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补贴款如何到银行领取

注意了!连法院也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是哪些?
作者│法哥来源│金融与法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投稿: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补注: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补注: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问律100城市运营商火热招募关于问律:问律·中国是中国首家全球法律服务定制平台,法律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平台通过“互联网+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相关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是法律领域知名生态型平台公司。加入问律城市运营商,坐拥六大权利:拥有问律总部股权;拥有区域运营中心的经营权,有权在当地建立问律子公司;成为绿商私董会VIP会员,共享绿商私董会资源平台;进入高端圈子,共享高端法律、商会、金融、媒体资源;共享即将建立的全国100个地区运营中心的落地资源。联系:张倩:钟冠:长按识别二维码,一键安装问律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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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被冻结的账户去其他银行还能不能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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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被冻结的账户去其他银行可以开立一般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帐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可以开立一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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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法院普遍使用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对法院依法冻结的账户,在法院没有解除冻结的情况下,协助冻结的金融机构不得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在执行冲刺活动中,兴宁区法院发现原本已被冻结的一个被执行人账户,竟然完全处于解封状态,遂依法向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开出20万元的罚单。    执行法官向某商业银行代表出示罚款决定书  兴宁区法院在执行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某实验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发现某实验室公司的基本户开立在某商业银行内,遂依法冻结了某实验室的基本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冻结期限内,因被执行人账户有部分款项进账,法院遂依法扣划了相应的款项,并要求某商业银行继续对该账户进行冻结。  此后,在冻结期限内,某商业银行因系统漏洞及操作失误,未实际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原本应该冻结的40万元执行款没有冻结。  基于某商业银行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法院首先责令某商业银行在冻结额度内追回相应的损失,并依法对某商业银行开出20万元的罚单。  在法院责令追回的期限内,某商业银行成功追回40万元的款项,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顺利执结后,法院与某商业银行就如何规范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召开了座谈会,分析导致本案账户被解冻的原因,并建议银行对已冻结的账户进行摸排,同时还建议银行对操作系统现有的漏洞进行整改,防范类似案件发生,建立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附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通讯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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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汇错账号 对方账户被法院冻结钱拿不出
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彦明 记者 黄娜)33岁的海盐人小杜,最近正为一笔18万元的款项着急上火。明明是自己的钱,却拿不回来,天底下还有比这更“冤”的事吗?
  小杜在海盐开了一家五金厂。五月中旬,因为业务往来,他要给一个姓陈的人汇18万元货款。可在网银上操作时,一不小心错转给了一个姓俞的人。
  事情原本很简单,小杜找到俞某,对方很爽快愿意还钱。不过,两人一起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之俞某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了。
  小杜心想,法院是个讲理的地方,自己的钱总能拿回来。可是,在法院,他却遭遇了“当头一棒”。法官说,这笔钱,得先拿去替俞某还债!
  小杜真急了,这算什么事啊?
  18万元货款汇错了人
  去银行取钱,账号却被冻结了
  小杜是做五金生意的,手头常有大额资金进出,为了方便他开通了网上银行。网银确实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和快捷,去银行还要领号排队,操作麻烦,可网上银行随时随地都能交易汇款。
  可今年5月中旬,他有一笔18万元的货款,因操作失误,错转给了其他人。
  原本,这笔货款要支付给陈某,杜某和陈某一直都有生意往来,在网银里有与陈某的交易记录,只需手指一点,输入金额、密码,几秒就能完成转账。
  小杜像往常一样,在交易记录中点了一下,不过,他点中的却是与陈某交易记录紧挨着的俞某的名字。
  当时他手上还有好几件事在办,没看仔细,这笔钱就这样糊里糊涂地错汇给了俞某。
  几天后,陈某来电询问货款怎么还没到位,小杜很纳闷,“明明已经转了啊?”
