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聊天记录当作证据能不能当作要账开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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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可以当借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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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内蒙古 - 呼和浩特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1:21 咨询人:wl3524z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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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记者万恒  实习生王悦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正变得越发发达。而由此诱发的各类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该规定既体现了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化解民间借贷争议、支持大众创业解决“融资难”的导航服务功能,也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定分止争的操作性规范。为使市民充分了解这一规定,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以案释法。  案例1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发小”,前年5月份,李女士向黄女士借2万元,黄女士没有让李女士打借条。去年4月,黄女士手头紧,便在QQ上说希望李女士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当时李女士承诺,最近要进笔钱,等钱到后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黄女士一等又一年过去了,李女士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借自己的2万元,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QQ聊天记录,但称自己不欠黄女士钱,只是双方关系好,要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案例2  2013年12月份,于某向黄某借款,黄某通过银行向于某转账165万,于某给黄某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二人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于某未能如期偿还欠款,黄某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黄某在起诉状中要求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开庭时,黄某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65万的银行打款凭证,无法证明实际交付给于某现金200万元的事实。去年5月份,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实际借款为165万元,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某借款1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律师说法  我国在2013年取消利率浮动下限,司法实践长期普遍使用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就无法适用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市民在发生借款时,可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这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案例3  市民刘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以公司名义向市民李某借款800万元,逾期未还,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但此时,刘某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集资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已立案侦查。刘某的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公安机关向法院发函,称刘某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向李某的借款属于其侦查范围。法院接到公安机关的函后,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作出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现象在我市非常普遍,有的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有的持借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欠款。法院如何处理,这次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线索费:王先生 50元+精美礼品一份)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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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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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本报通讯员毛林飞王兴华1月25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微信聊天记录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最终判决郑某归还罗某2.2万元。2013年,川籍女子罗某与三门人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郑某每天对罗某嘘寒问暖,两人的感情很快升温,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念在郑某对自己关心体贴,“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信用社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看“男朋友”为生意如此费心费神,罗某又向郑某的农业银行卡汇了1万元。再过了一个礼拜,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在别人那里借了2万元,每天要付150元利息,马上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这次并没有爽直汇钱,在郑某的“软磨硬泡”下,罗某有所保留地向郑某农业银行卡汇了2000元。眼看着罗某不再那么爽直,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由于当时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2.2万元。法官提醒,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给法院审查认定其真实性带来了难度。因此,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大家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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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官:电子数据可作证据,但最好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证明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借款依据? 法官:电子数据可作证据,但最好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证明
10:50:09&&&&华夏经纬网
  【襄阳政府网消息】3月17日,记者从襄城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本案虽然涉案金额才1万元,但借款方式很特殊,是通过时下流行的微信聊天,且没出具借条。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吗?
  林娜(化名)曾在外地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和王东(化名)结识,两人相谈甚欢后互加了微信。去年1月,林娜在微信上向王东借款1万元,承诺春节后归还。之后,王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林娜的账户上转款1万元。
  可到了还款期,林娜竟然不辞而别。王东多次从微信上催要借款无果,一纸诉状将林娜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
  由于当时王东没有要求林娜打借条,法庭上,他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经法院庭前调解,林娜认可了微信的内容和转账账号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娜当庭返还王东1万元借款本金,王东放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如果在以前,像王东这样没有打借条的债权纠纷案,不仅胜诉概率低,甚至连立案都很难。”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法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可真正要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并不容易。”法官介绍,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应该是合法取得,与案件要有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因为很难认定聊天工具的使用人员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  法官建议,大家如果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证明借贷关系,除了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外,还要有其他辅证。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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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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