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_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_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学习啦【创业政策】 编辑:晓敏
  201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具体的内容有哪些?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201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6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什么是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中国在近30年以来,国家对行业和企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明税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这样定义:为了使得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一定的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激励、鼓励、甚至照顾企业在经营中发生的某些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更好地经营和维持的税收行政措施。
  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在的行业息息相关,例如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等。税收优惠主要是扶持国家支持的行业。税收优惠不同于财政返还、财政补贴、财政资金。如上海张江、北京高科等园区,企业注册后可享受几年免税,返种模式并不是税收优惠,实际上是财政资金返还,而非税收优惠。此类和税收相关,但本身不是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依然繁多。 税收优惠现状和类别税收优惠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参与管理部门多元化等特性,相应的申请、审批和后续监管等程序日趋复杂,部分政策落实难度较大。
  按照税收优惠适用对象的不同,税收优惠可分为&区域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或&产业性&)税收优惠。此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特别是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企业可获得的主要税收优惠种类一直处于这两大类并行的态势。前者主要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保税区、高新区税收优惠等;后者则有高科技产业、软件行业、再生资源等行业性税收优惠等。
  多种优惠政策是可以交叉的,同一纳税人可能同时满足多个税收优惠的条件,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而各个税种有可能包含多种税收优惠,纳税人需全局性考虑。
  税收优惠立法
  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太滥太乱。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部分税法及多个税种的条例中。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工作,要求税收优惠统一由专门法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要制定税收优惠法或税收优惠条例。以后给哪类主体、行业优惠,必须在上述法规中确定,这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规范、合理和透明。目前而言,规划与税收优惠所谓的税务规划和筹划,要求做到合理和合法。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负的减免和降低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最为常用和多见的税收筹划基础方式。 不当税收筹划的后果
  如果企业过于依赖税收优惠以外的筹划方式,可能导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的严重后果,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承担高达每日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还可能面临50%-300%的税收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如:甲企业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日。甲企业200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
  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与工资的概念是不同的。
  工资是企业按一定标准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决定发放工资的标准。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不明晰,职工个人的纳税意识还不高,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有必要在税收上对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限制。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得扣除。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要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国家将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适时对计税工资限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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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版权所有我单位是一家养殖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2009年收到渔业柴油补贴30万。请问:1、渔业柴油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中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吗?2、我单位是能享受海水、内陆养殖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吗?3、如果我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非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人数低于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吗??
问题类型:每日热点问题
问题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你单位取得的渔业柴油补贴符合条件,即属于其他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二是对应税收入额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上述三个公式来看,核定征收并不包涵税收优惠因素,因而核定征收企业,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欢迎您再次咨询!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西安日报社
第17版:文化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供稿: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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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于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形成一项负债。而按税法的规定则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下,应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首先什么是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针对政府补助在实际财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分析出以下几点:
1、对于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按税法规定亦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免税。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无需考虑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
3、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0,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0 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为 100 万,则产生 100 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该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如果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预计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考虑的是未来转回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即使取得当期公司因处于免税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0,只要未来转回期间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仍应按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否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原则。
从资产负债表观与资产的定义看,如果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从这个角度,如果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在未来并不能产生可抵减应交所得税的经济利益,就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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