征求意见稿同时下达的还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负面清单指引”)。
该指引排除了3大类公司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三大类分别是政策限制类、违法违规类和其他类。
在政策限制类中,该负面清单指引直接规定地方融资平台和部分房地产企业不具有发行资格。
另外,在违法违规类中列举了包括财务造假等在内的7类公司;而其他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信用评级低于AA-的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不具有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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