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残疾烈属孤老,孤老人员和烈属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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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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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第一条规定,由市、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城区所辖范围内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申请表》;
  (三)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
  (四)个人劳动所得明细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格式要求纸制(有电子文档请附上)。
  七、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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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中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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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请在后台设置-模版-一般简单模版中修改页头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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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
个人所得税  加入时间:  
  点击:1077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 (二)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 (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 (一)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其它残疾的人员。
& (二)孤老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 (三)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由烈士抚养的兄弟姐妹的顺序,确定一人享受。
&&&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扣缴义务人每次应如实对其收入进行明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 四、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 (一)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二)减免税申请书。
& (三)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五、其它事项
&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 (三)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四)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 (五)税务部门要及时统计政策减免的各项情况,并按年报同级财政部门。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陕财税【2011】71号
&&&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 (二)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 (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 (一)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其它残疾的人员。
& (二)孤老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 (三)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由烈士抚养的兄弟姐妹的顺序,确定一人享受。
&&&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扣缴义务人每次应如实对其收入进行明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 四、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 (一)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二)减免税申请书。
& (三)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五、其它事项
&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 (三)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四)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 (五)税务部门要及时统计政策减免的各项情况,并按年报同级财政部门。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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