  他马上查了一下转账记录,一阵冷汗——自己竟然把钱错汇给了俞某。
  好在俞某也是他的客户,两人认识。小杜马上打电话去说明情况。
  对于这笔天降之财,俞某也很磊落,“不是我的,我不能拿,还你。”
  听到事情有了转机,小杜心中的石头也落地了。
  于是,两人一起去了银行。可问题来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俞某的这个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这18万元转进去后,根本取不出来。
  小杜的心啊,又提了起来。
  俞某都愿意还钱了
  可法院为何坚持不让还
  之后,小杜和俞某一起来到海盐法院,咨询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原来,有人把俞某给告了,要求他偿还30万元债务,并请求法院冻结俞某的财产。
  怕俞某知道后转移财产,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先行将俞某的账户给冻结了。哪知道,就在法院要通知俞某时,却出了这档子事儿。
  俞某是做五金件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周转确实存在困难,到期的债务没能按时偿还。
  不过,俞某表态,“钱是我欠别人的,但小杜的18万元确实是他的,只是不小心转到我的账户,要还给人家。”
  不过,法官却解释说,事情没有两人想的那么简单:
  第一,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是俞某的了。从法律上来说,钱不具有特定性,占有即所有,在交易时可以互相替换。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一旦交付给别人,所有钱就转移到别人那里了。
  钱很特殊,可替换。比如,你掉在地上100元,被人捡去了,捡到的人花掉了,后来他还给你另外一张100元,并不一定是要你原来掉的那张100元,只要流通时有同等使用价值就行。
  所以,小杜的18万元已经是俞某的了,小杜对俞某享有债权,可以要求俞某偿还同样数额的钱。
  第二,杜某要回这笔钱,只能也走法律途径,起诉俞某不当得利,要求他归还。不过,小杜享有的是一般债权,和其他债权平等,不能优先受偿。已经有债权人要求冻结俞某的账户,30万元的债务已到期,俞某未偿还,也是一般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谁先诉求查封冻结的,法院先帮谁处置,一般债务先到先还,先冻先得。
  杜某听得冷汗直冒,万般无奈只得也将俞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不当得利的18万元。
  日前,经海盐法院调解,杜某和俞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俞某归还杜某18万元。
  虽然两人的协议也很顺利地达成了,但俞某这两年资金吃紧,生意还做着,不过外面欠下了一些债务,小杜要拿回这18万元,恐怕没汇出去那么容易了。
  律师说法
  明明是自己的钱,却要拿去给别人还债
  法院这样认定,是否有道理?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陈松涛:
  法院这样做,是对的。
  就如法官所说,钱不是特定物,一旦到了谁的账户,就无法区分开来,就成了俞某的财产。
  这和物品不一样,比如一套机器设备,送货的送错了仓库,结果这个仓库恰好也被法院查封。但设备能区分,能证明原来的所有权,只要法院审查后确定不属于债务人,就能还给原来的主人。但钱就不一样了,一旦进了账户就混在了一起。
  法院处理时会很谨慎。打个比方,需要确认这钱是真的打错了,还是假的打错了。如果有人打了笔钱到已被法院冻结的账户上,债务人和汇钱方串通,一起去跟法院说汇错了,要求取出来,法官要怎么辨别真假呢?
  现在这个案子,也不能排除这个可能。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一般债务的话,谁先诉求查封冻结财产,法院便先执行谁的案子。除非债权人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或者在企业破产的案件中,工资、税款等要优先受偿。
  如果俞某之前这个30万的债务纠纷的案子还没判决,或者判决还未生效、法院还未执行,小杜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说不定能分到一小半。
  在现实生活中,转账错误并不太多。无论是网银还是支付宝,都要求填写对方的姓名和卡号,姓名和卡号不符,钱就会退回来,一般人都不太会搞错。不过,如果是通过网银等交易的,就有交易记录,不必再输一遍账号、姓名,过于粗心大意的话,确实有转错的可能。
  我之前接过一个案子,也是网银转账,因为两个人的名字相同,300多万元汇进了错误的账号。
  所以啊,越方便的东西,越容易犯错,尤其是涉及到钱,大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本报通讯员彦明本报驻嘉兴记者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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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如何冻结对方银行账户?&
如何冻结对方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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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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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账户可以挂失支付,分两种方式:  1、正式挂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填写挂失申请书即可;  2、口头挂失,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按提示操作或找人工服务。
他人的账户,你要去法院起诉或去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持正式手续去银行冻结才行。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申请诉前保全,然后在15天之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很多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具体可以咨询案件受理法院。
可以的。根据《民司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对方欠款而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保全对方的财产,包括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应与所主张的请求金额基本相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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