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的风险点有哪些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目前,国际上为企业所惯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正逐渐被赊账贸易所代替,应运而生的银行保理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方式。而这一业务作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其潜力正在成为下一个银行之间争夺的据点。在上海,已有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开始深度细化中小企业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是国际贸易在赊销和承兑交单贸易结算方式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出口贸易融资、进口商资信调查及评估、销售帐务处理、应收帐款管理及追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做法是:出口人事先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根据协议,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运输单据径直寄交进口人,而将应收帐款的单据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人负责向进口人收款,保理商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人.【您现在阅读的文章来自“中国指南网”,请记住我们的永久域名: 】  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国际贸易利器,因为能适应全球买方市场形势下进口商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近二十年来得到迅速发展。但这一流行于欧美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我国这个贸易大国却发展缓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关键的制约因素则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对这一业务的风险还缺乏明确地认识,当然也就谈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对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气势和我国出口商品竞争力逐年下降的事实,为促进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保理业务简述  1、国际保理业务的地位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帐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近几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康斯坦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国际保理的应用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克服信息障碍,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80%以上的融资,提高收汇速度,加快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L/C付款方式,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保理业务由于建立在赊销交易基础上,其实际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也起到鼓励买方进口和建立长期合作的作用。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可以省去买方高昂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保理结算的延期付款,也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  从目前全球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来看,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出口企业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由于手续繁琐,费用较高等弊端,其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的“盟主”地位正受到挑战,结算方式非信用证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而国际保理业务并不完全需要单证一致;但是要求其购买的应收账款必须没有任何贸易纠纷,银行将利用自己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来管理和托收应收账款,通过其合作伙伴(即进口保理商),对货物、买家的信用记录、以及双方合同的履行进行调查,由于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因此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  保理业务对买家的流动性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是买卖双方在银行建立信用记录的过程,是一种以之前的贸易记录来换取今后的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  保理业务是基于对国际买家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担保的基础上向国内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如果未来企业的信用证贸易方式被赊账贸易逐渐取代,那么银行每年的利润将是非常可观的,当然风险也高。因而其对产品的理解、风险的管理和业务操作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所担保的客户都是国际客户,他们的资信状况,银行很难完全掌握,产品设计也要经过市场的验证,但同时能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相信各家银行将来会对这一块中间业务更加重视。  二、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三方当事人,因为进口商完全是凭着自身的信用表现来获得保理商对其债务的担保,所以风险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对保理商而言,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进口商信用风险和出口商信用风险。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如果保理商从融资一开始对进口商的审查就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情况做出错误判断;或者进口商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信息,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进口的商品不适销对路、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突然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等等,上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保理商遭受巨额损失且难以得到补偿。同样的情况会出现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融资服务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问题,保理商同样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而导致融资款的无法追偿。  出口商则主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以单证相符为付款依据,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担付款的风险,故出口商应严格遵守合同。另外,进口商可能会联合保理商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尽管保理商对其授信额度要付100%的责任,但一旦进口商和保理商勾结,特别是出口商对刚接触的客户了解甚少时,如果保理商夸大进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没有融资的条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财货两空的局面。当然,对我国来说,目前开展保理业务的多是一些金融机构,其营业场所和不动产是固定的,参与欺诈后难以逃脱,这种风险也就相对较少。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对策  1、做好对进出口商的资信调查  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而从前文对保理商的风险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对进出口商的综合经济情况和综合商业形象进行调查。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商的工商注册情况、财务状况、公司结构、管理人员情况、历史重大交易额、法庭诉讼纪录以及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等。在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评价时,要注意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结合,不仅要对其过去的资信状况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发展的变化趋势,对其未来的资信做出预测;不仅要对新发展的客户进行调查,对那些有过保理业务合作的进出口商也必须坚持信用调查。通过资信调查,保理商可以掌握进出口商的公司资料,从而可以确定与之交易的方式,达到减小交易风险的目的。  2、选择合适的保理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对应于每一种保理类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是有差异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据对进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选择恰当的保理方式。从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看,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明显优于单保理模式。双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共同参与完成的一项保理业务,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将该出口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其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内无追索权地接受该债权转让,并负责对进口商催收货款、承担进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风险。这样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业务风险,从而达到了转移、分散风险的目的。同时,保理商在不敢保证进口商的资信水平时,可优先采用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尽管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但信用风险仍由卖方承担。不管买方因何种原因不能支付,包括买方破产的情况,保理商对卖方都有追索权。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方式下保理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说保理商选择了恰当的保理方式,也就选择了相对小的风险。  3、签订好保理协议  国际保理通过保理协议来表现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债权让与。保理协议明确了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间接影响着销售合同,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无瑕疵的应收账款所有权。保理协议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1)出口商担保条款  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让债权,所以,出口商担保是保理协议的重要内容。保理商应要求出口商保证:所有应收账款在让与给保理商时是有效的,债务额同发票额一致,进口商将接受货物和发票,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扣减、抗辩、抵消;出口商对此应收账款具有绝对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担保权益及阻碍;未经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变更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出口商必须披露其所知晓的有关债权的全部事实;销售合同中的支付条件、折扣幅度、法律适用和法院选择等条款,须符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2)通知条款  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国际保理实践中,让与通知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防止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时具有划分进口商的抗辩对象的效力。