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监事会变更需要怎么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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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2 : 平高电气董事会、监事会经费制度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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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经费制度
  (2015 年 4 月 15 日修订)
  一、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
  简称三会)的正常运作,提高决策效率和监督效果,并规范
  三会运作等相关事务运作费用的使用,建立健全公司有关
  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依据 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公司《 章程》
  的规定,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同时应在弘扬艰苦奋斗、勤俭
  节约的优良作风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简,严格按照程
  序,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提取、使用。
  二、经费来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来
  源由公司三会日常办公机构根据往年运行情况和本年预计
  情况,经与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协商,提出年度预算,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经费不进行年初预提,也不做年终节余处理,以
  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日常实际发生额支付。
  三、经费支出范围及支付原则
  第五条
经费支出项目根据历年运作情况分刚性部分和非
  刚性部分。
  1.刚性部分指历年发生,一般变化范围不大的费用,主要
  包括以下项目:
  (1)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所领
  取的固定津贴
  (2)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络平
  台)的信息披露费;
  (3)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费用;
  (4)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年度
  联网服务费用;
  (5)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服务年费;
  (6) 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7) 定期报告必要的制作、印刷费用;
  (8) 上市公司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河南上市公司协
  会)年费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费(发行短期 融资券及中
  期票据等银行间业务)
  (9)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另外新增的其他每年度
  必然支付的其他刚性费用。
  2.非刚性部分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控制的部分,主要包括
  以下项目:
  (1) 公司董事、监事为公司服务(包括参加三会、培训、
  学习、调研等)所发生的差旅、会务、培训、学习等费用;
  (2) 公司三会常设办公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发生
  的与三会运作有关业务以及为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等的外出
  学习、差旅、会务、培训等费用;
  (3) 公司三会的会务、资料、业务招待等费用;
  (4) 公司三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
  (5)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因公司业务而聘请的中介机构
  专项顾问费及其相关费用;
  (6)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所发生的差旅、业务
  招待、网络服务等费用;
  (7)公司三会运作涉及的管理咨询、数据服务、软件许
  可服务等费用;
  (8) 非专项资本运作所聘中介机构(按合同或服务协议约
  定)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9) 公司董事会对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的特别奖励;
  (10) 公 司董事会对公司运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
  人员的适当激励性奖励;
  (11) 其他的与三会运作相关的费用。
  第 六条 经 费使用应本着在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勤俭节
  约,规范开支原则。
  第七条 涉及公司董事会对‘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特别奖励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终考核评价时,制定奖励方案,由董事会
  报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纳入下一年经费预算执行。
  第八条 涉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运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
  部门和人员的适当激励性奖励事项,由公司人劳部门会同三
  会常设办公机构拟定方案,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 (总经理)
  审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经费审批及年终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监事会经费的日常支付与核销,在预算额度
  内按公司《备用金规定》《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
  第十条 按照公司部门职责分工,董监事会经费各类子项经
  办和核销按各业务板块实行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归口管理费用按人劳部所定职责,在董事会
  经费管理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业务经办部门经费使用,明
  确费用标准;
  (2)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报销业务事前审批,负责对报
  销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事会业务经办部门应遵循职责清晰、流
  程严谨、管控全面、支付合规的原则办理报销业务。
  第 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经费开支的年终
  审查,并对下一年度经费调整提出意见。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如
  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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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联系相应监管员并填写《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报备表》;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
若为公司股东的,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应全部办理限售事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
75%应办理限售事宜。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飞天诚信: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_全景网
&>&&>&&>& > 正文
飞天诚信: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延期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诚信”或“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及第二届监事会将于日任期届满,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
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各专业委员会全体
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第
二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7 日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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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盛节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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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伟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0
  第四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黑龙江伟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下文同)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有关规章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季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将以下信息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三)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六)被风险警示或股票终止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条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主办券商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挂牌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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