对进口商的让于通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时有效地获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协议中通常都会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已经让与给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  (3)附属权利转让条款  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在债权让与给受让人后,与债权有关的附属权利也随其转让。因此,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也都规定,一些附属权利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自动的转移给保理商。这些权利主要有:从属于应收账款所有权的起诉权、对货物的留置权等救济权利、汇付背书代理权、能够证明受让债权的文件的所有权以及其它从属权利。保留对最后一项资料的权利,是为了避免出口商破产时,其财产管理人不提供给保理商能够证明其购买出口商应收账款的证据。  (4)追索条款和保障追索条款  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上述保证,并不意味着违反保证的情形不会发生。一旦关于已保理的应收账款发生争议,保理协议中必须规定就这些债款保理商对出口商享有追索权。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丧失清偿能力而落空。为此,保理合同中还应规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债权的保障,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权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账户。    要降低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除了以上保理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出口商也应采取各种降低风险的措施,如使货物质量不发生争议,另外我国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的保险业务,建立健全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等等。在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有了一个清醒地认识后,通过多管齐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和进出口商首选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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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银监会警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风险
  12月10日,银监会再次警示保理融资业务风险,并就《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认为,目前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对此,《办法》对保理融资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
  近年来,随着不少沿海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坏账风险上升,国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国际部叶玉军认为,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中资银行在从业机构数和业务量上都占绝对统治地位,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办法》规定,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同时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尤其是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办法》还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今年就有钢贸行业违规融资的事件发生。有些银行因为融资审查不严等因素,使得一些企业以保理融资为名,将资金注入房地产等领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各类保理业务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和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而履行垫付款义务,应将垫款计入表内,分类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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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买方信用风险:
买方发生财务、信用危机,无力支付到期应收帐款,保理商追帐未果,须担保付款,或无法收回融资。
1、分析买方财务报表,注重分析买方未来现金流状况;
2、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3、尽可能采取信用授信模式为买方核准保理额度;
4、对买方要进行动态监控,注意及时根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保理额度。
卖方履约风险:
& 卖方未能履约,导致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的融资发生风险。
1、考察商品的可保理性;
2、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3、审核合同,重点审核其中的质量认证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
4、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如发票、运单等;
5、加强对行业的了解。
欺诈风险:
& 卖方(常常是与买方串通)出具虚假发票或高开发票金额,骗取保理融资。
1、审核买卖双方的关系,避免为关联公司叙做业务;
2、对于经常出现发票冲销或贷项清单的卖方,要了解原因,严加防范;
3、设立专门的回款帐户,加强对买方的催收;
4、对于经常主动还款的卖方,要了解原因,严加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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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银行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来源:你我贷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双基”管理的要求,消除隐患,建行湖南省长沙天心支行开展了保理业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回款的落实情况,同时对大中型信贷客户的保理业务进行重点排查。国内保理业务是金融机构为国内贸易中卖方(供应商)将其与买方(购货商)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浅议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一、保理业务存在的三大风险(一)、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卖方与买方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欺诈、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的风险等方面。国内保理属供应链融资产品,是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业务,我行在准入、流程等方面均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比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相对快捷,成为众多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二)、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品种不当、未严格审核发票导致重复出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另外未严格监控还款来源,导致间接付款现象,因此而造成操作不当。若企业企图通过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银行未能仔细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将直接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表现在应收账款回款。我行要求申请单位开立保理账户收款专户,是由卖方或买方将应收账款回款从自己的账户划入保理收款专户。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本应由买方划入专户的款项,而并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专户,反而由卖方通过他行的结算账户将款项转入专户的情况,导致我行未能及时掌握卖方资金回笼情况,难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监控。(三)、法律风险。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权利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银行增加实现债权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主要表现在合同风险上。债权合法性是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买方与卖方主体的合法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债权内容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其不利的情形为:保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买方和卖方的合同义务;债权转让中权利存在瑕疵;以及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二、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办理保理业务首要对客户的选择是风险控制的重点。在选择客户方面,我行应优先考虑现有的重点客户,如大中型信贷客户与集团客户、优质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等等,通常买方应是我行评级、授信客户。其次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信用评定等级应为A级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以上、信用记录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买方原则上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我行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同时通过对卖方与买方单位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作出合理的判断。(二)、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我行应密切关注卖方与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要密切监控其现金流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保理款项用于卖方购买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周转,严禁以任何形式流入股市、楼市、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其次做好应收账款的选择,在办理每一笔保理业务之前,仔细甄别和筛选应收账款,确保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全部为合格的应收账款,防范保理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三)、实行客户与产品的差别化管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尤其针对中小型客户,可以提供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服务保理等较低风险的业务品种,通过客户准入的差别化,提高其综合收益率,另外追加股东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文/天心支行公司业务部黄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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